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
迴歸分析法
進階法IRB
基礎法IRB
甲乙丙
甲乙丁
乙丙丁
丙丁
買歐洲美元期貨,賣美國T-bill期貨
買美國T-bill期貨,賣歐洲美元期貨
同時買進上述兩種期貨
同時賣出上述兩種期貨
通貨膨脹率
180天期商業本票
同年期之指標公債殖利率
180天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ibor rate
交易標的為1,000,000美元的三個月歐洲美元定期存單
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
報價方式是以IMM指數報價,亦即100減掉標的利率
契約到期月份為連續三個近月與連續三個季月(3、6、9、12)共六個月
99又1/4
99又1/8
99又1/16
99又1/32
3.62%
3.65%
7.51%
14.48%
相關性
單一名字的違約機率
距到期日之遠近
市場股價指數
30,000元
1,233元
2,466元
3,699元
執行此一選擇權
放棄執行權利
以130bps的價格進入此信用違約交換
以170bps的價格進入此信用違約交換
公債利率
國庫券利率
BA/CP利率
基本放款利率
公司債券到期日
公司債本息完全清償日
公司債本金清償日
發行公司破產日
僅賣方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僅買方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均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均應課徵期貨交易所得稅
甲乙
乙丙
甲丙
承銷商
受託機構
保證銀行
律師
假設未來情況會與過去的歷史情況相同
不需要使用變異/共變異矩陣
容易計算
不需要假設變數為常態分配
600萬元
540萬元
500萬元
450萬元
1,000萬元
2,000萬元
6,000萬元
1億元
10萬元
12萬元
20萬元
24萬元
0元
4,000元
5,000元
8,000元
400萬元
750萬元
900萬元
l,800萬元
4,500萬元
80%
150%
200%
100%
8%
7%
6.5%
6%
3.581%
3.997%
4.632%
4.133%
不得掛失止付
得逕向公債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經掛失止付程序即可申請補發債票
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並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始得申請補發債票
中央公債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公債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得申請記名
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為登記形式,轉換後不得再轉回
公債增額發行之到期日與原公債不同
財政部
行政院
立法院
中央銀行
轉讓登記
提存登記
返還登記
限制性移轉登記
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
還本付息日前二營業日
還本付息日前三營業日
還本付息日前四營業日
淨值在新台幣150億元以上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8﹪
最近3年淨值獲利率平均達6﹪
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達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 Corporation)評級BBB以上
200萬元
250萬元
限採新台幣一萬元或為新台幣一萬元之倍數
限採新台幣十萬元或為新台幣十萬元之倍數
限採新台幣一百萬元或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倍數
未規定,任何面額均可採行
應檢附該發行公司之評等報告
應檢附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應同時檢附該發行公司之評等報告及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以上皆非
該發行公司之評等報告
該發行公司或該金融機構之評等報告
該發行公司或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該發行標的或該金融機構之評等報告
120%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每筆委託申報最多為499個交易單位
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均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自辦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
自受理申請轉換之生效日起
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應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並檢附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
應開立中央登錄公債款券帳戶
以上皆是
100萬元
5000萬元
證券商已持有指標公債者,不得於系統以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取得該期債券
系統限制個別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未到期餘額不得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二分之一
其附條件交易之承作期間係以日曆日計算,而非採營業日計算
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整
十萬元
百萬元
五百萬元
五千萬元
每日買賣總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九十倍
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九十倍
每日買賣總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六十倍
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六十倍
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均採百元報價
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均採殖利率報價
買賣斷採殖利率報價,附條件交易採百元報價
買賣斷採殖利率報價,附條件交易採利率報價
不必調整
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
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
一個月內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一年之內
保證機構或資產擔保品不同者
以每年付息次數而區分為不同者
以固定利率計息或浮動利率計息而區分為不同者
發行年期不同者
一次
二次
三次
無限制
不論現金、擔保公債或銀行保證均應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退回借券人
現金及擔保公債應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退回借券,銀行保證應於次一營業日退還借券人
現金應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退回,擔保公債及銀行保證應於次一營業日退還借券人
不論現金、擔保公債銀行保證均應於次一營業日退還借券人
成本法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公平價值法
無後續評價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