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
30%
40%
十五日
一個月
四十五日
二個月
僱傭
承攬
委任
居間
六十日
三十日
法律概念上,本公司與分公司只有一個人格
與母公司、子公司的意義相同
應受關係企業專章規範
分公司對業務之經營可不受本公司之指揮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監察人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公司與他公司之股東或董事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者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資本總額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以上皆非
交易之市價
當日與公司議定之價格
公司債之票面金額
股票之市價
發行人
證券商
證券交易所
以上皆是
2個月
3個月
4個月
6個月
董事長同意
董事會通過,免經監察人承認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股東會同意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
當然解任
待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始生解任之效果
並無任何影響
視其股份已否辦理過戶而定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基於公平原則,求投資人之立足點平等
禁止任何人因資訊而買賣
減少市場投機性
鼓勵正當研究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適用對象為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規範對象以他人之名義買入或賣出,亦構成內線交易
該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若已公開超過18小時,即非屬內線交易
以上皆正確
三日
五日
十日
一次
二次
三次
五次
共同責任制
分別責任制
比率責任制
經濟部商業司
中央銀行
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
經建會
三個月
四個月
買回公司股份之目的,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不得變更
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若有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得隨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
15%
25%
33%
五百萬元
一千萬元
一千五百萬元
二千萬元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進行強制仲裁
得強制當事人和解
須以訴訟解決
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請求對自己負損害賠償
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以上皆可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應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後,始能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監察人調查公司財務狀況,應經公司同意,始能委託會計師審核
監察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行使監察權
以上敘述皆不正確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
獨立董事
外部董事
會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每一季
每一月
每半年
每一星期
五年
四年
三年
二年
二十日
公營事業發行新股時
合併他公司發行新股時
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份而發行新股時
以上皆不適用
送達時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三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送達時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五個營業日內發給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送達後二日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七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送達後三日生轉換效力,受理後十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董事會
監察人
股東
認購(售)權證
臺灣存託憑證
印鑑或存摺
政府債券
款項
以上皆不得代客戶保管
250%
5%
10%
15%
20%
自然人股東之配偶
自然人股東之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法人股東有控制關係之法人
自然人股東之三親等血親
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義下專戶
各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義下專戶
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決策人員
交易員
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應繳納違約金
限制其買賣
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股權過度集中
成交量過度異常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背信或侵占罪
行政責任
以上皆可能
自行保管
銀行保管箱保管
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
證券交易所保管
在集中市場上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對公司之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入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經理人獲悉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買進或賣出股票
四十日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以資產為擔保之擔保公司債
未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
募集設立者
公司負責人
於公開說明書上簽名之主辦會計
財報之簽證會計師
內部稽核承辦人員
一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不得差百分之二
不得差百分之三
應相同
不得差百分之五
退還主辦承銷商
退還發行人
繼續銷售
洽商特定人認購
12%
22%
17%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一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一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三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三
美式認購權證
歐式認購權證
開放式認購權證
封閉式認購權證
發行公司之員工
承銷商本身之董事、監察人
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二十個營業日
三十個營業日
三億元
十億元
二十億元
三十億元
愈高
愈低
不變
不一定
買入認購權證意味對未來看多,買入認售權證則為看空
認購權證為投資者所買賣之商品,認售權證則為發行商之間買賣商品
同時買入認購權證以及認售權證,等於完全抵銷掉
相同條件下,認購權證的價位應該與認售權證價位相同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新台幣四億元以上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新台幣六億元以上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不問其轉讓時期如何,公司皆不得拒絕
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不問其轉讓時期如何,公司皆得自行裁量是否接受其請求
於停止過戶時期,公司皆不得接受其請求
乙
丙
丁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
台幣
美元
外國發行人申請上市之幣別
由證券商和委託人自行議定
87.2元
89元
81.5元
84元
以一千股為交易單位
以一股為交易單位
以五千股為交易單位
以一萬股為交易單位
比照國內有價證券之交割期限
於確定成交日交割
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
當日有效
隔日有效
三日內有效
一週內有效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
向客戶預收保證金
確認客戶本人
賣出無須繳交保證金
連續競價
效率競價
差別競價
集合競價
以前一日開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當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當日開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證券受託買賣,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
委託人不以交割款項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解除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違約事項之處置,屬於契約行為,不須函報金管會備查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僅通知其委託人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亦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需於外國證券市場上市滿三年
不需任何條件,即可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申請於我國證券市場上市
已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
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滿一年者
最近年度截止日之股東權益折合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者
上市股數為二千萬股以上
上市股數市值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五仟萬元以上
一億元以上
二億元以上
三億元以上
一倍
二倍
三倍
五倍
六個月
九個月
已在交易所上市
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不宜繼續櫃檯買賣
營運全面停頓,無營運收入
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證券商得接受其開戶
證券商發現客戶為行政院金管會職員時應徵詢櫃檯買賣中心之許可,始得接受開戶
法人委託開戶必須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者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
發行股票之日
向股東交付之日
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之日
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但已註銷登記者
連續發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資產經法院為保全執行者
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
所營事業不具成長性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情事,尚未改善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四
百分之七
(甲+乙)/(丙+丁)
(丙+丁)/(甲+乙)
(甲+丙)/(乙+丁)
(乙+丙)/(甲+丙)
申報客戶違約
申報錯帳
代墊款券
通知客戶以現款現券交割
一千股
九百股
一萬股
九百九十九股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九十
百分之一百
十億元以上
二十億元以上
三十億元以上
四十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