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借款人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本票
動產質權
信託占有。
企業建築放款
企業生產設備放款
工程履約保證
自用住宅放款。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A君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A君之配偶
A君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A君之兒子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三
五
十
十五。
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票券金融公司
農漁會信用部。
1/2、1/2
1/2、2/3
2/3、2/3
2/3、3/4。
25%
20%
15%
10%。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二次,並以二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三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該資產管理公司
該金融機構之顧問律師
為該債務人查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該金融機構。
五年
六年
八年。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與營業額等值以上之罰金
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業務。
財政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
中央銀行。
二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一年。
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由甲配偶簽章
須由甲與其父母共同簽章
須由甲與其配偶共同簽章。
因錯誤而被撤銷之債務
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因詐欺、脅迫而被撤銷之債務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之債務。
撤銷權
抵銷權
代位權
抗辯權。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必須以訴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為之。
週年6%
週年12%
週年20%
週年5%。
十五年
一年
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起人得隨時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公司章程得限制股東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公司為確保股價之穩定,得於公告後隨時逕將已發行之股份收回或買回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公司所在地
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公司章程
經理人姓名。
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
有副董事長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未設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不論有無副董事長,或有無指定代理人,均應由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其法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之違約金
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在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上背書,絕對無效。
三日
四日
五日
七日。
僅甲
僅乙
僅丙
甲、乙、丙。
就部分金額為保證
就部分金額為背書
就部分金額為付款
就部分金額為承兌。
執票人對匯票之承兌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執票人對支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執票人對本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執票人對本票之背書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其票據權利應受限制
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其票據權利不受影響。
典權
動產抵押權
附條件買賣
各該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台北地院
高雄地院
台中地院。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務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三角
五角
七角
一元。
七日
十日
十四日。
強制執行法已無「強制管理」之規定
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命付強制管理
執行法院不得撤換強制管理人。
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十四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四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非依債務本旨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者,提存人不得聲請返還提存物
無論提存金額多寡,清償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元
提存金免計付利息。
聯合行為
結合行為
寡占行為
獨占行為。
債權
物權
專利權
人格權。
銀行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銀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企業經營對於其提供之說明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契約之用而與消費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經相對人同意
經法院公證
經民間公證人之認證
經主管機關同意。
徵信單位撰寫徵信報告,應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以供上級參考
對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得酌情免辦徵信
徵信所需各種資料,應由營業單位負責索取
徵信報告不得提示客戶或作為拒貸之藉口。
逕予退件
向授信戶查證
請授信戶提出說明
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應由原受理親屬代償之銀行,發函給聯徵中心登錄
原受理親屬代償之銀行於發函前,應確認客戶、代償人身分及代償事實
原受理親屬代償之銀行於發函時,應檢附申請書影本
揭露期限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決定。
個人填送資料
申報書內容
個人填送資料與申報書內容金額兩者孰低
個人填送資料與申報書內容金額兩者孰高。
現金流量預估表及營運計畫
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登記證件影本。
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
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
新台幣二仟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
逾新台幣一仟五百萬元且提供不動產十足擔保者。
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公司職員名冊
授信戶資料表
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採用
自處分日起半年內不予採用
自處分日起三年內如予採用,應說明採用原因,審慎評估
自處分日起四年內如予採用,應說明採用原因。
支票存款開戶
一般貸款業務
現金卡業務
活期存款開戶。
該銀行淨值之15%
該銀行淨值之50%
該銀行之淨值
該銀行淨值之1.5倍。
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
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二個月內
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
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二個月內。
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
授信額度、利率、擔保品
擔保品、保證人之有無、資金用途
利率、貸款期限、償還來源。
短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流動資產變現
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提列之折舊
資本支出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經營之利潤
消費者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人之薪資。
對同一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百分之三
對同一法人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百分之二十
對同一關係人中自然人之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百分之六
對同一關係企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百分之十。
週轉資金貸款
發行公司債保證
消費者貸款
資本支出貸款。
銀行對金控公司授信,徵提該金控公司子公司股票設質之授信
資產管理公司以所收購之不良債權設定質權
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以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
房屋修繕貸款
汽車貸款
客票融資貸款
助學貸款。
帳款逾期三個月
確定不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
帳款到期日後九十日
清償日屆滿九十日。
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
出口押匯
透支。
申請貼現之票據,須經申請貼現人之背書,其為匯票者,並應經付款人之承兌
貼現票據如有背書時,非以連續為要件
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
如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銀行亦不得拒絕貼現,惟可要求申請貼現人背書,其為匯票者,並可要求付款人承兌。
商業本票到期經銀行墊款者
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之授信案件
協議分期償還案件,未依約履行逾三個月者
已獲信用保證基金理賠款項。
五人
十人
五十人
二百人。
a.b.c.
a.c.b.
b.c.a.
c.b.a.。
二十萬元
一百萬元
二百六十萬元
五百萬元。
退稅款權利屬於債務人所有,應返還債務人
法院應通知原分配表之債權人另行具狀參加分配
法院得逕將該款項撥交原執行債權人
退稅款屬於原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法院應依職權重行分配。
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停止計息,對外債權照常計息
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對外債權均停止計息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董會代表行使
類似案件之轉銷不需通知監察人
類似案件經常董會代行准予轉銷即可,不必再陳報董事會核准
仍應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
d.a.c.b.
c.b.d.a.
b.c.d.a.
a.b.d.c.。
第一類為正常者
第二類為應予注意者
第三類為收回有困難者
第五類為收回無望者。
放款覆審得以實地調查與書面審核等方式為之
放款覆審得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進行
放款覆審工作應主動積極辦理,故毋需行為內部稽核範圍
轉銷呆帳時,應查明有無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
什項收入
待追索債權
已提列之備抵呆帳
追索債權。
無殘餘年限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短期放款期限之二倍
其分期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不得超過二十年
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金30%
殘餘年限未滿5年者,以每年償還本息10%以上為原則。
總經理
董事長
常務董(理)事會
監察人會。
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皆無須加廣告醒語
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得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
不得於營業據點外核發「無額度、尚未啟用」之卡片
媒體廣告得以「快速發卡」作訴求。
1
2
3
4。
發卡機構告知持卡人之書面內容有變更時,經合法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如不同意得終止契約
發卡機構應定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該明細資料應包括交易地區與國家、交易金額及幣別等
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申請前,不得發給信用卡。
開發信用狀保證金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開發信用狀應憑國內客戶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以新臺幣結購進口所需外匯者,指定銀行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新臺幣二萬元
新臺幣三萬元
新臺幣四萬元
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