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之血親
三親等之姻親
負責人本人為董事之企業
負責人配偶為經理人之企業
如甲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甲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
如甲之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甲之行為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應至少保存三年
自評頻率至少每半年乙次
得替代一般性自行查核乙次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不須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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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抵呆帳提列
催收款項轉銷
逾期放款催理
大額授信審議
某甲之姪女
某甲兄弟姐妹之配偶
某甲配偶之兄弟
某甲之孫
監察人
總經理
稽核單位經理
董(理)事長
發展足以辨識、衡量銀行風險之程序
定期評估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
監督內部控制政策之有效性及適切性
負責執行董(理)事會核定之經營政策
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
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之月份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專業自行查核
應建立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為銀行資訊之揭露
應架設網站,建置銀行財務業務及銀行治理資訊
建立發言人制度,俾允當揭露重大訊息
管理階層與員工應隨時向客戶告知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以供參考
總稽核
襄理
經辦
稽核單位之組織與權責
稽核單位督導業務單位之成效
稽核單位績優事項
稽核單位人事經費之控制
自動錄影設備
防霉設備
防水匣
不斷電設備
自動櫃員機採購時,合約中應特別要求廠商保證沒有植入非法或足以損害正常作業與保密之功能
穿牆式自動櫃員機之置機室宜採鋼筋混凝土或鋼板結構等堅固防火材質構造,以確保機具之安全
自動櫃員機設置應考量使用人隱私,應裝置於陰暗處所,以防歹徒覬覦
自動櫃員機以選購堅固材質製作,並兼具防燒切、防震動等功能者為佳
資料處理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作業
鑑價作業
授信審核之准駁
金融預警
緊急通報
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可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影本確認客戶身分
金融機構可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式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可免紀錄代理人身分資料
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紀錄交易帳戶及金額
發卡機構接受持卡人申請調高信用卡額度時,應要求須本人為之
發卡機構擬提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時,如有保證人,應徵得其書面同意
發卡機構擬自動提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時,應事先徵得持卡人同意
每家發卡機構核給學生之歸戶額度不得逾新台幣3萬元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六十日
信用卡公司
外國信用卡公司
為協助信用卡公司展業而設立之卡務行銷有限公司
經財政部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信用合作社
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
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申請人應年滿二十歲
應於金融機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現金卡業務係屬擔保授信業務
申請人為全職學生者,以二家發卡機構為限
50萬
100萬
150萬
200萬
專責單位經理
專責單位副主管
專責單位主管
專責單位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4小時;8小時
8小時;24小時
24小時;30小時
3小時;24小時
僅得以定期檢查方式為之
定期檢查原則至少每季辦理一次
定期檢查原則為上下半年各一次
定期檢查次數不得視業務狀況增減之
國庫券
未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
業經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承兌匯票
董事長
董事會
稽核委員會
存款業務主管
放款業務主管
匯兌業務主管
會計業務主管
應切實查證其交易之真實性
應嚴格禁止辦理以提現名義,實為轉帳交易
驗對印鑑相符即可
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規定
存款密碼
收付金額
存款餘額
記載日期
應確實留下稽核軌跡,俾利查核
實體公債轉換作業不須核對債券之真偽
不得多開保管證明文書
保管之有價證券應定期盤點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內政部
財政部
銀行公會
應健全徵信制度並有效執行
應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
應嚴禁行員與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有資金往來
行員若涉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銀行公會懲戒
金融機構之管理單位應確實負起督導查核責任
應健全放款覆審制度
應健全追蹤考核制度
為避免放款客戶資料外洩,無須進行金融檢查
依業務需要得暫時兼任
均得授權兼任
得依人事派令兼任
應明確劃分並嚴格規定不得兼任
需設立24小時專線服務電話受理客戶申訴
ATM之錄影帶內容如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應暫行保存三個月
ATM錄影監視設備應由專人負責操作管理
指定專人並建立自動櫃員機每日不定時巡查作反偵測機制(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紀錄
內部稽核制度
自行查核制度
對員工自衛編組演訓及安全維護教育事項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應加強派員或委託保全公司巡查
設置自動櫃員機處及其週圍之照明設備應充足明亮
應特別注意自動櫃員機機體有否遭變動
對自動提款機錄影監視系統,應不定期由輪值出勤之行員觀看
受委託機構需自行研訂安全控管計畫
受託機構每筆帳單代收上限為新台幣2萬元
繳款資料上應列示完整客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機構及其人員可藉由繳款資料辨識客戶之信用卡卡號
該受託機構
銀行
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消費性貸款之行銷業務
消費性貸款之對保
白金條塊之報關存放運送業務
存款之開戶事宜
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
應僅對存放款資料保密,匯款資料除外
應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警察機關因辦案需要,毋需報主管機關核准,可逕行文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存放款以外之基本資料
只要銀行訂妥內部風險控管,不須客戶同意逕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只要客戶同意,還未訂妥內部及風險控管前,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對帳單或確認單只屬通知或確認性質,無安全上顧慮,故不須客戶同意,亦不須訂內部及風險控管,逕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須客戶同意及銀行訂妥內部及風險控管制度後,得以電子郵件寄送
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應以公告、網際網路等方式揭露
金控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
金控公司應與授權得運用資料庫之員工,簽訂保密協定切結書
金控公司運用資料庫之分析結果,如涉及客戶個人資料,可提供金控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使用
派員收付之金融機構以目前已加入或即將於半年內加入財金資訊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者為限
限辦理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並以活期性存款為限
每年評估該項工作之績效是否符合效益
所收存款至少半數運用於提存存款準備金及中央銀行所訂流動準備項目
持卡時間之長短
持卡人之所得水準
持卡人之性別
以往還款狀況
審查部
營業單位
徵信單位
稽核單位
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一般保證人,惟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濫用
借款持續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借款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借貸雙方可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足額擔保品若條件未消失,即不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經金管會核准在國外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由證投顧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
已與投資人簽約但未經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