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評估
控制活動
資訊與溝通
稽核功能評估
內部環境
增訂內部控制基本目的及應涵蓋之重要原則
規定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
強化總稽核及稽核單位之獨立性,並訂定稽核單位人員之操守規範
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範圍與程序
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
查核舞弊
確保財務報表之正確性
無保留意見
否定意見
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從例行查核延伸為諮詢服務
從「法規導向稽核」轉為「風險導向稽核」
加強機構內人員與資訊的交流
保證銀行永續成功經營
統籌全行法令遵循計劃之擬定及推動
審核銀行新種業務之合法性
建立相關金融法令規章資訊系統
定期向總稽核報告
存戶尚未領取之金融卡應預作啟用交易
存戶繳回之金融卡不須打洞(剪角)作廢
已製妥尚未領取之金融卡及密碼單,應由同一人保管
已製妥之金融卡超過規定期間存戶尚未領取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註銷
僅於有價證券登記簿備註欄註記
由承辦人員於相關核可之申請書簽收即可
僅將相關單位開具之收據存卷
將相關收據存卷,並予以妥當列帳
待交換票據張數及金額與明細表及帳載相符
收妥之待交換票據依規定存入提示人帳戶
待交換票據均加蓋特別橫線章
提出之交換票據遭付款行庫退票後,即存檔備查
保管袋均經相關人員簽章封存
送法院提存之有價證券,僅作備忘紀錄不列帳
有價證券之本金、息票均如期兌領入帳
保管有價證券之種類、面額及張數等,均清楚標示於保管袋
總行
財政部
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
直接剪斷作廢
主動通知持卡人領回
先行自行保管,等待持卡人領回
填製「金融資訊系統自動化服務機器留置金融卡送回表」,並密封寄還原發卡機構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二百萬元
A.B.C
B.C.D
A.B.D
A.C.D
應逐機設置使用登記簿
應裝置警報、保全系統、攝影機及錄影機等各項安全裝置,並妥善保管
密碼、鑰匙應由櫃員主任(大出納)保管
交易紀錄報表(紙卷)應註明機號、日期
僅「存款不足」
僅「終止契約結清戶」
僅「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
依原存款之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到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之利率與到期日之牌告利率孰低為準
三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日圓
英鎊
瑞士法郎
澳洲幣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以碎紙機銷毀
撕毀投入垃圾箱
加蓋「作廢」戳記後定期銷毀,並留存紀錄
加蓋「作廢」戳記後永久保存,毋須留存紀錄
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存款開戶可任由存戶挑選帳號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不必徵提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
辦理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開設新臺幣帳戶,不必留存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影本
未成年人可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後,開立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
二百五十萬元
通知止付人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非營業日)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受理未到期票據之掛失止付,應俟到期日再辦理止付金額之留存
受理已到期票據之掛失止付,應立即辦理止付金額之留存
止付通知失效時,已留存之金額不能轉回發票人帳戶
倉單為合法倉庫業者所簽發且非授信戶自身開具者
設質之倉單背面出質人與讓與人欄,應經提供人背書並經倉庫負責人簽章
倉單之物資,應投保足額火險,且以本授信銀行為受益人
倉單之物資得為業經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
十五年
十年
五年
一年
五個
七個
十個
十五個
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到期日
質借人得為原存款人之家人
存單應辦妥質權設定程序
存單背面應經由原存款人於背面加蓋原留印鑑並註明質權設定
二年
六個月
三年
僅以電話通知客戶,毋須明定
僅以信函通知客戶,毋須明定
俟客戶詢問時再詳細說明,毋須明定
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依客戶指定方式,以現金或撥帳方式撥付
除金額較小案件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外,其餘應以撥帳方式為之
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
得以開立支票方式撥付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活期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活期儲蓄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綜合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已設定質權予他人之定期存款,但本行已聲明拋棄抵銷權者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為擔保授信時,應有十足擔保
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所有授信對象
擔保授信金額如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應經銀行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十萬美元
二十萬美元
五十萬美元
一百萬美元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二十
由銀行自行決定
保證金得以外幣貸款為之
非本人所有之定存單,可設質予外匯指定銀行作為外幣保證金
外匯指定銀行核准承作外幣保證金業務,不需主管機關許可即可承作代客操作
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
五百萬美元
一仟萬美元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限國內客戶
限國外客戶
國內及國外客戶均可
國外客戶須憑交易文件辦理
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受益人求償時,如客戶不付款,得不須立即採取適當之債權保障措施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進口案件,依授信規定填報及轉列催收並採保全及訴訟程序
審核每筆交易帳務之正確性,每日科目日結單應與電腦報表相符
注意 SWIFT MT103 來電後,電文上有 AUTHENTICATION 相關字樣
投資債券型基金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投資時該銀行總資產之百分之十
投資時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時該銀行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時該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認列當期投資損失
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分期攤銷
僅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一萬元
五萬元
十萬元
證券交易所
集保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
該銀行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時
該銀行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三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該銀行董事或監察人時
三小時
五小時
八小時
十二小時
勤勉政策
商品適合度政策
利益衝突禁止政策
優先交易禁止政策
證券商業務人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期貨商業務員
建立集中處理投訴之專責單位
訂定明確處理投訴之程序
處理過程均應有書面紀錄
應由業務單位及業務人員直接就所接到之投訴予以處理
每筆交易金額較小,客戶量需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因每筆金額小,相對的承作單位成本高
追求穩定平衡之利潤模型
多屬具自償性之中長期融資
百分之十五
目標市場
定價策略
廣告宣傳策略
催收作業方式
償債能力
穩定性
還款意願
人際關係
薪資獎酬與考核制度
專業訓練及資格
職業道德規範
投資風險之評估與分類
偽冒申請
人頭貸款
偽造卡
取得未達卡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授信作業
出納作業
產品策略與規劃
信用相關之管理資訊系統
客戶情緒失控時,應設法離開
客戶家庭發生紛爭時,可藉機充當和事佬
客戶家中有聚會時,應避免拜訪
訪催時態度應和善,並充份掌握現場氣氛
多刷帳單
信用卡假掛失
假消費真刷卡
信用紀錄
金管會
銀行公會
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電話行銷
線上購買
自動貸款機
客戶推介客戶
滿足顧客的需求
商品單元化
優良之組織體系
銀行的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
媒體廢棄前應先經消磁或其他處理,以防資料外洩
作為正本保存之資料媒體,應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可以列印
對保管中或使用中媒體,均應登記控管
對於儲存機密資料之磁帶、磁片等媒體,由媒體管理員自行封簽後密存
為爭取時效先以電話通知代為更正時,事後應補送更正傳票或其他表單
輸出資料使用後若無保存需要,應經過核准並適當毀棄處理
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的輸出,應經核准並限定專人處理
經電腦檢核為異常或錯誤之輸入資料,應指定原操作人員負責查明處理即可
每戶每筆最高三萬元
每戶每筆最高五萬元
每戶每日累計最高二十萬元
每戶每月累計最高一百萬元 目前主管機關訂定網路銀行業務之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其中採 SSL 安全機制者,有關非約定帳戶之轉帳交易限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具訊息完整性
具訊息隱密性
具可重複性
具來源辨識性
SSL
Non-SET
SET
SSL 及 SET
對於離職人員應即收繳其作業卡片或密碼,不必註銷其電腦使用權限
操作人員暫時離機時,應執行關閉工作站或簽退
端末機使用者之作業權限,應與其職務相當
主管應確實核對各項電腦報表
對已公布之電腦系統最新修補程式( patch ),應擇期或視情形安裝,以彌補安全漏洞
電腦公司系統工程師使用之預設密碼於上線後始可刪除或變更
內部網路與網際網路應予以合併,以利控管
機密性資料不應存放於網路或網際網路平台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國內自然人
國內外匯指定銀行
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
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交易部位應至少每週評估一次
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報經銀行董(理)事會核定其作業準則
風險預告書應於明顯處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之風險或損失以粗黑體字體標示
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合銀行法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