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
30人
35人
50人
投資人
不動產業主
承銷商
不動產管理機構
穩定的利息報酬
較高的漲價
穩定的配股
高成長的配股
受託機構
管理機構
創始機構
不可有閒置資金
可有閒置資金,但不可投資有價證券
閒置資金可投資於有價證券,但有一定上限
沒有任何閒置資金規範
不動產資產信託
房貸證券化
信用卡債權證券化
企業貸款證券化
70%
75%
80%
85%
一日內
二日內
三日內
五日內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所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求償地位相等
通常無一定之存續期間
為權益性質之受益證券
有固定之票面利率
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之日起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之日起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正式上市發行日起
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
與受託機構簽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移轉已具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獲取價款
五年
提供信用風險的資訊
保護投資人權益
降低徵信成本
以上皆是
受益證券本身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本身
不動產租金的穩定性
未來若干年後不動產的市價
不動產管理機構的管理能力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融資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
以上皆非
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處理營運不良的金融機構
台灣第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存款保險費收入,總資本額約150.2億元
台灣的金融重建基金是由銀行公會31家會員銀行投資設立
金融重建基金為官方組織
銀行公會
證券商公會
估價師公會
期貨商公會
申請上市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總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
自上市買賣日起算,迄到期日須達一年以上
面額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受益人人數須達三人以上
嘉新國際萬國商業大樓資產信託案
特力中欣忠孝東路大樓資產信託案
宏泰世紀資產信託案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案
駿馬一號
新光一號
國泰一號
富邦一號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投資計畫概況
公開說明書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受益人會議之詳細內容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REITs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50%以上的資金於不動產證券化相關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銀行存款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可購買政府債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相關證券
30億
20億
10億
40億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六十日
五日
十五日
受益人
服務機構
15個營業日
12個營業日
30個營業日
7個營業日
信託監察人之通知
服務機構之同意
受託機構之通知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
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五百萬元
受益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不得將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轉讓予其他特定人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核定為短期票券之私募受益證券,其再行賣出之對象不受限制
私募受益證券之轉讓,非經受託機構登記,不得轉讓
私募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文件中載明
過半數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
全體董事
一個月
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不得申請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為限
其設立應滿五年以上
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指得受託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之機構
四十日
四十五日
債務人
政府債券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長期債信為BB+或Ba1之商業票據
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擔保
更換部分資產
超額資產
投資風險
創始機構概況
有關法規
壽險保單
汽車貸款債權
租賃債權
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
特殊目的公司
監督機構
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央銀行
證券期貨局
外交部
土地
碼頭
道路
向特定人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向特定人私募之不動產資產基礎證券
專家未明確出具信託財產之價格允當性意見書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其主管法令者
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可行性者
受託機構應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開始收取價款,不得展延
受託機構應於私募完成日起30日內,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交付受益證券
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時,應以該應募人或購買人名義開立專戶存儲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六個月內
無法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