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
四十五日
三十日
十五日
1%
3%
5%
6%
原則上應由董事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時,應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非股東之人,代理出席董事會
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之董事,得受一人以上之委託
三分之一;十五日
三分之一;一個月
二分之一;十五日
二分之一;一個月
合併契約之作成義務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董事會
合併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
合併契約須經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股東會一般決議承認
合併契約須作成書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未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先發行股票予持有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在未經新股變更登記前先發給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現行法令並無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上市(櫃)之規定
律師法律意見書
承銷商評估報告
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備查制
視案件狀況採申報生效制或申請核准制
股東會普通決議
股東會特別決議
董事會普通決議後報告股東會
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報告股東會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刑責,只對應募人有民事責任
一百億元
三百億元
四百億元
五百億元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以上皆是
二日內
三日內
四日內
五日內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確定A完成離職手續
A之離職生效日
依法辦妥異動登記後
依法辦妥退保事宜
異動後五日內
異動後十五日內
每月五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辦理結算交割人員
內部稽核人員
集保業務人員
代理股務作業之人
禁止操縱行為
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之行為
禁止內線交易之行為
不得為場外交易
上市之可轉換公司債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櫃檯買賣)之債券
上市之受益憑證
短期票券
為訴訟參加
強制當事人和解
仲裁前之調解
以上皆非
營業年度結束
財務會計表冊經股東會承認
董事會編造表冊完成
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完成
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發放董監酬勞
先償還債務
以一人為限
不以一人為限,但不得超過三人
不得少於三人
得指定二人以上,且無人數上限規定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獨立董事
外部董事
會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證券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或信託事業
一個月
二十日
十日
處罰該法人
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
一律處罰其董事
處罰其股東
A、B、C、D
A、B、D
A、C
B、C
發行公司
公司股東
國庫
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十
十二
十八
二十四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年度財務報告
半年度財務報告
每月營業報告
以上皆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在集中市場上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對公司之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入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經理人獲悉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買進或賣出股票
五日
四日
三日
二日
財政部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公會
信託公會
委託人提供適當之擔保,仍拒絕其委託
由營業經理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
委託人未提供適當之擔保,得拒絕其委託
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保證人
票據轉讓之背書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以上皆正確
銀行代辦
證金事業獨占
證券商獨占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
證券交易所為最優先之受償者
證券自營商優先於委託人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優先於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受償順序為最後
銀行存款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商業本票
購買公司債及可轉換公司債
五年以下
一年以下
二年以下
三年以下
10%
20%
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與委任人為投資證券收益共享之約定
與委任人為投資證券損失分擔之約定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時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股權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分散標準
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經理人之異動情形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四十日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選項(A)(B)皆是
行政責任
二個月
四個月
繳款時間截止日
證券主管機關備查日
隨時可以動支
收足價款後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出具否定意見
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之保留意見
次二營業日上午
次一營業日上午
說明會前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
次一營業日收盤前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半年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轉換公司債之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七年
轉換公司債屬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公司負責人
於公開說明書上簽名之主辦會計
財報之簽證會計師
內部稽核承辦人員
凌群電腦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基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五十二元
四十四元
二十六元
三十四元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前一日
交割日
債券到期日
委託人申報賣出日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九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一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一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三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三
2.5元
3.5元
4.5元
5.5元
丙>乙>甲
甲>乙>丙
甲=乙=丙
不一定
一種
二種
三種
法令並無限制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無限制
二十萬
三十萬
八十萬
九十萬
除權
假除權
留置款
融資分配
兩千萬個單位以上
三千萬個單位以上
五千萬個單位以上
八千萬個單位以上
七日內
九日內
8:30~9:00
9:30~9:50
11:30~11:50
13:35~13:50
五年
僅當日暫停
當日暨次一營業日及證交所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
當日至次二營業日均暫停
當日前一營業日至次一營業日均暫停
五分之四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經紀商申報者優先
一般投資人申報者優先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決定
五
七
十五
股票
現金
債券
以上皆可
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代為處置,不得逕行解除受託契約
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證券商應將違約處理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0%以上
6%以上
5%以上
3%以上
暫停一年集中市場之買賣
停止其二個月以上集中市場之買賣
終止使用市場契約
追繳保證金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僅通知其委託人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亦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股
九百九十九股
出質人集保帳戶原留印章
出質人任意章
出質人、質權人集保帳戶原留印章
質權人集保帳戶原留印章
華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與其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
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單位以上買賣
證券經紀商因錯帳或違約而須與其他自營商議價補券之買賣
零股買賣
須付融資利息
可賣融券利息
須付融券利息
不必付融資利息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百分之七
原領取人
出質人
質權人
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
負一倍
負一點五倍
負二倍
負三倍
只能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有價證券所有人不得委託證券商辦理
標借之有價證券應限於存放於集保事業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
二十一萬元
二十三萬元
十八萬元
十六萬元
折價11.11%
溢價11.11%
溢價10.00%
折價10.00%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義下專戶
各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義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