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利率為 2.312%
競標投標金額 2 億
目前投標採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非競標投標金額 7 千 5 百萬元
預算法
公共債務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審計法
僅能用英國標投標
複數利率標分為競標與委託標二種
限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參加
公債之票面利率以 0.25% 為級距
係發行前八個營業日至前一營業日之買賣斷交易
在櫃檯買賣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上交易
各單一券商加計公債標售後之總部位,不得逾該次標售總額之三分之一
以上皆是
私募
洽商銷售
詢價圈購
未對外公開承銷
代理還本付息合約
簽證合約
履行保證義務合約
受託合約
次五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一營業日
可作為選擇承銷商之考量
符合主管機關申請送件之規定
利於公司債訂價
可提供投資人衡量收益率高低
41,178,385 仟元
87,103,395 仟元
6,734,628 仟元
18,215,880 仟元
代理還本付息機構
受託機構
簽證機構
保證機構
債權順位優於公司股東
若為有擔保公司債,具有優先處分擔保品而受償之權利
債權順位次於其他一般普通債權
債權順位優於次順位公司債
賣斷交易及 RS 交易
買斷交易及 RS 交易
RP 交易及 RS 交易
賣斷交易及 RP 交易
利率報價、每單位為 1bp
利率報價、每單位為 0.5bp
百元報價、每百元 0.005 元
百元報價、每百元 0.01 元
甲證券公司收到 1,002,411 元
甲證券公司付出 1,002,411 元
甲證券公司收到 1,000,000 元
甲證券公司付出 1,000,000 元
債券借貸交易
債券期貨交易
利率交換
以上皆可
不需假設變數為常態分配
不需使用變異 / 共變異矩陣
假設未來的情況會與過去的歷史狀況相同
容易計算
1,000 萬元
2,000 萬元
6,000 萬元
10,000 萬元
投資組合週轉率越低,計算 VaR 所選用之計算之期間越短時, VaR 越有使用價值
投資組合週轉率越低,計算 VaR 所選用之計算之期間越長時, VaR 越有使用價值
投資組合週轉率越高,計算 VaR 所選用之計算之期間越長時, VaR 越有使用價值
以上皆非
標準法
基礎法 IRB
進階法 IRB
迴歸法
收付皆為固定利率
收付皆為浮動利率
付浮動利率、收固定利率
付固定利率、收浮動利率
增附向貸款創始機構之求償權
採用標的資產總額高於發行金額之設計
提撥定額基金以應付證券化之現金流量不足部分
由次順位券次先行承擔標的資產損失之部分
80 萬元
90 萬元
95 萬元
100 萬元
3 年期債券並買入一 3 年期之買權,標的為 3 年後生效的 4 年期債券
一檔 4 年期債券的賣權
3 年期債券並賣出一 3 年期之買權,標的為 3 年後生效的 4 年期債券
一檔 3 年期債券的賣權
買入買權
買入賣權
多頭價差組合
買入跨式組合
殖利率上升時,價格下降,且下降速度漸減
殖利率上升時,價格上升,且上升速度漸增
殖利率下降時,價格下降,且下降速度漸減
殖利率下降時,價格上升,且上升速度漸減
照面額十足發行時,依票面所載金額發售
採競價標售時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競價方式發售
非競價依競價時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發售
以上皆正確
中央公債原則上採標售方式發行,限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得委託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複數價格或利率標分競標及非競標
單一價格或利率標均採競標
附息公債採單一利率標時,票面利率以百分之 0.125 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全體投標者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一張
三張
五張
十張
甲、乙
甲、丙
乙、丙
甲、乙、丙
依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公司債總額不得逾發行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
依證交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依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餘額之二分之一
以上皆無不正確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委託承銷商及律師,分別提出承銷商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惟發行普通公司債時,得免出具證券承銷商報告及律師法律意見書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公司債,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後,應於募集完成後二日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及相關書件,於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上述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後,在其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計劃執行進度
該債券發行餘額之百分之一百
該債券發行餘額之二分之一
該債券發行餘額之三分之一
該債券發行餘額之四分之一
甲
乙
擔保品應以持有滿一年以上之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上櫃股票或興櫃股票為限,且該擔保品不得有設定質權,限制上市櫃買賣,變更交易方式或停止買賣等之任何限制
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應將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債權人之受託人
應於受託契約明訂,公司債存續期間,由受託人每日以該擔保品之收盤價進行評價
發行人發行轉換公司債,依規定其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轉換公司債應一律為記名式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其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上市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為履行轉換義務,應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債券及款項均應併入普通交割之買賣編製交割清單
債券及款項均應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債券部分單獨編製交割清單,款項部分併入普通交割之買賣編製交割清單
債券部分併入普通交割之買賣編製交割清單,款項部分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最低限額之準備金得以現金、中央登錄債券或銀行定存單繳交之
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係依各證券商最近半年之每日平均債券買賣斷營業金額計算之
準備金最低限額之繳交有三種可能,分別為一千萬元,五百萬元或是一百萬元
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計算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並通知各證券商配合調整繳存
該系統包括電腦議價系統及比對系統二部分,其中電腦議價系統係供證券商輸入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報價及線上議價成交之系統
電腦議價系統附條件交易之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三時
證券商之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均應採殖利率申報,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附條件交易之承作期間係指賣方交付交易標的予買方之日至賣還日止
證券商為辦理給付結算,應分別開立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且均應於櫃買中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
該系統之給付結算日,包括買賣斷、附條件、比對及發行前交易均為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
證券商屆給付結算日時,應按「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成交債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之淨額進行給付結算,證券商如有應付債券者,應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逕行轉入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結算專戶
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三營業日至還本付息當日
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五營業日至還本付息當日
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三營業日至還本付息前一營業日
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五營業日至還本付息前一營業日
該借券系統之借貸交易型態包括定價、議價及議借交易三種,除定價交易外,櫃買中心不負履約保證責任
該借券系統提供借貸服務之時間為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借券人透過該借券系統完成借券時,該中心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借入之標的公債轉入借券人之登錄公債帳戶
定價交易之出借人及借券人於成交後屆滿十個營業日始得向該中心提出還券申請,並由該中心轉知其交易相對人,經雙方同意者,辦理提前還券手續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價格計算之,該日無成交紀錄者,由櫃買中心決定之
以計算日當日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價格計之,該日無成交紀錄者,由櫃買中心決定之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之,該日無成交紀錄者,由櫃買中心決定之
以計算日當日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計之,該日無成交紀錄者,由櫃買中心決定之
10%
20%
30%
40%
發行無擔保者,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發行以資產擔保者,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得檢附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為保護投資大眾,評等報告需達到金管會規定等級以上始可發行
於完成補正日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於完成補正日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於完成補正日即日起屆滿原規定期間生效
不停止申報生效期間,仍依原規定期間生效
適用申報生效制
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不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之限制
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採用申報生效制
交換標的股票得委由受託銀行保管
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交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交換生效後,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應於次一營業日發給交換標的股票
面額採新臺幣 10 萬元或其倍數
上市上櫃公司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應一律為記名式
興櫃股票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方式履約
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不得由其子公司辦理簽證
同次發行之證券,得委託 2 家機構簽證
股務代理機構不得辦理其經辦當次發行證券之簽證業務
甲、乙、丙、丁
甲、乙、丁
乙、丙、丁
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