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三十日內
二個月內
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得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
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法律並無特別規定
1%
3%
5%
6%
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特別股
股東於股東會中以書面反對公司合併之決議,而請求公司買回股份者
股東受破產宣告時,公司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
以上皆是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得以公告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得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
得委託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
受讓其他無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而為股東
將公司資金貸與因業務往來有融通資金需要之法人股東
提供公司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
以償還期限六個月之銀行貸款支應購置產品原料所需之資金
每月十日前
每月二十日前
每月底前
每月十五日前
單獨賠償責任
區別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責任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
每一季
每一月
每半年
每一星期
發行人之董事長
發行人之總經理
簽證會計師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一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四分之ㄧ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四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四分之ㄧ
二日
三日
五日
六日
經主管機關核准
申報生效後
僅可對特定人轉讓
不得轉讓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方可行使
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限,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新臺幣一千萬
新臺幣三千萬
新臺幣五千萬
以上皆錯誤
四日
個別責任制
共同責任制
折衷制
兼採個別責任與共同責任制
承銷商、自營商
自營商、經紀商
經紀商、承銷商
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皆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0%
5%
10%
15%
甲、乙、丙
丙、乙、甲
甲、丙、乙
丙、甲、乙
一月一日
七月一日
三月一日
九月一日
七日
十日
應進行強制仲裁
得強制當事人和解
須以訴訟解決
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損失
證券商應付投資人之融資款項而未付時
證券商對集中交易市場違約交割投資人已完成交割義務,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
投資人遭受地雷股之損失
十五日
三十日
四十日
董事
常務董事
監察人
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以上三者皆需要
前屆之董事長召集之
本屆之監察人召集之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20%
30%
40%
50%
包括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均屬有價證券的一種
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不視為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包含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
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十年
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自申報日起三年
自申報日起十年
一倍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倍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股票
再次發行之公開招募
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以及因而未進行交易之人
限於對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面額是一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三年
面額是五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五年
面額是十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十年
面額是二十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十五年
九個月
十二個月
無須負責
由證券商自行認定
受僱人自行負責
應負完全責任
事前
二個營業日內
七個營業日內
變更之日起二日內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請求之股東
公司
證券交易所
主管機關
甲、乙、丙、丁
乙、丙、丁
甲、乙、丁
七年
五年
三年
一年
二年
十年
十五年
甲絕無任何責任
甲可能構成短線交易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甲可能構成操縱行為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甲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出具否定意見
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之保留意見
隨時
發行三個月以上至到期前十日
發行起至到期前十日
由發行公司依法於轉換辦法內規定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轉換公司債之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七年
轉換公司債屬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一個月
以上皆非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以資產為擔保之擔保公司債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未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
募集設立者
七月三十一日
八月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本國法人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發行公司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五十五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五十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四十五
股價波動率不影響權證價格
履約請求當日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不得差百分之二
不得差百分之三
應相同
不得差百分之五
價內
價平
價外
都不是
八十五
二十
八十
無限大
兩千萬個單位以上
三千萬個單位以上
五千萬個單位以上
八千萬個單位以上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特別決議
假決議
五日前
七日前
十日前
十五日前
僅揭露成交價量
揭露最佳二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揭露所有買賣價格
揭露最佳五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買入認購權證意味對未來看多,買入認售權證則為看空
認購權證為投資者所買賣之商品,認售權證則為發行商之間買賣商品
同時買入認購權證以及認售權證,等於完全抵銷掉
相同條件下,認購權證的價位應該與認售權證價位相同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
以上皆正確
五十日
七十日
八十日
一百日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無
即為無效
於開盤後仍然有效
限價申報應無效,市價申報者有效
市價申報者無效,限價申報者有效
增加申報數量
減少申報數量
改變申報價格
無效
仍屬有效
按當時委託數量比例重新撮合成交
視狀況決定有效與否
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四營業日辦理交割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
一律以申報當日收盤價為準
採議價方式
三
六
七
十
一萬元
十萬元
一百萬元
五千萬元
60%
70%
券商必須進行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一年
法令對券商並未規定其必須進行同步錄音
主管機關依個案處理其是否必須同步錄音
券商必須進行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
該子公司具備上市資格
該公司不符上市資格,因該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未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目前法令不允許母子公司皆上市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
發行股票之日
向股東交付之日
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之日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0.1%
0.5%
任何專業證券商皆可承做附條件交易
證券自營商為債券附條件買賣時,其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六倍
附條件約定買回或賣回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成交單上有約定買回之日期及價格
一年半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標借
標購
拍賣
標售
每筆輸入股數不可超過拾萬股
每筆輸入股數不可超過五十萬股
每筆輸入股數不可超過三十萬股
除等價成交原則外並無其他限制
證券商淨值達新臺幣二億元
必須為綜合證券商
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者
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七日內
三日內
折價
溢價
平價
三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六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