整付法
轉付還本法
控制攤還法
控制累積還本法
汽車的折舊快速,即使要進行重新貸款,也可能因車價不高而被拒絕
部分汽車保險公司會強制車主不得進行提前清償
雖然利率下降,但若要進行重新貸款,須以較高的舊車利率重新舉貸
汽車貸款的金額相對較小,期限也較短
特殊目的機構
受託機構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CMBS的擔保資產是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但依舊存在違約風險
CMBS的每筆商業性不動產貸款金額龐大,因此風險分散程度較佳
CMBS所承受的風險會隨著貸款成數比的下降而降低
美國目前的CMBS大多是由私人金融機構所發行,不若住宅抵押貸款證券,有聯邦政府代理機構保證
承銷商
信託監察人
資產管理人
避險交易對手
群組資產不同
有無信用加強機制
是否有「真實出售」的過程
有無特殊目的機構
發行之證券形式不同
信用加強程度不同
暴露風險程度不同
群組資產性質不同
住宅抵押貸款
汽車貸款
信用卡貸款
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
壹拾萬
伍拾萬
壹佰萬
參佰萬
銀行業
票券業
保險業
以上皆是
十人
二十五人
三十五人
五十人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以上皆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召集受益人會議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股票之稅率
公司債之稅率
贈與稅之稅率
土地之增值稅稅率
五分之一
十分之一
二十分之一
五十分之一
負凸性(Negative Convexity)
在到期日之前只支付利息,最後一期才支付本金
投資者無再投資風險
發行公司需承擔貸款提前清償風險
不同的利率模型會影響評價
不同的提前清償方式,評價結果也會不同
須注意提前清償罰款的設定
須注意其架構為單一信託(Stand-alone Trust)或主信託(Master Trust)
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不須繳納證交稅;交易不動產證券化產品不須繳納證交稅
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須繳納證交稅;交易不動產證券化產品不須繳納證交稅
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不須繳納證交稅;交易不動產證券化產品須繳納證交稅
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須繳納證交稅;交易不動產證券化產品須繳納證交稅
美國
日本
澳洲
英國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要配發盈餘
必須要配發盈餘達一定比率
受託機構為配息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資人為配息須繳納所得稅
穩定的利息報酬
穩定的配股
較高的漲價
高成長的配股
不動產租金收入的穩定性
不動產市價的變化
不動產管理機構的管理能力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四個月
創始機構
監督機構
公司股票
公司債
政府債券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而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
委託人
受益人
受益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不得將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轉讓予其他特定人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核定為短期票券之私募受益證券,其再行賣出之對象不受限制
私募受益證券之轉讓,非經受託機構登記,不得轉讓
私募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文件中載明
過半數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
全體董事
購買金融債券
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互相流用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
受託機構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營造業
建築經理業
不動產經紀業
建築開發業
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不得申請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封閉型基金,係指於基金存續期間,投資人得隨時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持有之受益證券,受託機構亦得追加發行、交付或賣出受益證券之基金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得成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運用標的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得成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運用標的
保障投資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活絡不動產市場
發展國民經濟
信用卡業務機構
依保險法所設立之保險業
銀行法所稱之銀行
中央銀行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上櫃公司之股票
上櫃公司之轉換公司債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國庫券
長期債信為BB+或Ba1之商業票據
金融債券
銀行存款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之記載,如取得受益人全體書面同意,毋需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即可變更計畫
私募前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毋需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後,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仍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始得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3個月
30日
15日
1個月
強制上市或上櫃
應備置公開說明書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向主管機關申請後至申請核准前,如受託機構發生財務重大變化,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毋需對外公告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需為公開發行公司
成立後應以經營單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外國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
符合特定條件之信託業
特殊目的公司
不動產管理機構
碼頭
建築改良物
土地
金融機構保證
更換部分資產
法人保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基本投資方針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與公告
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
投資風險揭露
受託機構得對證券業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所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受益證券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