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計成本
須對人有所懷疑才控制
依政府內規為範本
必須衡量成本效益。
幫助達成企業目標
企業營運的限制
員工行為的控管
決定企業決策責任的歸屬。
聘僱、訓練與組織獨立董事及指派其權責
建立控制董事會及確保員工執行其指令的控制活動
建立控制架構以較佳的方法手段尋求資源
建立企業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創造價值
帶來風險
減損價值
設立控制架構。
企業應建立良好的控制環境,並讓所有員工有風險管理的意識
內部稽核應負責確保員工舞弊不會發生
企業應瞭解並注意較可能發生員工舞弊的活動
良好的內部控制可有效降低員工舞弊的可能性。
內部稽核部門經理歸董事會中之審計委員會指揮
財務主管由產銷副總裁督導
薪工核算人員由主辦會計督導
電腦部門主管由總經理指揮。
領料單
員工計時卡
驗收報告單
銀行對帳單。
現金
備抵壞帳
應收帳款
應付帳款。
工程發包、設計與訂約、購買、驗收及決算
工程訂約、設計與發包、進度管制、驗收及決算
工程設計、發包與訂約、進度管制及監工、驗收及決算
工程設計、購買與訂約、進料管制、驗收及決算。
簽發支票並註銷支持文件
驗收貨品並編製驗收報告
編製應付憑單與簽發支票
提出商品的請購單與核對收到之商品。
不尋常的交易
職能劃分不當
風險管理的程序
內部控制的重大缺失。
買方警衛登記後依指示地點卸料,經倉儲部門核對物品與數量後
通過買方倉儲部門核對物品與數量,並由請購部門完成品質及規格之檢驗後
經買方警衛登記,倉儲部門核對物品與數量,會計部門審核無誤後
經賣方警衛登記、倉儲部門核對物品與數量,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後。
競爭對手的行動使企業處於不利的地位
管理人員疏忽致無法保障資產的安全
錯誤的記錄、不適當的會計處理、虛偽的財務報告
管理者未遵守有關的法令。
收到現金後於固定日期彙總入帳
只有指定的人員才能經手現金
由保管現金或簽發支票的人編製銀行調節表
現金收支與帳冊記錄由同一人負責。
是重大缺失,因其庫存仍宜維持最大安全存量
是重大缺失,因不可能達到完全零庫存
不是重大缺失,因會造成提升持有存貨之必要性
不是重大缺失,因可以降低持有存貨之必要性。
與子公司所在地政府對抗
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
檢討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行為
準備撤資。
業務稽核
電腦稽核
遵循稽核
財務報表稽核。
不容許員工兼職太多
為建立全員運動徵信制度
不容許員工犯錯又可自行掩飾
為保障員工安全。
由專人負責催收帳款
郵寄每月對帳單給客戶
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請客戶開立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清償貨款。
高階主管廣泛與直接的參與營運活動
縮減董事會職能
妥善利用資訊科技
管理階層有效監督。
道德風險
逆選擇風險
渾沌風險
逆資訊風險。
未領取支票應由人事部門專案列管,以免冒領
發放現金時若由他人代領薪金,應於印領清冊上加具代領人簽章
工時報告應經主管簽章並與計時卡核對調節
由倉庫管理員視存貨量不足等情況進行採購作業,確保貨源充足。
經理人之操守及價值觀
人力資源之政策與施行
風險之分析
管理哲學及經營型態。
負責雇用薪資支付部門基層員工
檢驗新進員工是否經過適當部門批准
決定薪資率的調整
檢驗打卡計時單是否計算無誤。
善良管理人的態度
自利或惡意的態度
拼命經營的態度
努力省思的態度。
供應商發票
採購訂單
驗收單正本
已付現支票影本。
完整性聲明
存在性聲明
權利和義務聲明
表達和揭露聲明。
電腦連線
抵押權之設定
雇用警衛看守
徵信。
運出的貨物皆已適當開立發票
貨物不會有重複配送的情形
所有客戶訂購的商品皆已運出
銷售對象信用紀錄良好。
企業資料庫的複雜程度與伺服器的規模
現有資訊系統彼此間之相容性
與供應商之間資訊系統的相依程度
被併購企業的程式設計人員編制數目。
請求企業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
請求外部顧問公司協助
請求被稽核項目的執行人員協助
請求外部專家學者協助。
由帳列投資抽查確認有價證券是否妥善存放
內部稽核定期檢查銀行保險箱中的有價證券與帳列投資是否相符
出納定期檢視長期投資的市場交易價格與買進成本
由出納驗證付給經紀商的價金與其報價相同。
憑單由負責簽發支票的人編製
憑單應經二位以上的負責主管核准
憑單上的日期應在憑單支付日的數天內
主管根據憑單簽發支票後,應立刻打洞或註銷憑單及附件憑證。
經由出納人員批准
經由會計人員批准
以帳齡分析證明僅就逾期較久的帳款加以沖轉
經由出納及會計以外之適當人員批准,但批准前應先審閱信用部門對該客戶信用狀況之調查資料。
調節勾稽原始憑證
函證債權人
分析性複核
詢問適當主管。
支付地價稅
購入土地支付代書費
每年油漆牆壁費
汽車小修理支出。
銷貨
銷貨退回
銷貨折讓
銷貨折扣。
員工平素的品行
員工在學校的道德訓練過程
員工在年幼時建立的價值體系
員工對踰越既定控制程序之態度。
管理者對法令瞭解的程度
管理者對員工家庭計劃支持的態度
管理者對參與社交活動所採取的行動
管理者對經營風險的態度和控制風險的方法。
突發損失的一種控制過程
管理者控制意識的一種偏差
對未來不確定性預測的一種偏差
企業處於失控狀態的一種意識偏差。
貸款銀行倒閉
主要原料或商品的來源中斷
管理人員疏忽致遺失貴重材料
政府推出不利經營的法律與政策。
被授權者的權力
被授權者的能力
被授權者能否事事請示
被授權者回饋授權者的程度。
會計紀錄
評估績效的標準
調節盈餘的參考
獨立內部複核之工具。
風險大小
控制重要性
個別評估的結果
風險大小及控制之重要性。
各交易循環系統
電腦資訊系統之運作效能
財務報表、總分類帳的帳戶餘額等
法律、命令、政策、程序之遵循狀況等。
訂單之塗改內容
訂購商品有無庫存
訂單有無附帶支票
訂單的各項條件齊全與否。
記錄和執行職能
授權和執行職能
執行和保管職能
授權、記錄、保管和執行職能。
銀行函證
總分類帳
截止日期存簿紀錄
截止日期銀行對帳單。
同時函證
同時驗證
同時突擊盤點現金
同時編製銀行調節表。
銷貨單檔案
提貨單檔案
顧客明細帳
銷貨發票檔案。
觀察實地存貨盤點
複核已付供應商發票
函證放置於工廠以外的存貨
將存貨餘額的分析性複核與購貨及銷貨交易比較。
法律部門
出納部門
會計部門
人力資源部門。
請購單
訂購單
驗收單
支付供應商之銀行記錄。
管理控制
特殊控制
應用控制
授權控制。
總數控制
安全存量控制
合理界線控制
資料遺漏檢查控制。
應付帳款成長太快
應收帳款週轉不靈
現金與約當現金過少
賒購的存貨大量積壓。
公司無論所屬產業之特性,皆應有相同的控制作業
組織結構、權責分派及人力資源之政策與實行等,屬於控制環境
股票上市上櫃之企業,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公司在選擇回應風險的方式時,應綜合考量風險評估結果、風險偏好及風險承擔能力。
控制測試
證實測試
分析性程序
觀察及詢問。
第一張:環境或先天因素(Ancestry and social environment)
第二張:個人之失誤(Fault of persons)
第三張:不安全之操作或機械上之危險環境(Person or mechanical hazard)
第四張:意外事故本身(Accident itself)。
寄發銀行函證信
閱讀董事會會議紀錄
分析並重新計算利息費用
分析並重新計算折舊費用。
每年一月底前
董事會通過之日
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二日內
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
以一年或一營業週期為限
以一年或一營業週期為限,但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予以延長
期限不受限
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十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上。
股東權益
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股本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新臺幣三億元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新臺幣五億元
選項(A)、(B)、(C)皆非。
董事長同意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股東會同意。
股東會
董事會
董事長
由公司自行決定。
10
20
30
40。
3
5
7
14。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自行決定。
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時,僅須考量薪資報酬之數額
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無須於決議中具體說明通過之薪資報酬有無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
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不論是否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均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年
10年
依公司章程之規定
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
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
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得轉換其身分。
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檢查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監察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
董事及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
上市上櫃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
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職務代理人無須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有關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無需提報董事會
應於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申報
須經監察人承認。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交由各部門自行處理,不必追蹤
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陳核
將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至少每季追蹤一次。
半年
1年
2年
3年。
可兼任關係企業經理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絕對不可兼任關係企業經理人
經董事會決議得兼任關係企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