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程序
文件憑證和記錄
獨立內部覆核
職能分工
內控制度設計不良,會提高舞弊機率
良好的內部控制可以減少違法事件發生
內控制度執行不確實,會提高舞弊機率
良好的內部控制可以完全杜絕舞弊案件
借據本金(十五年)
墊款(十五年)
違約金(十五年)
利息(十五年)
一次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
兩次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
兩次專案查核、一次一般查核
兩次一般查核、兩次專案查核
進出金庫未設簿登記
經管密碼人員異動時,未即時更換金庫密碼
存戶申請更換印鑑,其申請書未加蓋原留印鑑
未於營業時間中不定時抽查櫃員現金
存款保險制度、市場制約、專業機構制衡及主管機關監督
統一會計制度、市場制約、專業機構制衡及主管機關監督
業者自律、市場制約、專業機構制衡及主管機關監督
業者自律、存款保險制度、專業機構制衡及主管機關監督
查核舞弊
確保財務報表之正確性
確保銀行之營運目標得以達成
確保金融機構之營業活動能持續遵守相關規範
查核日期最好均安排在月初
查核人員應選派原經辦人員擔任
查核結果應詳實記錄於工作底稿
查核範圍以本次檢查基準日之資料為限
空白單據登記簿之啟用表或經管人員一覽表,經管人員異動時,資料應更新
各項空白單據應設簿控管,其領入及發放應逐筆登記,並經主管人員核章
各項空白單據要作不定期的盤點,並作成紀錄
櫃員領取空白單據應於日終結帳時登載於登記簿
辦理開發信用狀業務
幣券及破損券之兌換
各種有價證券之保管
辦理現金及票據之收付保管
受益憑證
新股權利證書
銀行承兌匯票
空白本票
加蓋本行特別橫線章
收妥之待交換票據存入提示人帳戶
張數及金額應與明細表及帳載相符
以借「待交換票據」、貸「其他應收款」科目列帳
開戶代理人為國內律師事務所
以保管銀行受託保管專戶名義開戶
僅在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戶活期性存款帳戶
每月十日將上月份帳戶相關資料函報中央銀行
三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存款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廳內牌告
各種存款(不含可轉讓定期存單)利息之支付均須依牌告利率計付
代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利息所得稅應於次月十日前解繳國庫
同業存款應以較一般存款牌告為高之利率計息
該存款契約自始無效
該帳戶餘額應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再予處理
金融業者應結清該帳戶
該帳戶如須計付存款利息,應列為被冒名者之利息所得
不得以提現為名轉帳實之方式辦理
定期存款如有設定質權應於證明書上加註
活期性存款可以申請當日餘額並當場核發
被扣押存款應予註明
轉列「暫收款」
轉列「應收款項」
轉列「其他應付款」
轉回發票人帳戶
金額以一百萬元為單位,並按其倍數發行
存期最短為一個月,長不得超過兩年
逾期提取本金時,其逾期部份應計付逾期利息
不得辦理中途解約
一週
二週
三週
四週
客票融資
賣方委託承兌
出口押匯
貼現
一年以上
六個月以上一年下
六個月以上二年下
二年以上
二年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查封
起訴
借戶年齡、職業及收入
推估收入來源
借款用途、還款來源
預估未來三年現金來源與去路
建物火險保單正本與收據副本應存放銀行
建物火險保單應以銀行為受益人
以未成年人名義提供不動產擔保者,其經法定代理同意即可
應確認擔保品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並徵取相關切結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存卷
支付命令之聲請核發
假扣押之裁定
本案訴訟
本票之裁定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十萬美元
二十萬美元
五十萬美元
一百萬美元
清算
帳務處理
交割
下單買賣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直接投資業務
銀行與客戶承作債券附條件交易,其期限得超過一年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
商業銀行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於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5%
10%
15%
20%
金融債券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該銀行承銷經其他銀行保證之短期票券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三
六
十八
三十
一
二
七
組織架構
人員資格
資產評價方式
風險管理制度
8小時
16小時
24 小時
32 小時
投資目標及期間
年齡狀況
教育狀況
財務狀況
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200%
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300%
不得超過淨值之100%
不得超過淨值之250%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營業計畫書
財務預測說明書
銀行業同公會
證券商同業公會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證期局
每筆交易金額較小,客戶量需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因每筆金額小,相對的承作單位成本高
追求穩定平衡之利潤模型
多屬具自償性之中長期融資
員工於任職同意書中簽署保密條款
處置不良業務代表後通報同業供參
對於消費者應負擔之用及義務,未明確告知
委外機構之作業流程符合銀行內部控制原則
償債能力
所得之穩定性
申請人性別
還款意願
由有權之審核人員決定核貸額度
申請時未至戶役政網站查核申請人身分並留存查詢紀錄
申請人有授信不良紀錄時,依「例外」事項辦理
發現有冒名申貸時,立即通報聯徵中心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汽車貸款動產抵押設定文件,應於取得牌照登記書前應於取得
信用卡正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須年滿十五歲
接受借戶申請變更授信條件,應由其本人為之
尚未齊備之授信應徵提文件,應設簿登記並限期補正
2%
50%
100%
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八十
偽冒申請
人頭貸款
偽造卡
取得未達卡
1萬元
2萬元
3萬元
5萬元
約定書立人簽章處應請借款親自名蓋約定書立人簽章
對保作業應確實將對保地點及時間登載於契約書上之對保欄
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必須轉存入借戶設於本行之存款帳內或依委託指定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必須轉存入借戶設於本行之帳內或依委託指定帳戶
授信案件撥貸時,若部份應徵提文尚未齊備基於商機得應借戶要求通融先行辦理,事後再向單位主管報備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對於與不熟悉之客戶對保時,應至客戶任職之公司實地瞭解
對於客戶提供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勞保卡等資料應詳加核對
對以銀行名義於報紙刊登小廣告之代辦公司推介案件應優先理
被竊卡
未印錄卡號
個人所得應扣除不穩定的非持續性個人所得
編製申貸人個人資產負債表可瞭解其償還能力
還款金額除以可供償債之所得淨額之比率越低越好
利率的變動與潛在的負擔亦可影響申貸者的償債能力
應明確定義出目標市場
授信產品計畫書應涵蓋整個產品循環
為求彈性,可具有較高之差異條件比率
應有定期性的市場研究報告
信用卡授權單位應將錄音系統列入每日檢查項目
應定期透過MIS修訂授信準則及用評分系統
尚未解約之風險特店交易,應有專人監控持人卡消費情形
信用卡停用或掛失後,仍有國外消費之請款時,毋須登錄於國際黑名單
定期存款明細表
逾期放款明細表
動產設定未回報表
信用相關之管理資訊系統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一般較年輕之家庭,藉消費性融資購置耐久財需求較強
所得較高者,消費需求及償債能力高,故較敢於舉借較多貸款
未來物價水準若預期上漲,將因而減少目前之消費及消費性貸款需求
債權憑證應有完整之控管機制,並定期清查
為加速回收 ,得以任何方式對任何第三人進行催收
對辦理保全程序,自聲請日起至執行止,應嚴守秘密
收回困難債權可運用話術及談判技巧促使第三人代償
函催
假扣押
支付命令
是否定期辦理市場調查,以確認目標市場之風險
是否定期透過MIS修訂授信準則、信用評分系統
是否設立「待補事項登記簿」詳載尚未齊備之授信應徵提文件
是否正確產生各項條件差異之核准數字,以期符合預估目標客層
授信約定書
火險保單
借據
備償票據
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收單銀行
發卡銀行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授信人員
法務人員
主管機關
徵信人員
可留下字條張貼,並拍照存證
觀察信箱內物品是否已無人居住
徵詢當地村、里、鄰長客戶居住狀況
設法入內查看並在大門上以粉筆書寫催告字眼
警察局
金管會
房屋貸款
信用卡
企業貸款
汽車貸款
個人銷售
電話行銷
委外行銷公司
自動貸款機
單純的書面審查
商品多元化
優良之組織體系
良好的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
徵信審核應於時限內完成
申請時應至戶役政網站查核客戶身分及留存查詢紀錄
辦理徵信作業應詳細核對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應訂有各核准人員之授權權限
金庫及製卡室之控管應符牽制原則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債
信用卡委外製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持卡人繳交款項,經輸入電腦銷帳後應經原登錄人員覆核其銷帳內容
組內同仁擁有各自的ID 及密碼
人員異動時未即時將該異動人員系統使用權限刪除
已轉銷呆帳之個案,相關應收延展利息仍列資產
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未設簿登帳且確實逐筆銷帳
系統說明書
程式規格說明書
操作手冊
分層負責明細表
連線管理人員不可兼任應用系統程式維護人員
變更程式,應留存測試及變更前後之內容
非例行性批次作業毋需經申請核准
重要資料檔案應存放異地備援
控制台及週邊設備僅限程式計人員使用
例行性作業應依預定排程處理
操作發生異常狀況應予記錄
電腦作業系統運作紀錄或控制台操作紀錄應保存適當期間
風險管理單位應具獨立性
風險限額應參酌銀行本身之資本適足性
訂定流動性限額部位不應考量特市場規模因素
店頭市場交易應評估提前解約之潛在流動性風險
3%
6%
9%
總經理
董事長
董(理)事會
常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