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基金經理人為之
應基於事業之最大利益行使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之行使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三年
以上皆非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若持有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時,於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賣以該證券為標的之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期貨信託事業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百
百分之九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七十
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
向不特定人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標的可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外國期貨基金
傘型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
十五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九十九人
須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中央銀行核准
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所屬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提供該客戶相關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
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百分之二
以買回請求提出當日
以買回請求到達期貨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當日
以買回請求到達期貨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當日每單位之淨值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每單位之淨值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每單位之淨值
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會議選任符合規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會議選任符合規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會議選任符合規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人會議選任符合規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不應說明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或參與其他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應揭露最近一年最高、最低及平均之淨值
應揭露最近一季最高、最低及平均之淨值
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應揭露主管機關核准應否刊印每日淨值之情形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期貨信託事業如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其對受委任專業機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期貨信託事業如就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委由受委任專業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專業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且對因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不履行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事業應以申購人申購期貨信託基金款項之刷卡日,作為基金申購日
僅能接受申購人本人之信用卡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申購申請書上應由信用卡持卡人親自簽名,簽名字樣應與信用卡簽名欄相同
期貨信託事業開辦該項業務前,應先將作業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等資料報期貨公會審核認可
百分之十五
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不論專營或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均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自行保管
基金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各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
原則上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基金預計從事之店頭衍生性商品
總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
每月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項目及總風險暴露之結果資料
以上均無需送公會審核
保護型基金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保證型基金得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生效,表示無重大風險」
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警語
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警語
績效報酬之收取應適當合理
績效報酬之收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明訂收取條件、內容及計算方式,並列入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相關銷售文件
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低於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之淨資產價值時,不得計收績效報酬
績效報酬不得為負數或以獲利金額拆帳之方式計收,並應有一定之限額
適用於該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比重達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時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應評估是否明定該日即非屬期貨信託基金之營業日,或期貨信託事業應暫停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交易
上開一定比例、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之認定方式、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暫停計算之原則及營業日之排除定義等,由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依個別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狀況決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應提前一個月於公司網站公布及依規定公告
以政府債券以外之有價證券繳存設置保證金或營業保證金者,該有價證券之種類,以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為限
以金融債券或公司債繳存者,其所取得債券係以貼現方式發行或折價發行之債券時,繳存額按發行價格計算
繳存之債券如因市場價格變動,致低於應繳存金額已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受託保管該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該期貨信託事業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補足該保證金
僅專營期貨信託事業需提撥營業保證金,因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本業已有提撥,故不適用相關規定
一有績效,即可收取績效報酬
績效報酬之收取應列入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相關銷售文件
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債值低於基金成立時之淨資產價值時,不得收取績效報酬
績效報酬之收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明訂收取條件、內容及計算方式
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投資於無擔保公司債
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應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以配息比率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營業滿一個會計年度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具備適足且合格之業務員
非與期貨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未經主管機關要求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委任擔任銷售機構
接受期貨信託事業委任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遵守期貨公會訂定之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廣告等相關規範
應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
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
期貨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不得超過基金初始募集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募集完成後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募集完成後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不得超過基金初始及追加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
基金孳息
申購手續費
動用基金所購置之各項資產
採臨櫃辦理方式
採郵寄方式
採帳簿劃撥方式
由銷售人員轉交客戶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處以暫停證券、期貨或資產管理業務之處分
經核准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達三年以上者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已配置適當人力及技術以進行受委任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之收入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收入
銷售機構之收入
五十
四十
三十
二十
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給予警告
立即解除期貨信託契約
立即解除銷售契約
除丁、戊、己外皆可以
除丁及戊外皆可以
除丁以外皆可以
全部都可以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更換全權委託專業機構
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六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六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六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六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產物保險業
絕對不可以用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若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得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不管是否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外,均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期貨信託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訂定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對所屬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基於客戶資料保密,得不提供該客戶相關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但應拒絕該客戶之新增申購
不得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時,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原則上應支持股票發行公司之政策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指派代表為之
發行公司進行董監事選舉時,只能出席但不得投票或被選為董監事
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透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透過電話語音提出申請
以電子交易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須於事後進行函證才能接受
每一發起人所認股份,均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發起人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發起人所認股份,合計不得超過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
每一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超過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