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
不動產抵押權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
經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隸屬於董(理)事會
應定期向管理階層報告
對內部控制缺失應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係為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而設
內部稽核單位一般查核
營業單位一般自行查核
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
營業單位專案自行查核
甲之侄兒
甲之堂兄
甲之父
甲之孫
董(理)事會
會計師
授信獎懲委員會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促進銀行營運效率
相關法令之遵循
確保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達成預算盈餘目標
監察人
高階管理階層
總稽核
洗錢防制中心與聯合徵信中心
各金融機構與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圈與各金融機構總管理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之內部通報圈
各金融機構總管理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之內部通報圈與洗錢防制中心,兩部分通報圈
洗錢防制中心、經濟犯罪防護中心及聯合徵信中心三部分通報圈
新台幣十萬元
原約定額度
冒用者來電所調整之信用額度
發卡機構逕行調高之額度
每年
每二年
每三年
每五年
十萬元
二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公司年度累積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
個人年度累積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進口押匯
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
以存單擔保辦理之履約保證
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
25%
15%
10%
5%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六十日
對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地方不須辨識亦無須監控
高階主管無須覆核員工辦理超逾權限業務
不指派員工擔任有利益衝突或互為牽制之工作
應指派員工擔任互為牽制之工作
稽核委員會
總經理
董事會
土地代書
縣市地政事務所
房屋仲介公司
第三公正人
設最低額度
設最高額度
設機動額度
不設額度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金融機構應協助消費者向受託機構求償
金融機構應先對消費者負責,再向受託機構追償
金融機構應先向受託機構追償,再賠償消費者
金融機構應採取中立立場,由受託機構自行處理
8%
匯率
擔保品及其估價
貸款期限
本息償還方式
1倍
1.5倍
2倍
2.5倍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以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
依加強推動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之授信
對一般企業辦理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30日內
僅於每營業年度第2季及第4季終了30日內
僅於每營業年度第1季及第3季終了30日內
每年營業年度終了30日內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放款係屬授信
保證係屬授信
放款期限八年,係屬中期信用
保證期限一年,係屬短期信用
副總經理
內部控制制度
自行查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
人事制度
二個月內
四個月內
六個月內
八個月內
人事單位經理
董(理)事長(主席)
股東會
董(理)事會議紀錄
會計師查核報告
風險控管演練報告
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
營業櫃台抽屜不須裝設自動鎖
大出納區不應裝設柵欄等安全設施,以方便大額現金搬動
運鈔車應備有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
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二道防線
金庫室鑰匙、密碼應指定二人以上分別控管
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為安全維護督導小組召集人
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提董(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營業處所應裝置自動報案及警報系統,並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
鑑價作業
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授信審核之准駁
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發行信用卡
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
持卡人消費款之催收
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融資餘額
承購餘額
應收帳款面額
不必提列備抵呆帳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四億元
20%
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
監理機關
外部董事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考核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
內部稽核工作是否能確實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運作情形
企業週轉金貸款
消費性放款
票據承兌業務
貼現
對債權資料應有嚴密的保護措施
信評公司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
對債權資料不得有不當利用之行為
必須確保接觸資料者不會外洩債權資料
三日內
一週內
十日內
半個月內
若被害人確須循司法程序始能解決時,各金融機構應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
金融機構應主動積極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並按季填報統計表,報經各該公會彙報金管會
金融機構應依「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處理
為了解「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之處理情形,各金融機構應逐案清查建檔,並由法令遵循主管單位列管並按季追蹤辦理情形
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經理
副理
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出售標的如含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時,應公告持卡人之信用資料
出售標的如為消費性信用貸款債權,且出售機構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
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