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債券之避險管道
活絡冷門現貨期次之交易
作為投資組合存續期間之調整工具
以上皆是
5%
6%
10%
20%
公債利率
國庫券利率
BA/CP利率
基本放款利率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
前五個營業日至前一個營業日
前八個營業日至前一個營業日
前十個營業日至前一個營業日
前十二個營業日至前一個營業日
316萬元
1,000萬元
3,160萬元
無法判斷
1,356萬元
2,658萬元
3,757萬元
1,800萬元
500萬元
3,000萬元
7,425萬元
承銷商
受託機構
保證銀行
律師
附買回交易
附賣回交易
借券交易
賣斷交易
1日,95%
1日,99%
5日,95%
5日,99%
標的股票轉換權利
發行公司之買回權
投資人之賣回權
賣出低執行價賣權、買入高執行價賣權
買入低執行價賣權、賣出高執行價賣權
賣出低執行價賣權、賣出高執行價買權
買入低執行價賣權、買入高執行價買權
1x4的買價
2x5的買價
3x6的買價
4x7的買價
100萬美元
96.32萬美元
99.08萬美元
100.92萬美元
買進利率下限選擇權
買進利率上限選擇權
賣出利率下限選擇權
賣出利率上限選擇權
買進買權
買進賣權
賣出買權
賣出賣權
收49,813元
付49,813元
收50,000元
付50,000元
保本率80%、參與比率50%
保本率80%、參與比率60%
保本率95%、參與比率50%
保本率95%、參與比率60%
付固定利率、收浮動利率
付浮動利率、收固定利率
收付皆為浮動利率
收付皆為固定利率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利率交換契約
區間遠匯契約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目前已開放證券商承作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業務
公司債及金融債交易需課徵千分之一交易稅
中央公債現已以登錄方式發行
公司債及金融債目前已取消交易稅
5
10
15
20
甲類公債/借款
乙類公債/借款
丙類公債/借款
丁類公債/借款
必須參加每次公債之標售
每營業年度終了4個月內應函報年度財務報告
中央公債發行前交易量及次級市場之買賣斷交易量分別達整體市場之一定比率
應依規定期限編送相關報表
以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以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高之數訂定
以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以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高之數訂定
轉讓登記
公務保證登記
繳存準備登記
提存登記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銀行之營業日
公務機關之營業日
證券市場交易日
一般之日曆日
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自辦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
自受理申請轉換之生效日起
以上皆非
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得分離
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時,除上市或上櫃公司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者外,不得對外公開承銷
發行人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140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之認股價格,發行人應於該附認股權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發行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
上櫃掛牌日
四九九個交易單位
一百個交易單位‘
五十個交易單位
十個交易單位
25%
50%
100%
200%
前一營業日同年期之其他交換公債加權平均殖利率
新台幣一百元
票面利率
前一營業日同年期之其他交換公債之加權平均價格
每日買賣總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三十倍
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三十倍
每日買賣總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二十倍
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二十倍
列入當期損益表
作為當期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應以報表揭露方式辦理
應列為遞延損益處理
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業
銀行、台灣郵政公司、保險業及票券金融公司
台灣郵政公司
保險業
複:2.6250%,單:2.6250%
複:2.5000%,單:2.6250%
複:2.7050%,單:2.5000%
複:2.6150%,單:2.5000%
分割公債指由可分割公債之本金及各期利息分割後之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
分割公債到期前無任何利息支付
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可獨立交易
分割公債到期時依面額加計應計利息一次償還
每月終了五日內
每月終了十日內
每月終了十五日內
每月終了二十日內
該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報告
該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報告
該發行公司及發行標的信用評等報告
該發行公司或發行標的信用評等報告任選一種均可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普通公司債
向金管會申報生效日
向券商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日
承銷商公告之開始承銷日
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掛牌日
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係以資金融通為主要目的,報價時毋須指定標的債券期別
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
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以成交面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其期初金額
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承作期間,區分為一、五、十個營業日,且其賣還日皆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三營業日至還本付息當日
該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買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十分之一時
該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賣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十分之一時
該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買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五分之一時
該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賣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五分之一時
客戶初次與證券自營商承作債券附條件買賣時,應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並檢附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毋庸辦理開戶
債券附條件買賣之標的於賣還日前,若該次附條件買賣其券之給付採債券存摺或交易憑證代替交付者,該標的債券之所有權歸屬於賣方
債券附條件買賣均採除息交易,其迄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給付賣方
債券附條件買賣期間利息之計算,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甲、乙、丙、丁
甲、乙、丙
乙、丙、丁
甲、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