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報表
上市公司之核閱報表
自編報表
會計師融資查核簽證報表
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與資本淨值
銷貨淨額與存貨
流動負債與銷貨淨額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四千萬元
辦理徵信、對保及撥款人員
業務人員
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
放款記帳及催收人員
應評估授信風險,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
受理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時應降低授信成數
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其股票質押情形一併評估
安全性
固定性
公益性
收益性
借款戶因素
資金用途因素
還款財源因素
債權保障因素
土地
建物
有價證券
汽車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
自有品牌推廣國內市場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淨值週轉率
應收帳款週轉率
存貨週轉率
資產收益率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經常僱用員工為30人之私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最近一年營業額為新臺幣8,000萬元之托育中心
實收資本為新臺幣5,000萬元且經常僱用員工為100人之製造業
經常僱用員工為200人且最近一年營業額為新臺幣1.2億元之餐飲業
信用狀保證
無擔保授信
擔保授信
加強擔保授信
一年
二年
五年
十五年
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
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
公司債保證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進口押匯
出口押匯
現金
短期投資
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
存貨
為擴充或更新而購置固定資產所需資金
充實中長期營運週轉金所需之資金
購置非屬生產或營業用途之不動產所需資金
企業從事重大投資開發計畫所需資金
取得固定資產
舉借債務
償還借款
支付利息
依票據金額大小而定
愈短
依票據種類而定
愈長
在授信期間維持一定金額以上之淨週轉金
禁止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新借款
按期提供各種財務報表
財務比率、債務總額之限制
承兌人
發票人
背書人
持票人
每日最後透支餘額
每日最高透支餘額
每日最低動用金額
日間透支計息
一般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營建工程貸款以一次撥貸為原則
應要求借戶投保「營造綜合險」
以建物完工出售款或分戶貸款為還款來源
增加盈餘
增加現金股利發放
現金增資
將短期放款改為中長期放款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
長期投資明細表
BTO
BOT
BOO
BLT
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
受益人指定銀行
託收銀行
買賣雙方任一方簽發的匯票,銀行均須查明該交易買方尚未付現
承兌多以匯票為主,但銀行也可接受買方簽發的本票予以承兌
銀行未直接提供資金,但承兌與一般放款業務承受相同之風險
每筆匯票承兌期限,以一年為限,且應不超過其基礎交易之賒銷期間
People
Purpose
Payment
Protection
全年營業收入
全年內銷金額
全年應收客票金額
全年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
歐洲美元聯貸及亞洲美元聯貸
美洲美元聯貸及亞洲美元聯貸
歐洲美元聯貸及美洲美元聯貸
歐洲歐元聯貸及亞洲美元聯貸
票據未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借款人於票據背面背書
支票未記載付款地
支票未屆發票日
發起人風險
行銷層面的風險
營運層面的風險
法令風險
盈餘
提列之折舊
營業收入
營業活動的現金流入
營業活動的現金流出
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的現金流出
折現率
貸款利率
每股盈餘(EPS)
流動比率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租賃期間達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75%以下者
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之90%以上者
兩者皆可收受大陸境內擔保品
OBU須徵提投審會核准函;大陸分行則否
OBU限辦理短期授信;大陸分行則短中長期皆可
OBU之借款額度不可循環動用;大陸分行則可
90天
120天
180天
270天
背對背信用狀不須受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
MASTER L/C之開狀行應以信用卓著者為宜
背對背信用狀條款不得與MASTER L/C之規定牴觸
空運提單之MASTER L/C,由於申請人不易掌握貨物控制權,轉開時應審慎辦理
保險金額及幣別無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保單日期不得遲於提單上註明之裝船日期
進口價格條款為CIF或CIP時,由買方投保
進口價格條件為FOB、CFR、CPT時,由賣方投保
買賣雙方及保兌銀行(如有者)之同意
在授信額度內增加信用狀之金額
信用狀之修改仍須受到UCP600之約束
原交易條件為FOB修改為CIF,但未增列保險條款
貸款期限須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承保範圍不包含政治危險
託收文件若因進口商倒閉而不獲承兌或付款時,可向中國輸出入銀行申請理賠
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總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運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額為保險價額
發貨人
進口商
融資銀行
代收銀行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
還款來源主要為稅後淨利及折舊
貸款額度一般以不超過進口設備價款之七成為原則
進口機器設備之開發信用狀與貸款宜在不同銀行辦理
信用狀買斷業務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買入光票業務
出口週轉金貸款業務
ICC
運費以中間商墊付為原則
轉開L/C 之有效期間及裝船期限可遲於MASTER L/C
轉開L/C 之保險金額可小於MASTER L/C金額
轉開L/C 之商業發票金額可小於MASTER L/C金額
5%
10%
15%
20%
十天
十五天
三十天
六十天
Letter of Credit
Payment Prior to Delivery
Payment Against Delivery
Deferred Payment
URC522
URDG758
UCP600
ISP98
銀行墊款日
銀行結帳日
繳款截止日
銀行催收日
每戶貸款金額小
不具自償性
大多採用逐案審核程序
以「個人」為貸款對象
負債應包括本行與他行所有借款
總收入應包括借、保人之收入
還款來源為經常性收入
具有淨值之不動產,有助償債能力之強化
固定利率
機動/固定組合利率
議定利率
關係定價
市場競爭激烈
客戶議價能力低
銀行本身資金部位較緊
預測未來利率變動風險較大
合併鑑價方式較適用於公寓、大樓等土地無法全部持分之擔保品
分開鑑價方式較適用於獨棟透天厝、別墅、廠房等土地單獨全部持分之擔保品
銀行實務上對於房屋鑑價大都採用比較法
法院拍賣不動產時係以土地時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股票
應收票據
不動產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
以電話催收時應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三個月以上
出售不良債權後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之公司名稱及債權金額
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相關第三人表明金融機構名稱,並出示證明文件
房屋為借款人自住
原房屋貸款已繳納之本息佔貸款比例偏低
房屋裝潢花費相當金額
原房屋貸款為買賣取得且自備款高
購屋貸款
修繕貸款
週轉型房貸
綜合型房貸
按月攤還本息
按月繳息到期還本
按月償還定額本金
部分貸款分期償還,餘額到期一次清償
償還意願
償債能力
穩定性
債權保障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
請求票款清償之案件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之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確定之支付命令
法院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法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票據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一年
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以上皆可
ABDC
DBAC
ADBC
DABC
重新徵提新的借款契約
徵提增補契約(據)
逕辦理借新還舊
重新設定抵押權
動產查封以「標封」為主,不動產之查封以「揭示」居多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六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物
已登記不動產之查封,法院應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實施查封之前到達地政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請法院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請法院向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
請法院直接拘提債務人
得相互抵銷之債務必須給付種類相同
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含視為到期)
支票存款未終止往來契約前不得抵銷
銀行就活期存款不得主張抵銷
優先重整債權
有擔保重整債權
無擔保重整債權
重整債務(乃公司在重整程序中所生之債務及費用)
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
債權人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銀行債權消滅
債務人不知而仍為履行給付者,嗣後得請求返還
扣押命令
收取命令
支付轉給命令
移轉命令
四個月
五個月
授信到期屆滿三個月
授信引用加速條款視為到期
已對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
借款人已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