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常務董事
監察人
選項
2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6 個月
股東會
董事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信用評等機構
保證公司
鑑價公司
金融機構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上市(櫃)公司盈餘轉增資
募集設立
四十八小時
二十四小時
十六小時
十八小時
審計委員會中之獨立董事成員
審計委員會
營業部經理
自營部主管
交割部主管
內部稽核人員
十億元
十五億元
十三億元
六億元
委託人提供適當之擔保,仍拒絕其委託
由營業經理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
委託人未提供適當之擔保,得拒絕其委託
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一個
二個
三個
無明文限制
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應依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應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開戶條件由金管會擬訂
10%
15%
25%
33%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財務狀況符合規定且最近半年未受停業處分
為綜合證券商
最近一年承銷業務在券商前十名
未被主管機關記點處分
臺灣證券商投資大陸之證券公司,總金額上限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 30%
大陸地區或陸資證券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投資證券商、投信事業,直接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即可成立
單一陸資證券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以一家為限
臺灣之證券商申請辦理在大陸投資證券公司,應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六個月
十二個月
買入
受贈
繼承
1/3;30 天
1/2;30 天
1/3;60 天
1/2;60 天
主管機關
非獨立董事
各監察人
總經理
公司須經成立後始能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募集,係發行有價證券之前的行為
募集對象係針對非特定人
發行之行為主體係發行人
二分之一通過
三分之二通過
三分之一通過
無法改選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三十日
五日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
募集設立者
發行公司債有對外銷售者
向銀行借款
一日
三日
七日
標的證券價格
履約價格
標的證券價格波動性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百
三月三十一日
四月十五日
四月三十日
五月三十一日
五十日
七十日
八十日
一百日
召開股東會同意通過
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由董事長決定
五日內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五十萬股
一百萬股
二百萬股
五百萬股
成交量
簡單平均
申報數量
發行量
美式認購權證持有人,有權於履約期間內或到期日時,以原先約定的履約價格買入約定數量之標的證券
美式認購權證,投資人衹能在發行到期日當天請求履約
認購權證履約時,得以標的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
認購權證支付之權利金,不論將來投資盈虧,此權利金皆不得要求退還
填具過戶申請書
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檢附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定價交易
等價交易
競價交易
議借交易
二日
四日
申請上櫃當年度
申請上櫃前二會計年度及申請上櫃會計年度
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
申請上櫃前一年度
一百
五百
一千
一萬
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七月四日
七月五日
七月六日
七月七日
公司型及契約型
成長型及穩定型
外資型及法人型
股票型及債券型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
有證券商管理規則不得為主辦承銷商之情事
屬同一集團企業
百分之二百五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一十四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信託業
租賃公司
保險公司
各交易市場當地之法規
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
與委託人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