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之正確性
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
備低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
銀行授信政策
同一人不應同時負責一項資產之保管和記錄
內部控制之檢核,可由抽查方式進行
控制程序可保證員工不會相互勾結
交易執行前須經適當授權
管理階層之關係
組織內之成長
超然獨立之精神
適當的專業管理
應配合業務、財務及管理之需要
只涵蓋交易循環為基礎之控制
應有內部稽核及資訊單位參與
適時檢討改進,以求有效持續實施
業務管理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
遵守法令主管
各分行經理
內部稽核制度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金融首長任期輪調制度
自行查核制度
確保業務績效之達成
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
查核舞弊
確保財務報表之正確性
每一個月
每三個月
每六個月
每十二個月
有價證券送法院提存後,應將相關收據存卷或列帳
有價證券種類、面額、號碼及張數等內容應在保管袋上標示
應經常不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
送法院提存後,其本金、息票於到期時應辦理續存手續
主管章
經辦章
本行特別橫線章
提回交換章
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於營業時間中,應定時抽查櫃員現金
櫃員於營業時間中暫時離開座位時,須於端末機簽退
現金之收、付須根據傳票或憑單辦理
現金與傳票應分別存放
通知發票人應向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
通知委託人並向票據交換所辦理掛失止付
通知委託人並向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
通知發票人並向票據交換所辦理掛失止付
支票存款應按月寄發
政府機關存期在三個月(含)以上之定期性存款,除客戶有特別指示者外,於存續期間應至少寄發一次
主管應督導原存款經辦人員按時寄發
對帳單回聯之驗印,不得由原經辦人員辦理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受拒絕往來處分尚未解除者
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保險公司
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支票存款
10萬元
2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即時上網查詢開戶人之身分證領、補、換發記錄
行號開戶時實地查證,且查證日期在開戶日期之前
開戶申請書簽立日期在核准日期之後
個人名義申請開戶要求採用兩人印鑑者,將兩人同列為戶名
不予給付
按原存單利率給付
按活期存款牌告利率給付
按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給付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二百萬元
外國自然人應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對於外國自然人應審核其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資料應按月函報財政部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千萬元
一千萬元
二個月
「假扣押」係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而「假處分」係為保全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
假扣押、假處分不但有禁止債務人為自由處分之效力,且禁止法院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須在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聲請保全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六十日內為之
擔保品不得為法令所禁止者
已存在之租賃關係,應徵提原租賃契約影本,以確認其屆滿日
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已取得足額擔保,為安全考量仍須徵連帶保證人
審查建築融資之資金流向,應檢附營造廠商出具之工程款收款證明或其他證明
應確實瞭解借戶之業務性質、產銷程序及財務近況
係供企業購買營業週期內所需流動資產或償還流動負債之融資
短期授信之資金不宜充作資本性支出之用
授信額度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徵提「現金流量預估表」
一百二十萬元
會計人員
交易人員
交割人員
授信人員
得接受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得接受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不得接受大陸地區出口貨款退回之匯款
不得接受大陸子公司匯回盈餘再匯出之金額大於匯回金額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該銀行核算基數之40%
該銀行淨值之40%
該銀行存款總額與金融債券之和之25%
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40%
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
國庫券
金融債券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一季
半年
二年
委託人
監察人
代理人
信託公會
五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二個營業日
交易主要在達成特定租稅安排者
偏離市場價格之交易者
交易之獲利狀況穩定者
交易係經由第三者轉分配與當事人者
綠燈交易
黃燈交易
橘燈交易
紅燈交易
客戶有無因此就原商品之結清遭到處罰
有無因此負擔交易成本,卻無實質利益之獲得
新商品是否不適合該客戶
新商品的銷售量是否達到目標
5%
10%
15%
20%
受破產宣告已經復權者
未成年人已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證券交易所職員雇員開戶買賣上市股票
受禁治產宣告已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接受客戶委託買賣短期票券,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對客戶委託交易事項及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未盡保密之責
未經客戶授權,以其名義辦理開戶、買賣或交割
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短期票券之買賣行為
商品單一化
銀行的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
優良之組織體系
滿足顧客之需求
目標市場明確
產品定價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例外管理」之彈性大,差異條件比率高
授信準則配合環境變化適時修訂
發支付命令
外訪催收
主張存款抵銷
協議還款
借款人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原則
借款「約定書」應由本人親簽
貸放款項得應借戶之要求以現金支付
對不熟悉的客戶,應至申貸人辦公地點或住家對保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一個月以內
一個月至二個月
二個月至三個月
四個月至五個月
申請人應年滿二十歲
擬核給之動用額度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須檢附所得或財力資料
發現申請人有學生身份且契約額度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應立即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須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全職學生之父母
汽車貸款動產抵押設定文件,應於取得牌照登記書前取得
信用卡正卡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須年滿十五歲
接受借戶申請變更授信條件,應由其本人為之
尚未齊備之授信應徵提文件,應設簿登記並,限期補正
徵信審核應於時限內完成
申請時應至戶役政網站查核客戶身分及留存查詢紀錄
辦理徵信作業應詳細核對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應訂有各核准人員之授權權限
2個月
3個月
4個月
6個月
個人所得應扣除不穩定的非持續性所得
編製申貸人個人資產負債表可瞭解其償債能力
還款金額除以可供償債之所得淨額之比率越大越好
利率的變動與潛在的負擔亦可影響申貸者的償債能力
申貸案件數量
書面審查
聯徵查詢
帳戶管理
個人銷售
電話行銷
線上購買
委外行銷
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收單銀行
發卡銀行
婉拒申請
禮貌性的收下即可
特別注意詳核文件之真實性
堅持留下文件正本附卷送審
持卡人帳單上不得完整列示其身分證字號
便利商店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貳萬元
金融機構得委由便利商店業者代收持卡人之消費帳款
繳款經輸入電腦銷帳後,可由原登錄人員覆核其銷帳內容即可
每筆金額較小,客戶量需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龐大的銷售及資料處理人員
多具自償性,多屬於中長期融資
產品要不斷創新、服務要便捷
利率主打較一般同業低三碼
選擇公務人員為目標市場
定期辦理市場調查,適時修訂授信準則
不符審核標準者得因特殊需要給予核准,但應予控管
函催
假扣押
支付命令
起訴
製造商
一般消費大眾
公司
行號
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5%
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10%
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50%
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100%
信用卡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六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一般放款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扣除可回收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發卡機構應將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之 50%為備抵呆帳
三個月至四個月
請大樓管理員轉告並留下名片
徵詢當地鄰長瞭解客戶居住狀況
留下強烈挑釁語氣之字條,以催促還款
觀察信箱內物品是否已無人居住
家庭中賺取所得之年齡
景氣循環
利率水準的高低
家庭人口數量
應明確定義出目標市場
應定有合理的利潤模型
應有定期性的市場研究報告
不須訂定「例外管理」之規範
盜領貸款
假消費真刷卡
偽冒申請
人頭貸款
二
三
四
五
信用卡
有價證券質押貸款
汽車貸款
企業週轉資金貸款
客戶情緒失控時,應設法離開
客戶家庭發生紛爭時,可藉機充當和事佬
客戶家中有聚會時,應避免拜訪
訪催時態度應和善,並充份掌握現場氣氛
授權單位已錄製之錄音帶應由專人保管
發卡銀行可保留調整持卡人信用額度之權利
非銀行委任之代辦公司推介之案件應予拒絕
對從事融資變現異常消費之特約商店應加收利息
Security
Stability
Simple
Smile
具有無紙性
資料不容易被隱匿或竄改
可使許多處理步驟集中在一個部門內
主管卡或授權密碼取代授權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SSL
DES
SET或Non-SET
RSA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3%
6%
9%
風險管理單位應具獨立性
風險限額應參酌銀行本身之資本適足性
訂定流動性限額部位不應考量特定市場規模因素
店頭市場交易應評估提前解約之潛在流動性風險
國內指定銀行
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
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在台未設分行之外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