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
承攬
委任
居間
五分之三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持有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董事會之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有異議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選項(A)、(B)、(C)皆非
1%
3%
5%
10%
二分之一以上
四分之三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
五分之三以上
十五年
五年
二年
一年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選項(A)、(B)、(C)皆是
無任何限制
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二分之一
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四分之一
轉讓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轉讓後須向所屬公司申報
有設質之情事應即通知公司
半年
三年
買進時點具有董事身分者
賣出時點具有董事身分者
「買」與「賣」時點皆須具有董事身分者
請求時具有董事身分者
委託人提供適當之擔保,仍拒絕其委託
由營業經理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
委託人未提供適當之擔保,得拒絕其委託
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五分之一
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做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購買商業本票
銀行存款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四日
代客操作與募集共同基金應對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者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經營代客操作需提存營業保證金
對投資人資產之管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六十日
四十五日
三十日
十五日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所發行之股票無效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後二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新股無須變更登記
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提名人數未達董事應選名額
提名股東未檢附規定之被提名人相關證明文件
每一季
每一月
每半年
每一星期
當然解任
待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始生解任之效果
並無任何影響
視其股份已否辦理過戶而定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該內線交易行為之相對人
任何因該股票之交易而受有損害之人
當日就該股票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證券承銷商
於銀行設立專用之活儲帳戶
由委託人指定之營業人員代理保管
由證券商自行設帳保管
選項(A)、(B)、(C)皆正確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股權過度集中
成交量過度異常
國庫券
上市公司股票
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七成
八成
九成
十成
是由外國銀行擔任保管人
是由國外存託機構所發行的一種可轉讓憑證
發行買賣及交割均在國外的證券市場
可表彰持有一定數量之本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不得差百分之二
不得差百分之三
應相同
不得差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五十五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五十
隱含波動率百分之四十五
股價波動率不影響權證價格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
股東會決議無效
使用人不得出席
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影響委託書效力,但須罰款
7%
15%
一律不予限制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歐式認購權證
美式認購權證
歐式、美式認購權證均可
兩倍
三倍
四倍
無限制
一千股
九百股
一萬股
九百九十九股
除權當日開盤價減權值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加權值
除權當日收盤價減權值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減權值
主管機關依個案處理其是否必須同步錄音
法令對券商並未規定其必須進行同步錄音
券商必須進行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一年
券商必須進行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
一萬元
十萬元
一百萬元
五千萬元
買賣損失準備金
違約損失準備金
給付結算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
負一倍
負一點五倍
負二倍
負三倍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九折
按其面額七折
按其面額九折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七折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百分之七
百分之八
百分之一
二十一萬元
二十萬元
十九萬元
十八萬元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