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透支
貼現
保險
承兌
銀行之負責人
銀行辦理授信之職員
銀行負責人弟弟之配偶
銀行之主要客戶
一
三
五
十
董事長
總經理
董(理)事會
總稽核
風險辨識與評估
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
資訊與溝通
成本效益與績效
為加強自律功能
應隸屬於內部稽核單位
應對各單位施以法規訓練
應建立諮詢、協調、溝通系統
應先報請銀行公會核准
應於事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無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至少每半年一次
至少每九個月一次
至少每年一次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監察人
協理
副總經理
監察人行使職權應具獨立性
監察人應秉持高度之自律
監察人之報酬應於章程訂明或經股東會議定
酬金獎勵不得以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資料處理
鑑價作業
授信審核之准駁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作業
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時,宜有警衛人員隨行
未經許可,嚴禁維修人員攜出機體內配件或資料
可裝設具有偵測自動櫃員機運作狀態之遠程監控系統
自動櫃員機故障待修宜將機體內之鈔匣取回妥善存放
出租保管箱業務原則上於租用之行舍辦理
營業時間外,應可藉由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應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
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如整理室)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
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六
七
八
日率
月率
年率
由各發卡機構自行決定
調查期間應停止計息
對於爭議款項,應於規定期限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
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不得將持卡人資料掛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檔
自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起,方得開始計息,但不得收取爭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授權買賣信用卡債權
信用卡循環信用業務
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消費者保護協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財政部
外匯業務
授信業務
信託業務
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個人出口貨品之匯款
個人年度累積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金額超過十萬美元
公司年度累積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
只要客戶口頭表示欲申請時,銀行得受理客戶之申請
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後,銀行即應受理客戶之投資申請
無論客戶是否簽署聲明書,銀行均不得受理客戶之投資申請
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銀行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申請
推介信託商品,必須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推介人身保險,必須通過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推介財產保險,必須通過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同時推介多款商品時,宜由多位符合各該商品資格條件之理財業務人員共同銷售或推介之
國庫券
基於商品交易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
未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
基於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匯票
監理單位有權核定銀行組織架構
監理單位有權定期評估銀行整體營運策略及重要政策
監理單位應訂定明確的職責與目標,且須業務獨立與資源適足
監理單位有權獨立評估銀行辦理授信及投資業務之政策、作業慣例、程序及其後續追蹤管理情形
一般自行查核
出納或經理財務之事務
專案自行查核
會同密封金庫備份鑰匙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考核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確實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運作情形
貸款業務
申請信用卡業務
匯款業務
開立存款戶業務
應拒絕辦理
交專人處理
請示主管核可後開戶
經電話確認本人後即可開戶
當日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一週內
對借戶任職之公司行號,應向相關單位查證
對借戶提供之財力證明,應詳細審查其真偽,必要時向相關單位查證
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或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間有資金往來
金融機構如委託第三人為消費性放款之行銷或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業務,得簡化徵信及授信程序
運鈔路線或時間應求固定
加強運鈔車安全設施且運鈔路線或時間應求變化
運鈔車已依規定派員護送,可延用原路線以方便連繫
運鈔車已有安全設施,運鈔路線也經常變化,至於時間可固定以方便資金調度
通知客戶更換密碼
通知客戶更換帳號
屬本行客戶者立即電腦控管辦理停卡並通知客戶換卡
通知財金資訊公司強制停止該金融卡之提款、轉帳功能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應表明為該金融機構人員
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執行業務
營業處所張掛該金融機構名義之招牌
營業處所應張掛該金融機構名義之招牌,但人員不得自稱為該金融機構人員
覆審作業
核貸階段之對保作業
准駁作業
申請階段填交資料之內容核對
客戶一旦選擇以電子郵件方式,就不能申請變更以信函郵寄方式寄送
客戶一旦選擇以信函郵寄方式,就不能申請變更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只要知道客戶之電子郵件帳號,不須客戶同意,得逕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對帳單或交易確認單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且約定書中須載明客戶於電子郵件帳號變更時,須通知銀行
僅對重要客戶之資料特別予以保密
客戶資料維護之內部管理機制已確保安全妥適
客戶資料保密安全機制之稽核已落實
委外作業者,確實監督受委託機構落實執行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之維護
金融機構應拒絕受理,以確保客戶資料之保密
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正式備文,金融機構才可受理
原則上須經由警察局局長(副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判行
僅須警察分局分局長來電,警察機關毋須正式備文,金融機構即可受理,以爭取時效
可辦理定期性存款
所有分行可辦理之存款業務,皆可辦理
除授信業務外,其他業務皆可辦理
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並以活期(儲蓄)存款方式辦理為限
半個月
金融機構之分支單位得隨時至「信用資料庫」查詢所通報「警示帳戶」資料
金融機構總行於接獲所屬分支單位之「警示帳戶」通報後,應立即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金融機構總行於擷取「警示帳戶」通報資料,經查證比對出本金融機構有「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者,應即予註記
「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如經各金融機構研判無詐騙之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
初次核卡時,若核給預借現金額度尤應審慎
預借現金功能,在於擴張國人消費需求,創造財富效應
預借現金額度,應依持卡人持卡時間、所得水準、國內外消費狀態及還款狀況審慎核給
預借現金功能係提供持卡人有急需現金或於商店未能提供刷卡服務時,提現消費之用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皆可
申請人目前確無自用住宅
申請人係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
申請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足額擔保」時,免徵提保證人
擔保品價值貶落時,得要求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保證人所保證金額僅限主債務金額,不得約定包括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人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餘額最高二十萬元
額度最高二十萬元
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由銀行在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範圍內自行控管額度
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計算,由銀行在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範圍內自行控管額度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