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開辦新信託所需要的時間
減緩季節性的波動
避免區域集中性
減少本金攤提的金額
提前還本隨車齡增加而減少
二手車貸利率高,重貸利益較小
汽車貸款期間短,對利率較不敏感
抵押品的價值隨時間逐漸遞減
汽車貸款的金額相對較小
汽車貸款期限較短
汽車折舊速度快
保險公司強制這車主不得進行提前清償
汽車貸款在衡量提前還本率有兩種衡量方法:絕對提前還本率及條件提前還本率
絕對提前還本率是以每個月真實的提前還本數額和初始的本金的比值作為提前還本率的計算
絕對提前還本率是以年為單位,而條件提前還本率則是以月為單位
如果以條件提前還本率來估計,則每個月的預計提前還本金額是每個月的剩餘本金乘上條件提前還本率
乙、丁
甲、丁
乙、丙、丁
丙、丁
利率上升
利率下跌
房價下跌
提前清償變慢
根據借款人的住宅權益,核撥一個信用額度,借款人不可在此額度內自行決定支用金額
貸款期間被切割成二個部分:循環期與還本期
在循環期內,借款人同時償還本金及利息支付
在還本期的這段期間,借款人仍然可以再借用此信用額度
利率風險
提前清償風險
價格風險
違約風險
參考資產以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
參考資產以信託移轉給特殊目的信託
參考資產質押給特殊目的公司
參考資產無須實質出售
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
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
違約機率X 違約損失率
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
提供信用風險的資訊
增加徵信成本
監督經理人的行為
降低發行成本
Ginnie Mae
Freddie Mac
Fannie Mae
以上皆是
契約型
財團型
公司型
法人型
開放型
權益型
以上皆非
基金保管銀行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
投資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公會
金管會
內政部
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反浮動利率債券
封閉型
對IO 的投資者而言,提前清償使得現金流量減少
PO 的投資者在期初收到的現金流量較多,然後逐漸減少
IO 的投資者在期初收到的現金流量較少,然後逐漸遞增
提前清償較有利於IO 投資者
資產群組有無差異
有無真實出售
有無特殊目的機構
信用加強的方式有所差異
五億元
十億元
十五億元
二十億元
短期的不動產投資工具
短期的不動產融資工具
高成長的不動產投資工具
穩定配息的不動產投資工具
購買不動產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銀行存款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現金擔保帳戶
優先/次順位證券設計
超額擔保
超額利差帳戶
以信用卡為基礎之證券
健康保險應收帳款證券
以汽車債權為基礎之證券
住宅權益貸款證券
服務機構
受託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
監督機構
信託監察人之通知
服務機構之同意
受託機構之通知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
由創始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自身利益事項,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之
應於開會二十日前,通知各受益人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
特殊目的公司得為有限公司
僅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應依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資產證券化計畫,經營證券化業務
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如保險公司為發起人,需向保險局提出申請設立
特殊目的公司成立後,得辦理多種資產證券化業務
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之事由
受託機構辭任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公開說明書
財務預測
投資說明書
財務報告
銀行業
證券業
保險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受託機構以銀行業為限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應向應募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有虛偽,情節重大者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發生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極可能導致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
對受益人權益無影響之事件發生
過半數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
全體董事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由金融機構擔保
信用保險
超額資產
信用評等
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及基金存續期間
受託機構職責
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CLO
RMBS
CBO
SCDO
財政部
經濟部
中央銀行
外交部
上市公司之股票
上櫃公司之股票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購買金融債券
3 日
4日
5日
10日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有表決權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經全體受益人之同意行之
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公共建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之公共建設
政府保證其營運收益之公共建設
受託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召集一次受益人會議
不動產管理機構得收取績效獎金
每年配息比率應為可分配收益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專業估價者每五年應更換一次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應募人應審慎考慮本受益證券之風險
本受益證券之核准,表示本受益證券無風險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一個月
不動產投資業
建築經理業
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曾任職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不動產或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成績優良者
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建築、土木、地政、管理、金融、會計、法律、信託等相關課程達三年者
領有會計師、律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者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可有效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