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者之資產作擔保
保證人
良好的財務結構
本票背書人
五年
三年
一年
六個月
借款人聲請公司重整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繼承
借款人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應收帳款週轉率
流動資產週轉率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之總餘額
所稱之中期放款,不包括外幣放款
所稱之定期存款,不包括外匯存款
中期放款經轉列催收款後,該催收款餘額亦應計入中期放款總餘額
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的股東
該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之企業
該銀行負責人
該銀行職員
存貨
保證成數以十成為原則
保證範圍限於債務本金及利息
保證手續費率分為 0.5%、1%、1.5%三級
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臨時性週轉金貸款之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
經常性週轉金貸款又稱資產轉換型貸款
經常性週轉金貸款之還款來源可為保留盈餘
設備資金貸款之還款來源可為提列之折舊準備
需得其父母親均同意方為有效
僅需其父親同意即為有效
需徵取其親屬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方為有效
僅需其本人同意即為有效
七日以內
十日以內
三十日以內
四十五日以內
無擔保授信
消費者放款
銀行間相互調劑準備
政府放款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貼現
賣方委託承兌
出口押匯
承兌匯票
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
遠期支票
未表明一定金額之本票
應查核借款人信用
應查核是否為合法交易行為
應對票據內容(記載事項)進行查核
應查核票據發票人信用,惟不需對票據背書人進行查核
委請銀行為之保證,則該銀行負有保證付款之責任
保證方式為簽發保證函
每筆保證期限自發行日起至該本票到期日止,以不超過 365 天為限
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單位或其倍數發行
增加盈餘
增加現金股利發放
現金增資
將短期放款改為中長期放款
72,000 千元
60,000千元
24,000千元
12,000千元
承兌人
發票人
借款人
受益人
屬於應急功能
屬於備用功能
得視為一般短期週轉來運用
不得移用於非現金科目資產之融資
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付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收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付款項週轉期+預收款項週轉期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預付貨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
(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淨值+長期負債)
本期損益+折舊-長期股權投資-應收帳款增加數+應付帳款增加數
全年內銷金額 ÷ 週轉次數
企業動用資金時間短
利率通常較短期新臺幣放款為高
採浮動利率,利息滾入本金
若無特別約定時,按每日最終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季節性週轉金貸款
臨時性週轉金貸款
經常性(永久性)週轉金貸款
一般週轉金貸款
付款交單
進口押匯
外銷貸款
所謂承兌,為匯票付款人在票面上記載承兌字樣並予簽名者
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亦視為承兌
承兌制度僅限於匯票,而本票及支票均無承兌的規定
承兌人如到期不付款,倘執票人係原發票人,即不得直接請求其支付票款
營業收入
被投資企業之股利
流動資產變現
保留盈餘
履約保證
押標金保證
支付款保證
保固保證
參貸費
前置費
保證費
承諾費
攤提折舊
應收帳款增加
存貨減少
員工分紅配股改列費用支出
完整的經營團隊
健全的工會組織
良好的管理制度
負責人的經營理念
協助企業改良營運所需之廠房機器
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
協助企業維持經常性營業活動
協助企業購置土地擴大營運
借款戶
資金用途
還款財源
債權保障
先確定資金來源,再尋求資金去路
先確定資金去路,再尋求資金來源
先籌足自有資金,再確定資金去路
先向銀行借款,再確定資金去路
OT (Operate and Transfer)
BT (Build and Transfer)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BLT (Build-Lease-Transfer)
墊付國內票款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透支
中長期授信
可減低借款人之洽貸成本
可保持抵押品之完整性
可增加貸款銀行的收益
貸款銀行可規避銀行對單一客戶授信最高限額之規定
不可抗力風險
法令風險
經濟風險
計畫本身的風險
三個月內到期之應收客票
三個月內到期之國庫券
三個月內到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個月內到期之商業本票
ABCDE
ACBED
BACED
BCADE
償還銀行借款會使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購置固定資產會使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處分權益證券價款會使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會使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負債應包括本行與他行所有的金融負債
總收入應包括借、保人之收入
收入應以穩定來源為主
具有淨值之不動產,有助償債能力之強化
簽帳卡 (Charge Card )
聰明卡 (Smart Card )
公司卡 (Corporate Card )
Debit 卡
二者均為每月固定日繳息
現金卡自發卡日起計息、循環貸款自撥款日起計息
一般循環貸款當日借當日還仍須計息、現金卡則否
還款時均按費用、利息、本金依序沖償
每戶貸款金額小,件數多
銀行面臨借款人的還款壓力小
只能夠取得借款人有限的財力證明
大多屬中長期融資
二週
一個月
三個月
是否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本人親簽
債權憑證應徵提完整
應在借據空白處盡量多預蓋借款人圖章以防缺漏
應善盡授信條件告知義務並將借據影本提供客戶
銀行結帳日
銀行墊款日
消費款刷卡日
繳款截止日
動產抵押權辦妥設定登記後,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應交由借款人保管
汽車應投保全險,並以借款人為受益人
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之登記監理機關,係以債權人所在地縣市之監理機關為準
撥款以撥入借款人帳戶或借款人指示之帳戶方式辦理
個人股票集保貸款
個人理財週轉貸款
經銷商週轉金貸款
個人現金卡貸款
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組合
按到期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依客戶往來關係定價
依動用金額高低訂定不同利率
銀行資金部位緊則利率較高
受政府法令限制者則利率較高
未來利率變動風險小則利率較高
客戶使用彈性大則利率較高
軍公教房屋第一順位貸款
消費者小額信用貸款
房屋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貸款
1,000 萬元
1,200萬元
1,400萬元
2,000萬元
標的物
保險金額
權利人及義務人
抵押權設定順位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加一成
借款金額加二成
借款金額加五成
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到期日
每筆貸款金額一般以不超過信用狀有效金額之八五成為原則
信用狀押匯款應優先清償本項貸款
憑以辦理之信用狀,以遠期信用狀為限
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
Factoring
Forfaiting
出口透支
外匯承兌
航空提單之背書
預購遠期外匯
FOB
CIP
CFR
CPT
對賣方而言,與即期信用狀相同,均為見票即付
會計科目以外幣「短期放款」科目列帳
利息由開狀申請人負擔
授信期間一律 180 天
航空提單
郵包收據
海運提單
傭船提單
資金融通
承擔買方無法付款的倒帳風險
承擔可歸責於賣方過失而產生的商業糾紛
應收帳款管理、收取與催收
擔保品均為信用狀
融資額度及期限須與購料週轉金貸款相同
均不得以外幣貸款方式辦理
交易方式均為賣方先出貨、買方後付款
國外買主名稱及價格條件
貨物保險項目及卸貨港
保兌銀行及償還銀行
貨物名稱及數量
憑輸出契約辦理之融資
以 D/A 方式託收之外銷貸款
憑國外訂單辦理之融資
兩者均以信用狀為交易基礎
押匯款為一般外銷貸款之還款來源
Trade Card 以應收帳款之匯入匯款為還款來源
一般外銷貸款對買方之信用較無法掌握
L/C 較 D/P 為佳
D/A較 D/P 為佳
D/A較 L/C 為佳
D/P較 L/C 為佳
質權
抵押權
抵銷權
留置權
請求,並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請求,並於請求後六個月內再為請求
請求,並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並於請求後六個月內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
起訴
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本票裁定
聲請假扣押裁定
銀行
甲
法官
自到期日起算
自提示日起算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自起訴之日起算
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
授信契約
借款約定書
強制執行通知
我國訴訟制度在一、二審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我國訴訟制度在第三審時,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訴訟之兩造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得於收受判決後三十日內聲明上訴
於言詞辯論期日,如被告經合法送達而未到庭,即得向法官聲請依原告之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個月
四個月
在重整程序的和解
依破產法成立的和解
在法院的和解
當事人私下的合解
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票據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六個月
墊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票據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三年
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債務人有二人以上時,得向任一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債務人處所不明,必須公示送達為之
支付命令於三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