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一個月
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發行人隱匿重大不利於發行公司之訊息時,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發行人買賣有價證券如有虛偽、詐欺情事,不問有價證券取得人或出賣人是否為善意,均應對其負賠償責任
二家
三家
五家
六家
股東會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
債權人會議
發行人
發行人之職員
承銷商
會計師
證券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或信託事業
已公開發行之投信事業
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已上市(櫃)之期貨商
選項(A)、(B)、(C)均應設置
於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期間
承銷契約中約定暫停過戶期間
一律限制發行後六個月內不得轉換
發行後一個月內不得轉換
非經章程特別訂定,否則原有股東不得放棄其優先認購權
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股之部分,該股東即無認購權,應由公司洽特定人認購
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公司得聲明逾期不認購之股東,喪失其權利
人為炒作股票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
公司內部人之短線交易行為
不實製作申報財務報告
十年以下
七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年以下
二日內
三日內
四日內
五日內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進行轉讓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開始轉讓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二萬股者免予申報
轉讓對象可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百
百分之二百
百分之十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背信或侵占罪
行政責任
選項(A)、(B)、(C)皆可能
於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金管會認可之信評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在國內募集之境外基金
選項(A)、(B)、(C)皆對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交易所
選項(A)、(B)、(C)皆是
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應依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應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開戶條件由行政院金管會擬訂
禁止操縱行為
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之行為
禁止內線交易之行為
不得為場外交易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之股份均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買回股份除可供質押外,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上市櫃公司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股份之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買回外,尚可依公開收購辦法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外收購
公司買回股份,未於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者,得申報延長一個月為之
每一營業日
每一週
每一月
每一季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信事業應將基金資產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私募之基金得自行保管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之基金無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亦得自行保管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之基金自行保管時須設置信託監察人
公積轉增資之議案
董事競業之許可議案
修改章程議案
六個月
九個月
法無明文,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行之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合併契約之作成義務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董事會
合併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
合併契約須經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股東會一般決議承認
該合併契約須作成書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未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先發行股票予持有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在未經新股變更登記前先發給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現行法令並無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上市(櫃)之規定
二分之一以上
四分之三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
五分之三以上
職員
證券承銷商
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
該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五年
面額是一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三年
面額是五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五年
面額是十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十年
面額是二十萬元或其倍數,償還期不得超過十五年
一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四分之ㄧ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四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四分之ㄧ
轉讓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轉讓後須向所屬公司申報
有設質之情事應即通知公司
董事
經理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日
5日
10日
15日
20日
一次
二次
三次
五次
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總經理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監察人
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淨資產減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十五倍
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固定資產減短期債款後餘額之十五倍
10萬至 20萬元
12萬至 50萬元
24萬至 240萬元
10萬至 60萬元
作為其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作為向金融機構轉融通之擔保
銀行存款
10%
15%
25%
33%
無保留意見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一月一日
七月一日
三月一日
九月一日
拆款市場
股票市場
債券市場
票券市場
募集設立者
補辦公開發行
申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轉換公司債之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七年
轉換公司債屬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母子公司得免編製合併財務預測報表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核閱
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財務預測
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變更簽證會計師,應更新財務預測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八十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二十日
三十日
選項(A)、(B)、(C)皆非
十五天
四十五天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是由外國銀行擔任保管人
是由國外存託機構所發行的一種可轉讓憑證
發行買賣及交割均在國外的證券市場
可表彰持有一定數量之本國公司之有價證券
履約期間
標的證券
地理區域
12%
22%
17%
15%
外資專業投資人
本國法人
未成年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元
八點三元
二元
五點三五元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經紀商申報者優先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決定
一般投資者申報者優先
僅揭露成交價量
揭露最佳二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揭露所有買賣價格
揭露最佳五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證券受託買賣,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
委託人不以交割款項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解除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違約事項之處置,屬於契約行為,不須函報金管會備查
十二元
五元
二十三元
十人
三十人
五十人
不限制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無限制
召開股東會同意通過
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由董事長決定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新臺幣四十億元以上
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
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
負一倍
負一點五倍
負二倍
負三倍
百分之七
百分之十五
只能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證券所有人不得委託證券商辦理
標借之證券應限於存放於集保事業保管
因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需要
因發行個股選擇權
與期貨交易所交易沖銷
因主管機關之指示
個股收盤前 10分鐘
個股開盤參考價低於 1元者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內
選項(A)、(B)、(C)皆不適用
已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主板上市者
不需任何條件,即可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申請於我國證券市場上市
需於外國證券市場上市滿三年
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應於成交日後第四營業日辦理交割
設立年限
股權分散
董、監與大股東股份集保
不低於 10%
不低於 2%
不低於 8%
不低於 5%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二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五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十為限
通知甲公司停止該公司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交易
報請主管機關撤銷甲公司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逕行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須付融資利息
可賣融券利息
須付融券利息
不必付融資利息
百分之九十五
百分之一百三十五點七
百分之一百三十九
百分之一百五十八點三
除權
假除權
留置款
融資分配
信託業
租賃公司
保險公司
十億元以上
二十億元以上
三十億元以上
四十億元以上
免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委託型及受益型
公司型及契約型
開放式及封閉式
公開型及隱含型
千分之一點五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借券人需依約定期限方可返還借券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證交所提出還券申請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經由證交所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
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管理股票
公司債
一倍
二倍
五倍
二十倍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
選項(A)、(B)、(C)皆正確
股東會決議無效
使用人不得出席
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影響委託書效力,但須罰款
五十日
七十日
八十日
一百日
七日內
九日內
市價委託最優先
不聲明限價即為市價
賣出時,不得在限價以下成交
買進時,不得在限價以下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