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總額 ÷ 資本淨值
資本淨值 ÷ 資產總額
(淨值 + 長期負債) ÷ 固定資產
銷貨淨額 ÷ 資本淨額
87年6月28日
87年12月26日
88年6月26日
90年6 月26日
借戶有良好之財務結構
借戶提供資產為擔保
第三人提供資產為擔保
週全的放款契約條款
抽象過失主義
具體過失主義
推定過失主義
重大過失主義
辦理徵信、對保及撥款人員
業務人員
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
放款記帳及催收人員
低利新貸償還他行貸款案件不得專案申請送保
企業已申請公司重整者不得為直接信用保證
專案重新續約保證至遲應於原專案保證屆期後二個月內向基金提出申請
企業淨值依最近財務報表為負數且期中財務報表尚未轉為正數者不得申請直接信用保證
購買流動資產
購置固定資產
替代股權
償還既存債務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五年
呆帳紀錄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
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建造住宅得辦理中、長期貸款
對購買企業用建築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對個人購置耐久消費品得辦理長期放款
對買受人所簽發經承銷商背書之本票得辦理貼現
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40%
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5%
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逾各該銀行之淨值
消費者貸款不計入授信總餘額
應收帳款很多
短期投資很少
流動負債很少
存貨相當高
反面承諾
遠期支票
權利質權
非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委請銀行為之保證,則該銀行負有保證付款之責任
保證方式為簽發保證函
每筆保證期限自發行日起至該本票到期日止,以不超過 365天為限
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單位或其倍數發行
支票
本票
商業本票
匯票
為企業現金管理之輔助性融資
動用資金時間短
利率一般較短期放款為高
若無特別約定,利息按每日平均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
自有資本比率55%,固定長期適合率95%,淨值報酬率20%
自有資本比率45%,固定長期適合率120%,淨值報酬率20%
自有資本比率35%,固定長期適合率125%,淨值報酬率20%
自有資本比率40%,固定長期適合率100%,淨值報酬率20%
外銷貸款
墊付國內票款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貼現
開發信用狀
承兌
墊款
修改信用狀
借款戶之原料供應商所開立票據
借款戶負責人之配偶所開立票據
借款戶銷貨之買方所開立票據
借款戶之下游廠商為保證購貨所開立票據
L/C、D/P、D/A、O/A
L/C、D/P、O/A、D/A
L/C、O/A、D/P、D/A
L/C、D/A、O/A、D/P
負債比率
淨值比率
速動比率
固定長期適合率
發行公司債保證
押標金保證
保留款保證
保固保證
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付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收款項週轉期
存貨週轉期+應付款項週轉期+預收款項週轉期
兩者均應注意審查票據債務人及票據內容
應收遠期支票僅可辦理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不可辦理票據貼現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均不得用來申辦墊付國內票款及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後銀行取得票據權利,收取票據時應請貼現人背書;辦理墊付國內票款則不須由借款廠商背書
存根聯
扣抵聯
收執聯
通知聯
申請承兌之匯票係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者
就同一賒銷之交易基礎,同一承兌期間,同一承兌金額之同一交易,業經銀行辦理匯票承兌者
賣方簽發匯票者,經查明所涉交易買方尚未付現
買方簽發匯票者,以賣方為匯票受款人,並經查明買方就所涉交易尚未付現
付款交單
進口押匯
出口押匯
實質收益率較高
實質收益率較低
二者相同
視貼現期間長短而定
BOO(Build-Own-Operate)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BTO(Build-Transfer-Operate)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
常見之約當現金包括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國庫券、商業本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等
現金流量預估表為中長期授信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之必備徵信資料
有些企業獲利雖然好看,但存貨或應收帳款鉅幅增加,營業活動呈現現金淨流出,不僅影響還款能力,往往還隱藏假帳危險
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收現,均視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長期償債能力比率
預估現金流量餘絀
預估稅前淨益率
預估固定資產週轉率
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可分為直接授信及間接授信二類
企業在營業最旺季時所保留之最低限度流動資產即為經常性週轉金
經常性週轉金宜以中長期資金支應
流動比率
存貨週轉率
股東權益比率
參貸費
前置費
保證費
承諾費
盈餘
管理
現金流量預測
流動資產變現能力
居民抗爭風險
發起人風險
行銷層面風險
營運層面風險
所需私有土地,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機具設備,其進口關稅得分期繳納
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
授信額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所稱授信限額內
擴建新廠
買庫藏股
配發現金股利
接到大訂單所需購料
OT(Operate and Transfer)
BT(Build and Transfer)
BLT(Build-Lease-Transfer)
提供企業在特定期間之現金收支資訊
有助於企業資金調度及運用的規劃
銀行可藉以瞭解企業在特定期間之經營成果
銀行可藉以深入瞭解企業之償債能力
一般係指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借款人免提供擔保品
應強化審核機制以控制授信品質
可作為個人小額消費、投資理財或週轉之用
負債應包括本行與他行所有的金融負債
總收入應包括借、保人之收入
收入應以穩定來源為主
具有淨值之不動產,有助償債能力之強化
受益人應為貸款之金融機構
投保金額應足夠,且依土地持分坪數 × 重置成本計算
地震基本保險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應由金融機構保留保單正本
循環信用
預借現金
簡易貸款
現金卡貸款
依據資金成本加碼之成本導向訂價
依據客戶認知價值之需求導向訂價
依據競爭者所定價格之競爭導向訂價
依據業務目標估算之目標導向訂價
房屋貸款為有擔保品貸款,不需要核對購屋貸款相關契約是否由借款人及保證人親簽
應善盡授信條件告知義務,並將借據影本提供予客戶留存
為求信任,債權憑證塗改處不須蓋章以示確認
代償前順位案件可不徵提切結書
週轉金貸款係以借款人名下現有之汽車為擔保
購車貸款係以借款人所購買之汽車為擔保
銀行對購車貸款之審核較週轉金貸款為嚴謹
通常於購車後一個月內提出融資申請者,視為購車貸款
未滿二十歲之學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申請信用卡正卡
銀行不得對學生核發三張以上的信用卡及現金卡,惟學生家長同意則不受限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年滿二十歲之信用卡申請人,經確認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具還款能力者,各發卡機構毋須函知持卡人之父母
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學生,但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仍應依規定確認身分,並於查明後依學生申請信用卡之規範辦理
維持率 = 股票之票面價值 ÷ 借款餘額
應歸戶管理
應訂定維持率之最低門檻
維持率低於最低門檻時,借款戶應在約定期間內補足擔保值
A
A、B、C
A、B、D
A、B、C、D
宜明定催收作業規範,輔以電腦系統輔助催收
運用數據統計分析,只要在容許的呆帳範圍內即自動打銷
依據Roll Rate 估計未來應提列之損失準備
依據Vintage追蹤分析不同時期的授信政策變動對資產品質的影響
以消費者為主體,因此每戶貸款金額小,件數多,而且貸款承作單位成本較低
採用數量化核貸程序,只要符合總行訂立之核貸條件、程序暨作業細節等相關規定,即可核貸
借款金額往往是消費者月所得之幾倍或幾十倍,因此貸款期間大多屬中長期融資
消費者貸款大部分均採本息均攤方式,因此還款壓力大,銀行必須不斷的尋找新案源
70,351元
82,651元
93,370元
172,800元
軍公教房屋第一順位貸款
消費者小額信用貸款
房屋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
銀行墊款日
銀行結帳日
繳款截止日
消費簽帳日
Usance L/C
Sight L/C
D/A
O/A
持卡人完成開卡程序後即可持卡消費
特約商店係向發卡機構請款
將交易資料送至發卡機構是收單銀行的工作
發卡機構應將消費帳單定期通知持卡人
受ISP98規範的擔保函(standby)
受URCG 325規範的契約保證函(Contract Guarantee)
受URDG 458規範的即付保證函(Demand Guarantee)
受UCP 500規範的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航空提單
郵包收據
海運提單
傭船提單
進口貿易
出口貿易
三角貿易
國內交易
保證函正本退還時,當然解除保證責任
掌握有充分之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償還債務
保證函內未載明有效日期時,應照會國外通滙銀行並經其確認
可憑申請人之書面要求即終止保證責任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FPA
七日
七個營業日
十五日
十五個營業日
信用風險
政治風險
財務風險
移轉風險
申請人為Master L/C之受益人
金額小於Master L/C之金額
有效期限超過Master L/C規定之有效期限
留意Master L/C是否修改
訂單或合約
承兌交單(D/A )
付款交單(D/P )
信用狀(L/C )
D/A外銷貸款
D/P外銷貸款
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
託收文件借款人可委請任一往來銀行為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可由借款人自行指定,不須融資銀行同意
託收款項收妥日期早於貸款到期日,應提前清償貸款
貨款不必匯交融資銀行,可由借款人收妥後再行償還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法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確定之支付命令
法院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五日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金資中心
聯徵中心
銀行公會
中央銀行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一年
三年
五年
六年
本金
逾期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
後順位抵押權人請求代償,債權人依法不得拒絕
借款人之家屬請求代償,債權人依法不得拒絕
保證人請求代償,債權人須取得借款人同意始得接受
抵押物共有人請求代償,債權人須取得借款人同意始得接受
債務人之銀行存款
債務人之薪津
債務人之租金收入
債務人之不動產
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合議庭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須於授信到期(或視為到期)屆滿五個月
已對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及取得執行名義
借款人已停止營業
逾期利息最高以到期日後三個月為限
三日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