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
董事會
法務人員
稽核人員
風險評估
內部環境
會計控制
事件辨識
監察人
銀行公會
律師
會計師
外部稽核
內部稽核
各單位管理階層與員工
類似內部稽核功能之員工
選定查核項目及範圍
選定自行查核日期
分配查核工作
自行查核執行情形之考核
每一個月
每三個月
每六個月
每十二個月
監察人(監事)會
董(理)事會
總經理室
業務管理單位
傳票之保管
各種有價證券之保管
幣券及破損券之兌換
辦理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待交換票據張數及金額與明細表及帳載相符
收妥之待交換票據依規定存入提示人帳戶
待交換票據均加蓋特別橫線章
提出之交換票據遭付款行庫退票後,即存檔備查
通匯密碼有關資料
有價證券
交換票據
營業時間外,客戶存入之票據
一百二十萬元
二百二十萬元
三百萬元
四百萬元
二
三
五
七
一日
三日
五日
七日
應依中央銀行之扣押命令辦理
扣押之存款不足額時,應於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支票存款戶之存款被扣押未經銀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得發給空白支票
存款戶之款項已遭扣押,復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仍應依規列為警示帳戶
定期存款之利息如係領取現金時,應按規定代扣印花稅
定期存款之到期日如為休假日,存戶於次營業日領取時,應按存單利率給付該休假日之利息
定期存款逾期轉期續存,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存單質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二年
三年
四年
兩人以上聯合開戶,一人親簽即可
一律不得以委任或授權方式委託第三人代辦開戶
個人戶的第二證件不得為駕照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應出具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
一般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信用合作社
票券金融公司
有權簽章人員異動時應更換印鑑,原留印鑑卡應留存一併使用不可註銷
押密及格數表應固定,且由經辦人員輪流保管
匯款支票之簽發及保管應符合牽制原則
對於平時聯行間未銷帳之帳項,應於年底結帳時一併查明處理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以建物所有權人為受益人
以授信銀行為受益人
存卷之單據為保險單正本與保險費收據副本
保險單為合法營業登記之保險公司所核發
四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在覆審人員資格上,應指派對授信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
在授信戶未能按時繳息或攤還本金時應立即辦理授信覆審
擔保品價值發生不利變動,要求授信戶補徵提不足金額或依比率降低授信額度,是授信覆審的重要內容之一
查有未按計畫使用放款或其他異常徵兆,立即追查原因、提出檢討,是授信覆審重要之處理工作
借戶
應收帳款讓與者
應收帳款還款者
賣方
企業貸款
消費者貸款
出口押匯
承兌
客票融資
賣方委託承兌
貼現
0.01
0.02
0.05
0.1
本行職員
本行董監事、經理、副經理
持有本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之股東
本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之企業
一個月
四個月
本行負責人
本行負責人之三親等血親
本行辦理授信之職員之三親等姻親
九個月
逾期放款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
催收款項
呆帳
五年
七年
十年
一百美元
二百美元
五百美元
一千美元
外匯存款結售為新臺幣,指定銀行應發給買匯水單
外匯存款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方式辦理
於次營業日將辦理外匯存款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
指定銀行之營業廳應至少揭示美元、日圓、歐元、英鎊及澳幣等貨幣之存款利率
不得逾十萬美元
不得逾二十萬美元
不得逾一百萬美元
無結匯金額限制
一
四
承做出口外幣貸款,不論出口前後,皆可隨時兌換為新臺幣
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做之外幣保證業務量,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民營事業超逾一年之中長期外債,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外幣貸款承作對象以國內客戶為限
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
會計期間最末七天之平均收盤價
會計期間最末十四天之平均收盤價
會計期間最末二十一天之平均收盤價
金融債券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存單
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其他銀行保證,惟未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之短期票券
十
十五
二十五
5%
10%
25%
40%
15%
20%
明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
信託目的
受託人之責任
承諾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一季
半年
集保公司
保管銀行本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銀行保管○○營業保證金專戶
A-3級以上
twA-3級以上
BBB-級以上
twBBB-級以上
6%
8%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約定人
可購買本行承銷之有價證券
可購買本行發行之有價證券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得經委託人同意辦理放款
僅A、B、C
僅A、B、D
僅A、C、D
僅B、C、D
綠燈交易
黃燈交易
橘燈交易
紅燈交易
三個月;五日
三個月;七日
六個月;五日
六個月;七日
二十
一般交易
信用交易
零股交易
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交易
信託資金
購買政府債券
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投資債券型基金
日
時
分
秒
總資產的150%
總負債的200%
淨值的250%
總股本的300%
由有權之審核人員決定核貸額度
申請時未至戶役政網站查核申請人身分並留存查詢紀錄
申請人有授信不良紀錄時,依「例外」事項辦理
徵信審核於時限內完成
國際黑名單
國內黑名單
逾期名單
催收名單
10
18
20
22
一個月至三個月
三個月至六個月
六個月至九個月
超過九個月
特定客戶群資料
動產設定未回報表
外銷貸款到期明細表
保單到期明細表
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管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憑證由債務人親自填寫並簽章
擔保放款均先辦妥擔保物之抵押權或質權設定始予撥貸
不熟悉之客戶,應至其辦公處所或住家對保
貸款應以現金支付借戶本人或依委託轉帳存入其指定帳戶
由客戶再推介客戶
設置自動貸款機(ALM)
委託外界公司行銷
請有合作關係的車商行銷
建立信用評分制度
增加徵信照會人員
停止受理新案件
徵調有經驗授信主管支應
額度循環動用
以名片辦卡
以卡辦卡
快速核卡
應定期辦理市場調查,以確認目標市場之風險
產品定價不應謹守成本加成原則
應依據不同的風險程度,設計不同的消費金融產品
產品行銷原則上採直銷方式,故不應委託行銷公司(ThirdParty)代為銷售
房屋貸款所徵之擔保品不良
客戶資料建檔不正確
經由核准授權不足之人員核准
發現有冒名申貸時,立即通報聯徵中心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系統說明書
程式規格說明書
操作手冊
分層負責明細表
工作申請書
工作排程表
機房操作日誌
系統運作紀錄或控制台操作紀錄
訊息隱密性、完整性
來源辨識性、不可重覆性
訊息隱密性、不可重覆性
無法否認傳遞訊息、無法否認接收訊息
輸入資料須留存紀錄,輸出資料免留下紀錄
輸入資料人員或核對人員之指派,應符合牽制原則
經電腦檢核為異常之輸入資料,應指定操作員以外人員負責查明處理
輸出產生不成功重新處理時,應將原印錄未完之輸出確實刪除作廢
設簿登記
建立作業規定
裝設監視設備
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
各種程式文件應指定專人保管
系統實施前,由原設計人員測試無誤後即可上線
程式修改須填寫申請書,並經相關主管核可後始可辦理
系統開發、設計、測試等,以及檔案資料、程式之命名、說明文件之撰寫應標準化
交易部位應至少每週評估一次
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需採現金差交割
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報經銀行董(理)事會核定其作業準則
銀行辦理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新種金融商品時,仍應符合銀行法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
十日
十五日
三十日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