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利率等於票面利率時,債券價格等於面額
殖利率越高,債券價格越低
債券價格與殖利率曲線為線性關係
殖利率高於票面利率時,債券將折價發行
2.825%
2.598%
2.212%
2.469%
4%
5%
6%
7%
零息債券
票面利率 3% 之債券
票面利率為 Max(0,10%-CP) 之債券
票面利率為 CP+10b.p. 之債券
每筆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 1 億元
初級市場標售採中央公債交易商制度
92 年起施行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
發行計畫採一次性公告制
承作附條件交易額度限制放寬
參與央行公開市場操作
可於拆款市場拆借資金
擔任債券市場造市者角色
3 個營業日
5 個營業日
7 個營業日
9 個營業日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2 倍
3 倍
4 倍
5 倍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次五營業日
30 日
90 日
180 日
( 即期債券價格 + 持有成本 + 應計利息 )/ 轉換因數
( 即期債券價格 + 持有成本 + 應計利息 )* 轉換因數
( 即期債券價格 + 持有成本 - 應計利息 )* 轉換因數
( 即期債券價格 + 持有成本 - 應計利息 )/ 轉換因數
424.19
212.17
1272.58
636.50
可轉債選擇權投資人須承擔交易商之信用風險
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可享受可轉債價格上漲的好處
若有撥券,交易商需承擔固定收益端投資人之信用風險
可轉債選擇權沒有次級市場可買賣
賣出買權
買入買權
賣出賣權
買入賣權
降低資金成本
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改變固定收益資產之報酬型態、鎖定投資收益
規避浮動債券發行成本波動之風險
Short Call K=2.1% + Short Put K=2.3%
Long Call K=2.2% + Long Put K=2.2%
Short Call K=2.2% + Short Put K=2.2%
Long Call K=2.1% + Long Put K=2.3%
99 8/16
99 8.5/32
99 8.5/64
99 8/32
免稅
按利息所得課稅,於實際分配時按 6% 分離課稅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最高稅率 40%
屬資本利得,目前停徵證所稅
對權益券次 (Equity Tranche) 的投資人而言,個別標的資產報酬率的相關性越高越好
對權益券次 (Equity Tranche) 的投資人而言,個別標的資產違約率的相關性越低越好
對最高等級券次 (Super Senior Tranche) 的投資人而言,個別標的資產違約率的相關性越低越好
CDO 的本息支付順序是由權益券次 (Equity Tranche) 到最高等級券次 (Super Senior Tranche)
申請分割之最小單位限制為 1 萬元
分割後之零息債券利於投資人進行其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之調整
分割後可再申請重組
分割債券可分為本金券次 PO 與利息券次 IO
中央公債交易商制度是賦予中央公債交易商在公債次級市場擔任造市者角色
民國 92 年中央公債首次增額發行
目前中央公債之標售採電子投標作業
央行於必要時有權派員實地查核中央公債交易商
交易價金之 100%
交易價金之 90%
交易價金之 80%
交易價金之 70%
價平時,票面利率 = 到期殖利率 = 當期殖利率
折價時,票面利率 < 當期殖利率 < 到期殖利率
溢價時,票面利率 > 到期殖利率 > 當期殖利率
零息債券之存續期間恰為其到期日
高收益結構債
利息給付為上限型之結構債
利息給付為雪球型之結構債
利息給付為區間型之結構債
以 0.125 ﹪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以 0.125 ﹪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高之數訂定
以 0.125 ﹪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以 0.125 ﹪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高之數訂定
必須參加每次公債之標售
每營業年度終了 4 個月內應函報年度財務報告
中央公債發行前交易量及次級市場之買賣斷交易量分別達整體市場之一定比率
應依規定期限編送相關報表
發行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
上櫃掛牌日
以上皆非
發行人不得公開年度、半年度或季報等之財務報告資料
發行人不得公開已在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資訊
發布之資訊應限於事實揭露,不得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發行人發布資訊,並無任何限制
十萬元
百萬元
五百萬元
五千萬元
標售之加權平均利率
票面利率
相同年期之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殖利率
買賣開始日並無參考殖利率之訂定
股票
受益憑證
公司債券
股款繳納憑證
準備金淨值係依證券商所繳存準備金之數額,以扣減風險值及加計買賣損益計算之
準備金淨值係依證券商所繳存準備金之數額,按其市價計算之
準備金淨值係依證券商所繳存準備金之數額,並加計買賣損益計算之
準備金淨值係依證券商所繳存準備金之總金額計算之
年報
年度財務報告
半年度財務報告
每季之季財務報告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採定價交易型態者,出借申請係以固定費率提供出借
出借申請經撮合成交後,該中心即通知清算銀行將出借人之標的公債轉入該中心之「登錄公債借券專戶」
定價交易之借券人應先將擔保品存入櫃買中心指定之專戶
出借申請,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為避免混淆,該未成交部分即已失效
中央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時,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公債持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經付登記形式公債本息款,應於其「活期存款」基金專戶項下列支,並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中央銀行應每季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中央銀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2.375% 及 2.365%
2.375% 及 2.315%
2.250% 及 2.365%
2.250% 及 2.230%
甲、乙、丙
僅甲、乙
僅甲、丙
僅乙、丙
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均為零息公債
凡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債券自營商資格者,均得申請可分割公債之分割或分割公債之重組
申請公債分割,申請人應填具「分割申請書」,向清算銀行辦理
清算銀行依據「分割申請書」,將附息公債分割為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並撥入申請人在清算銀行所開立之帳戶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或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公司之評等報告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公司之評等報告
以上皆正確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檢附信用評等報告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後,為履行轉換義務時,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興櫃股票公司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其債券或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得為非記名式
中央公債標售日
中央公債發行日
中央公債發行前一營業日至前八營業日
中央公債發行日之次一營業日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時,應採用殖利率報價,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時,每筆買賣申報應先區分為確定報價或參考報價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時,所為之每筆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電腦議價系統每次成交以一交易單位逐一進行成交,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代替交付
券之給付得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給付
券之給付得透過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
券之給付得以帳簿劃撥辦理將該債券劃撥至買進者之帳戶
借券人每筆成交之還券得以不同種類與數量,但等殖之相同年期公債返還,且應一次全數歸還,不得分批或部分歸還
借券人每筆成交之還券應以相同種類與數量之公債返還,惟得分批或部分歸還
借券人每筆成交之還券得以不同種類與數量,但等殖之相同年期公債返還,或等值之現金返還,且得分批或部分歸還
借券人每筆成交之還券應以相同種類與數量之公債返還,且應一次全數歸還,不得分批或部分歸還
借券人與出借人開立借貸帳戶,於同一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處,每人以一戶為限
出借人與借券人申請開立借貸帳戶時,如係自然人者,應檢具身分證明親自向清算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
借券人應於櫃買中心指定之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帳戶,出借人應於其往來之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帳戶
出借人及借券人有利用他人名義開立借貸帳戶者,櫃買中心不受理開立借貸帳戶
債券遠期買賣之後續評價採公平價值法
遠期買賣部位的公平價值得依序採同天期的市場成交價或模型理論價格
評價日之資產負債表科目為「合約價值─債券遠期交易」,應列為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
評價日所產生之損益列入當期損益表,以「評價損益」科目入帳,次月辦理迴轉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