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
五人
七人
選項(A)、(B)、(C)皆非
兩家以上的地方性報紙
一家以上全國性電視新聞
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兩家以上的廣播電台
公司章程
公司名冊
公司帳簿
股東會決議記錄
聲請人須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聲請
檢查人應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選項(A)、(B)、(C)敘述皆屬正確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賠償責任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僅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僅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負連帶負賠償責任
依章程任意規定
依章程載明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依董事會推薦名單
並無規定.
10%~20%
10%~15%
10%~30%
3%~15%
非經章程特別訂定,否則原有股東不得放棄其優先認購權
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股之部分,該股東即無認購權,應由公司洽特定人認購
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公司得聲明逾期不認購之股東,喪失其權利
獨立董事二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二人
獨立董事四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三人
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選項(A)、(B)皆是
行政責任
千分之二
千分之二點五
千分之五
千分之七.
二十億
十二億五仟萬元
十億元
五億元
一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受託買賣上市櫃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一億八千萬元
一億三千萬元
七億八千萬元
十億八千萬元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四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證券交易所
證券金融公司
綜合證券商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是言論自由之表現並無不法
即使是謠言亦無法律責任
可能涉嫌操縱股價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停止全部買賣
限制經紀商買賣數量
停止一部買賣
選項(A)、(B)、(C)皆是
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委任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行為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
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加投信投顧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經行政院金管會測驗合格者
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並經投信投顧認可者
選項(A)、(B)、(C)皆正確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三十日內
二個月內
500字
300字
200字
100字
董事會
股東會
監察人會
總經理
選任董、監
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或合併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股東
董事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5%以上股東
股東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董事對董事會之決議亦準用利益迴避
違反此項規定之決議得撤銷
不得加入表決,但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
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次年四月三十日
二百億元
三百億元
四百億元
五百億元
取得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經營權的方式之一
係一種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取得經營權的方式
對非特定人為之
以廣告、電傳視訊、電話、信函、發表會等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二倍
三倍
四倍
五倍
該法人
該法人負責人
該代表人
該法人及該代表人
百分之十;百分之七點五
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點五;百分之五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六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以下
商業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
農會、信用合作社
證券經紀商得辦理公司合併事務相關之財務規劃
取得承銷、自營及經紀三種資格之證券商得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業務
取得經紀商資格者,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審計委員會為必設之機關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可同時並存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銀行代辦
證金事業獨占
證券商獨占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0人
20人
30人
不限人數
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損失
證券商應付投資人之融資款項而未付時
證券商對集中交易市場違約交割投資人已完成交割義務,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
投資人遭受地雷股之損失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刑責,只對應募人有民事責任
發行市場
交易市場
銀行
發行政府公債
銀行發行商業本票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
法院拍賣上市公司股票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每月五日前
每月七日前
每月十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募集
發行
承銷
買賣
全球存託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新加坡存託憑證
美國存託憑證
可融資不可融券
可融資可融券
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標的證券價格
履約價格
標的證券價格波動性
居間
徵求
非屬徵求
不受限制
不得超過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不得超過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
股票
現金
債券
選項(A)、(B)、(C)皆可
部分人工報價,部分電腦自動交易
全部採電腦自動交易
全部採人工報價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經紀商申報者優先
一般投資者申報者優先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決定
以連續競價一盤到底
以集合競價一盤到底
收盤前五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收盤前十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當日開盤價的上、下7%範圍成交
前一日收盤價的上、下7%範圍成交
前一日收盤價的上、下5%範圍成交
上一盤成交價的上、下5%範圍成交
7%
10%
15%
不予限制
中央銀行
國庫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僅通知其委託人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僅製作有關憑證
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不必通知其委託人亦不必製作有關憑證
賣方
買方
法令上尚未明確規定
保管機關
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
所營事業不具成長性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情事,尚未改善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三折
按其面額五折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七折
按其面額九折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百分之一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間接金融
短期金融
直接金融
內部金融
半年
二年
返還本金
返還本息
返還本息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返還本息,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簽約日
委託成交日
董事會決議日
鑑價日
評估報告
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退還主辦承銷商
退還發行人
繼續銷售
洽商特定人認購
經濟部
外交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千個認購權證單位
五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三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一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標的物價格上揚
延長距離到期時間
調高利率
標的股最近波動變小
發行人
履約期間
標的證券
地理區域
美式認購權證持有人,有權於履約期間內或到期日時,以原先約定的履約價格買入約定數量之標的證券
美式認購權證,投資人衹能在發行到期日當天請求履約
認購權證履約時,得以標的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
認購權證支付之權利金,不論將來投資盈虧,此權利金皆不得要求退還
無限制
係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所為之收購有價證券之行為
對特定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收購
採核准制
收購之有價證券限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僅I.、II.、III.
僅II.、III.、IV.
僅I.、III.、IV.
I.、II.、III.、IV.
依客戶買賣數量別編訂
依委託順序編訂
依買賣價位編訂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
一律以申報當日收盤價為準
採議價方式
採逐筆交割
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採例行交割
採總額交割
3%以上
5%以上
6%以上
10%以上
華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
一家
二家
三家
五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三分之一(含)以上
四分之一(含)以上
三分之二(含)以上
四分之三(含)以上
融資人
融券人
證金公司
二億元
三億元
四億元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