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銀行總經理之配偶
銀行之職員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之企業
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
五年
二十年。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
每營業年度之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三十日內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十五日內
每營業年度之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十五日內。
一週內
二週內
三週內
四週內。
內部稽核單位一般查核
營業單位一般自行查核
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
營業單位專案自行查核。
董事會應確認風險管理之有效性
董事會應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銀行應設置專屬於董事會之風險控管單位
專責風險控管單位若發現重大暴險應向董事會報告。
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
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
董(理)事會應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某甲之姪女
某甲兄弟姐妹之配偶
某甲配偶之兄弟
某甲之孫。
每半年至少辦理二次專案自行查核
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季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監察人行使職權應具獨立性
監察人應秉持高度之自律
監察人之報酬應於章程訂明或經股東會議定
酬金獎勵不得以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稽核報告
有事實證明總稽核曾從事不當授信案件
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未依總經理指示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運鈔路線應經常改變並予以保密
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應於出發前通知運鈔人員
運鈔路線應於出發前一日告知相關人員
可使用分行經理座車代替運鈔車,以掩人耳目。
五萬元、十萬元
三萬元、十萬元
五萬元、十五萬元
三萬元、十五萬元。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款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單筆現金付款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單筆現金換鈔交易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單筆轉帳交易。
總管理機構應將聯絡單位名稱、聯絡人及其代理人員等資料以書面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聯合徵信中心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
各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是否得逞,應立即依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各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歹徒詐騙情事時,應立即通報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三十日
四十日
五十日
六十日。
發行信用卡
簽訂特約商店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百。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非居住民於本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四千萬元。
短期票券
固定收益特別股
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
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每週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客戶委託賣出未成交而已先行交付未領回
客戶委託證券商送存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客戶委託證券商領回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未依期領回
客戶委託證券商送存集中保管,證券商未依期於應送存之日送存。
內部控制制度應具備周詳有效之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應由受過訓練之適任人員獨立建置作業
內部稽核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監控工作上,不應有直接陳報董事會之職權
內部控制的整體有效性應作持續性之監控。
職務輪調制度
休假制度
福利制度
分層負責制度。
節省郵電費支出
確保內部控制有效運作
請安問候
保密防諜。
貸款業務
申請信用卡業務
匯款業務
開立存款戶業務。
執行董事會所核准之營運策略及政策
研訂作業程序以辨識、衡量、監視及控管風險
確保授權辦法得以有效執行
作業流程及手冊之校訂。
交易對象是否為人頭戶與銀行無關
空白單據之保管領用均有周延牽制控管
對購入有價證券交割前均有確實認證
各筆交易均應經主管核准後為之。
一律徵提不動產為擔保品
貸放資金不宜直接撥付借款人
應健全徵信、授信及追蹤考核制度
行員與放款客戶保持資金往來,藉以掌握客戶資信。
應確實核對認證商業本票保證章
應確實確認交易對手與交易內容
應注意付款支票之受款人是否為交易對手
應一律開具無抬頭無禁止背書支票付款。
包括因該消費性信用貸款衍生之存款開戶及親筆簽名之核對作業
不包括因該消費性信用貸款衍生之存款開戶及親筆簽名之核對作業
僅對授信案件最後階段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及契約書親筆簽名核對之對保作業
基於委託關係概括處理各項身分確認及簽章核對作業。
不可委由合格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辦理
加強運鈔車安全設施且運鈔路線或時間應求變化
運鈔車已依規定派員護送,可延用原路線以方便連繫
運鈔車已有安全設施,運鈔路線也經常變化,至於時間可固定以方便資金調度。
每日
每三日
每半個月。
自動化服務區應張貼「須刷卡入內」告示
對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應保存二個月
應裝設專線服務電話二十四小時受理金融卡申訴事宜
僅須建立自動櫃員機每營業日定時巡查作反偵測機制。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應檢視客戶資料維護之內部管理機制是否安全妥適
應有效落實自行查核工作
風險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客戶資料保密安全機制之稽核
全面檢視全行客戶資料保密安全之落實情形。
由金融機構自行負責客戶資料保密安全之維護,與受委託機構無關
由受委託機構自行負責客戶資料保密安全之維護,與金融機構無關
由受委託機構落實執行客戶資料保密安全之維護,金融機構確實監督
由金融機構落實執行客戶資料保密安全之維護,受委託機構確實監督。
「足額擔保」時,免徵提保證人
擔保品價值貶落時,得要求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保證人所保證金額僅限主債務金額,不得約定包括其他從屬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人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還款進度列入績效考核指標
主動連絡受害人或速洽金融同業協查,縮短作業時間
對於剩餘款項10萬元以下及金額較小之案件,可暫緩處理
總行密集追蹤辦理執行成效,例如從每週追蹤一次,改為二天一次。
二十日
十五日
十日。
銀行公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應建立不動產鑑價制度
應建立授信歸戶制度
應建立關聯企業連保制度
應建立關係戶利潤中心制度。
5%;10%
10%;15%
15%;20%
20%;40%。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
金融機構聯合貸款案,如各參貸金融機構擬出售不良債權,應先符合各參貸金融機構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或外部專家估價以決定建議底價,始可辦理出售
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如含銀行法第33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應經擬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金融機構如擬對得標之應買人辦理授信,則該授信應為擔保授信且所徵取之擔保品不得包括自身所出售之不良債權。
百分之零點五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一點五
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