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無保留意見
否定意見
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之正確性
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執行情形
備低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
銀行授信政策
內部環境
風險評估
資訊與溝通
內部稽核功能評估
降低錯誤及舞弊之可能性
減少違法事件之發生
減低風險損失、提高競爭力
精簡人力、擴充營業規模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
銀行不論其業務性質及規模,應有一體適用之內部控制制度
銀行應訂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適時檢討,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本月底
本次查核基準日
本次查核截止日
本次計畫完成日
借「待交換票據」貸「其他應收款」
借「待交換票據」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收款」貸「待交換票據」
借「其他應付款」貸「待交換票據」
空白支票
空白本票
空白存摺
空白取款憑條
財政部
中央銀行
台灣銀行
銀行公會
應經常不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
有價證券送法院提存後,應將相關收據存卷或列帳
送法院提存後,其本金、息票於到期時應辦理續存手續
有價證券種類、面額、號碼及張數等內容應在保管袋上標示
發票人
受託人
提示人
保證人
代收稅款之作業流程由櫃員一人辦理
出納人員未兼辦會計業務
金庫備份密碼、鑰匙由相關人員密封後,分人分組保管
進出金庫應設簿登記
6%
10%
15%
20%
採單利給付
折合日息計算
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於次營業日提取時應按存單利率另給付休假日之利息
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如活期存款利率有調整者,仍按提取日利率計息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活期性存款
定期性存款
支票存款
綜合存款
二個營業日
二個日曆日
七個營業日
七個日曆日
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應按季函報中央銀行
外國自然人應持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華僑身分證明書親自辦理
一萬元
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四個月
同業存款應定期抄送對帳單
應定期編製銀行往來調節表,並送主管人員核閱
同業存款應以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之存款得列為同業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
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次日
十日
十五日
三十日
借款期間之長短
擔保品之可能變現價值
主、從債務人之償還能力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案件有無不代位清償之情事
協議利率不低於原利率或新承作同類放款之利率
符合一定條件,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未再違約者
原係短期放款者,分期償還以每年償還積欠本息 10%以上為原則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客戶之支票存款在未終止契約之前,銀行尚不得主張抵銷
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可以主張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給付種類相同 ,雖均未屆清償期者,亦得抵銷
一年以內而在七年以上之放款
二年以上而在七年以內之放款
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之放款
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上之放款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房屋貸款
汽車貸款
有價證券貸款
貼現
一年以上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二年以上
應在授權額度內核貸,如未符規定者,應取得適當核准
已徵足額擔保品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為確保債權,仍得徵取連帶保證人
借款之資金流向應與原借款用途相符
擔保品須設質者,應於撥貸前辦妥相關設質程序
價值穩定,較少變動者
具有市場性,易變賣處分
品質適於保存及鑑別,不易變質及損耗
應符合立法院公布之「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內容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必須辦妥質權設定程序
應請存款人於定期存單上加蓋原留印鑑
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及其直系親屬
質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早於出口押匯日期
不早於出口押匯日期
早於相關單據之簽發日期
不早於相關單據之簽發日期
無任何限制
限為外國人
限為境外客戶
限為授信申請人本人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十萬美元
五十萬美元
一百萬美元
一百五十萬美元
授信
保證
代收款
外匯買賣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大陸出口」或「MLE」字樣
「三角貿易」或「TAT」字樣
無須加註任何字樣
認列當期投資損失
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分期攤銷
僅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
該銀行核算基數
該銀行淨值
該銀行存款總餘額與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
該銀行定期存款總額
銀行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5%
銀行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10%
銀行轉投資企業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20%
銀行轉投資企業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30%
25%
委託人代表
全體委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登記機構
報中央銀行核准
辦理地上權登記
辦理信託登記
辦理抵押權登記
半年內;不大於180天
1年內;不大於180天
半年內;不大於240天
1年內;不大於240天
一億元
三億元
五億元
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購買信託業本身發行之有價證券
讓售信託財產予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總經理
董事長
董(理)事會
股東會
綠燈交易
黃燈交易
橘燈交易
紅燈交易
短期票券商管理規則
票券金融管理法
票券商管理辦法
證券商管理辦法
淨值改按「登記資本」計算
淨值改按「實收資本」計算
淨值改按「營業保證金」計算
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10%;10%
5%;5%
5%;10%
10%;5%
金管會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一戶
二戶
三戶
五戶
貸款契約書
待補事項登記簿
他項權利證明書
火險保單
2%
50%
100%
職業狀況
穩定性
償債能力
還款意願
金庫及製卡室之控管應符牽制原則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信用卡委外製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持卡人繳交款項,經輸入電腦銷帳後,應經原登錄人員覆核其銷帳內容
商請客戶於本行借新還舊
於家門口留下挑釁語氣的催告字眼
利用客戶家中婚、喪、喜慶時訪催
就被親友冒用之案件,請被冒用人協同本行人員前去刑事局報案,並請冒用人出面承擔賠償責任
應定期進行員工徵信查核
委外行銷合約不需檢視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應請員工於任職同意書中簽署保密條款
行銷推廣活動訴求中,不可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
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需滿18歲
信用卡爭議款項於受理後,調查期間仍可繼續計算利息
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為利追蹤可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卡號
受委託代收持卡人繳納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便利商店,其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客戶行為規範
授信評估
帳戶管理
風險控制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一般較年輕之家庭,藉消費性融資購置耐久財之需求較強
所得較高者,消費需求及償債能力高,故較敢於舉借較多貸款
未來物價水準若預期上漲,將因而減少目前之消費及消費性貸款需求
第二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2%備抵呆帳
第三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10%備抵呆帳
第四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40%備抵呆帳
第五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100%備抵呆帳
1個月
2個月
3個月
6個月
不具自償性
產品要不斷創新
大多屬短期融資
還款來源依賴借款戶的固定收入
電話行銷
個人銷售
客戶推介客戶
自動販賣機
簽退作業(SIGN OFF)
簽到作業(SIGN ON)
備援作業
變更密碼作業
隱密性
簡單性
完整性
不可重複性
儲存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帶由二人會同封簽後密存
注意媒體品質維護,必要時予以清潔、維護或重錄
媒體廢棄前先經銷磁以防儲存於媒體內之資料外洩
媒體編號由內標籤顯示區分,不於外標籤標明以維安全
驗收及上線後
驗收前上線後
驗收及上線前
驗收後上線前
資訊作業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明確劃分其作業範圍與責任
密碼儲存於電腦系統應予以加密
因為電腦舞弊須使用高深資訊技術,所以非資訊技術人員不會涉入電腦舞弊案件
對電腦檔案資料之刪除、變更作業,電腦系統需皆須留下稽核軌跡
網路銀行SSL安全性較Non-SET高
應留存完整之交易紀錄,作為例外管理及追蹤依據
網路銀行SSL安全機制毋須申請電子憑證
金融機構應以每筆、每日、每月之交易金額高低,區分高低風險交易
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作業風險
流動性風險
交易部位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
交易員負責評價或提供評價資料
市價評估報告應公允表達部位之公平價值
評估報告應呈報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