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僅能行使半數
表決權僅能行使三分之一
能行使表決權之全數
無表決權
變更章程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表冊之承認
選項(A) 、(B) 、(C) 皆可適用
五日
三十日
十五日
六十日
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其請求權仍不消滅
無限制
未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其請求權仍不消滅
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制
兼採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向主管機關事後報備制
應一律寄發書面通知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常會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得以臨時動議說明特定人之選擇方式
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訂價合理性
私募之必要理由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
三
四
六
公營事業發行新股時
合併他公司發行新股時
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份而發行新股時
選項(A) 、(B) 、(C) 皆不適用
董事會應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即使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亦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之股東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消息受領人
內部人短線交易行為
利用內部消息從事內線交易行為
操縱市場行情行為
選項(A) 、(B) 、(C) 皆是刑事不法行為
一年內
三年內
五年內
七年內
該登記可保留一年
登記仍然有效
該登記與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並無關聯
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次月十日前須申報營業月報表
須向外匯主管機關及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須每週申報營業週報表
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
有價證券之借貸或其代理或居間
有價證券之印製與交付
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變更受託契約準則
變更營業細則
變更或撤銷決議
選項(A) 、(B) 、(C) 皆可
證券交易所為最優先之受償者
證券自營商優先於委託人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優先於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受償順序為最後
一個月
一年
三個月
三年
當天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經營該業務應先申請行政院金管會核准
目前接受委任之全權委託資金最低為五百萬元
由投信投顧事業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
選項(A) 、(B) 、(C) 皆是
不可以
原則上不可以,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可以
經該股票發行公司同意,則可以
經投信事業董事會通過,則可以
不得提出訴訟
一定要進行仲裁
得約定進行仲裁
不得進行仲裁
申請調處後,請求權時效中斷
申請調處後,請求權時效不中斷
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調處不受理時,視為不中斷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
實收資本額四分之一
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
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者
認足發行股份但未繳股款者
已認股份但撤回認股者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股票
再次發行之公開招募
1%
3%
5%
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未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先發行股票予持有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轉換成股東,得在未經新股變更登記前先發認股權憑證
現行法令並無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上市(櫃)之規定
甲、乙、丙
甲、乙、丁
甲、丙、丁
乙、丙、丁
二個月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獨立董事不得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份
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會計師、律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之國內自然人,且應募時本人資產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之國外自然人,且應募時本人與配偶淨資產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之國內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本人最近兩年度之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之國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董事
經理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千分之五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命令停止全部買賣
命令停止一部之買賣
限制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
命令公司解散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行政院金管會核准時起
新股製作完成時起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起
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與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割由證券交易所代委託人辦理
客戶融資者,乃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一週
每一月
每一季
每一營業日
糾正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對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予以記點處分
命令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該基金
於二年內停止受理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
所謂代客操作,主要是讓投資事業從事一種全權委託的活動
代客操作可以說是針對單一、個別的投資人進行投資時的量身訂作,完全是按照單一客戶的需求而訂的投資策略
推行代客操作的主要目的為將散戶盲目的投資行為轉換成較為理智、專業的法人投資行為
10 人
20 人
30 人
不限人數
證券商應按受託買賣成交金額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
期貨商應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台幣一點八八元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按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五提撥
營業部經理
自營部主管
交割部主管
內部稽核人員
萬分之一
萬分之零點五
萬分之零點二八
萬分之零點六四
公司法;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公司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證交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百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選項(A) 、(B) 、(C) 皆非
二日
三日
十日
詢價圈購承銷方式之配售,以圈購價格高者優先配售
圈購人應依主辦承銷商之規定繳交圈購保證金
公開申購配售新制下,申購人放棄認購,無須填送聲明書
認購人不履行繳款義務時,證券商不得將認購保證金沒入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為本國公司所發行
台幣計價
國內掛牌上市
持有人可表彰對外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
將全部資產換成認購權證
將全部資產換成融資部位
將融資部位換成認購權證
暫時不要處理
九十
十二
九十五
二十
七日
百分之三
填具過戶申請書
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檢附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董事將持有公司之股票設定質權,應即通知公司
公司辦理質權登記後,應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
以集保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有關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何人領取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證券交易所
證券金融公司
綜合證券商
買賣報告書
對帳單
月報表
營運報告書
最大量成交
價格優先,其次時間優先
時間優先
二檔限制
面額十萬元
面額一百萬元
面額五百萬元
面額一千萬元
由投資人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拍賣
由投資人委託證券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拍賣
由投資人委託證券商在證券營業商處所拍賣
四億元以上者
三億元以上者
二億元以上者
一億元以上者
10% 以上
6% 以上
5% 以上
3% 以上
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
信用交易
全額交割交易
政府公債及已上櫃之公司債
只有公司債不可,其餘皆可
僅限於政府公債
不含轉換公司債
一日
四日
以現金為限
以現金、國庫券、公債為限
以現金、有價證券為限
以現金、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限
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
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對證券商之承銷認股之融資
對證券商之轉融通
甲、乙
甲、丁
乙、丙
丙、丁
自然人(一般投資人)
機構投資人
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申報書件不完備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為保護公益
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可認購之股數不得超過流通在外總股數之 10%
加計各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證不得超過已發行總股數之 20%
每次發行認股權證時,單一認股人認購之上限為當次發行認股權證總數之 5%
公開申購配售
競價拍賣
詢價圈購
第四天
第三天
第二天
第一天
第六天
第五天
第七天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五
越高
越低
不變
不一定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反浮動利率債券
二十人
三十人
四十人
五十人
50%
60%
30%
10%
出示股東名簿
出示股東證明
簽名於文件
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
五十萬股
一百萬股
二百萬股
五百萬股
僅得於限價之價格成交
僅得於低於限價之價格成交
僅得於價格以上之價格成交
得在限價或低於限價之價格成交
五分之四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劃分清楚
互相流通
若為同一種證券則互相流通,不同證券則劃分清楚
若為同一種證券則劃分清楚,不同證券則互相流通
有正當理由,但僅有一個月緩衝期
有正當理由,得延長至承銷商規劃上市買賣之日期
不得延長
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甲、丙
各交易市場當地之法規
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
與委託人之約定
一倍
二倍
三倍
五倍
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五千分之一個百分點
千分之一個百分點
百分之一個百分點
增資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送件之同時一併辦理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
可以
依契約規定
僅得充當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借券
向該種證券所有人標借
由委託證券商辦理議借
受益人之指示
投資分析報告
保管機構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