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銀行負責人之配偶
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之個人股東
該銀行辦理保管箱業務職員之配偶
該銀行辦理授信職員之伯父。
銀行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銀行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承兌
貼現
背書
透支。
自動提款卡
現金儲值卡
信用卡
電子錢包。
一
三
五
十。
10%
15%
20%
25%。
經營證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
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
中央銀行
銀行公會。
得繼續行使債權
得繼續強制執行
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應依重整計畫或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財政部
海關
民航局。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辦理境內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收受境外法人之外匯存款
辦理境內外法人之外幣授信業務。
由A銀行自由決定
先清償擔保品最少之債務
先清償利率最低之債務
按各筆債務金額比例清償。
股票已辦妥設質手續,不必再向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股票已蓋妥設質印章,交給張三沒關係
股票應由銀行保管,並由銀行向公司辦妥設質登記,不能交還張三保管
應等銀行保管七日後才可以交還張三保管。
五年。
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不受影響
失其效力
效力未定
由當事人決定。
未成年已結婚之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未宣告禁治產之精神病患,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
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公司設立登記前,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股份轉讓而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二年後,不得轉讓。
聲請重整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法院於重整裁定前,應選任重整監察人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破產或強制執行等程序停止之處分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股東會
董事會
經理人會議
監察人會議。
臨時管理人
檢查人
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利息記載無效
該票據無效
依其記載而生效
記載之效力由法院判決
六個月。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所得享有之票據權利,以其所支付之對價為限
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對於前手以外之票據債務人無追索權。
匯票發票人
支票發票人
匯票承兌人
匯票之擔當付款人。
提示日
發票日
起訴日
拒絕證書作成日。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二日為限。
對於抵押物提供不生效力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認為不當時,得提出之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認為不當時,得提出之
強制執行程序不因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而停止
執行法院為裁定後,當事人不得抗告。
扣押命令
收取命令
移轉命令
支付轉給命令。
四個月
五個月
15日;3個月
10日;2個月
5日;1個月
20日;4個月。
六個月
結合行為
聯合行為
獨占行為
顯失公平行為。
「消費關係」乃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訪問買賣」乃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定型化契約」乃指以消費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消費者」乃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三年。
該憑證須使用最新電子應用技術
該憑證須由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所簽發
該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該憑證須公佈在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
著作權
人格權
財產權
考試權。
因臨時接獲大額訂單
因更新機器設備
因購買公司所生產產品之原物料
因應旺季來臨之資金需求。
客戶申請授信時,由徵信單位索齊資料後辦理徵信
為爭取優良廠商,徵信單位得主動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參考
聯合授信案件之徵信工作,倘經參加銀行自行評估主辦銀行提供之聯合授信說明書內容,認已涵蓋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將聯合授信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
徵信單位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應由不同單位或不同人員分別辦理
已徵取會計師財簽之承諾書者可免徵取會計師財簽
徵信檔卷除經辦工作人員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對全行重要授信戶之申貸案應俟總行徵信單位辦妥徵信後,方能核貸。
定期存款
支票存款
汽車貸款
信用貸款。
一千五百萬元
二千五百萬元
三千五百萬元
五千萬元。
個人借款金額低於新臺幣一仟萬元
企業借款低於新臺幣二仟萬元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對外國公司之授信。
受處分警告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申誡者,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者,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除名者,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五年
七年。
企業之組織沿革
產銷及損益概況
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
財務狀況及產業概況。
四億元
十二億元
二十億元
二十四億元。
二百人
一百人
五十人
二十人。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擔保物被查封時
受強制執行致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時。
製造業實收資本額9,000萬元且連續營業八個月
營造業經常僱用員工100人且連續營業二年
醫療保健服務業最近一年營業額8,000萬元且連續營業二年
休閒服飾業經常僱用員工10人且連續營業一年。
借款費用
利息
借款本金
違約金。
新臺幣二十億元
新臺幣二十五億元
新臺幣三十億元
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二十萬元信用卡額度
六十萬元無擔保消費者貸款
一百萬元本行存單質借
二百萬元房屋擔保貸款。
俟董事會集會再行陳報
由董事長決行
呈報常董會
專案請示金管會。
此類授信得以擔保授信方式承做
其放款值應以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為之
所徵取之質物不得包括授信銀行自身出售之不良債權
上開質權設定,核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擔保授信。
應在有效控制風險之前提下,依有關授信程序及規定辦理
得以遲延借記轉帳支出傳票方式處理
不得以延後記帳方式處理
協助證券商完成交割而將專戶差額補足,即屬墊付股款行為。
移轉占有
完成登記
公證
完納稅捐。
自擴充之日起,三年內
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
自擴充之日起,一年內
自合併之日起,二年內。
辦理買方委託承兌,係承辦銀行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
辦理買方委託承兌,承辦銀行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相同
辦理賣方委託承兌,係承辦銀行協助買方(委託人)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向貨幣市場獲得融資
辦理賣方委託承兌,承辦銀行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貼現同。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國外保險公司
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行,但不包括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
會計法
中央銀行法
銀行法
審計法。
銀行以暫記帳方式處理之應收未收利息,不須連同本金併轉入催收款項
銀行以暫記帳方式處理之應收未收利息,應連同本金併轉入催收款項
授信戶未依約履行,銀行將其本息轉入催收款項科目後,無須計算應收利息,俟追訴獲得清償再就實收利息報繳營業稅
銀行對以暫記帳方式處理之利息,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其與授信戶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以報繳營業稅。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第三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辦理轉銷呆帳
中長期放款協議分期償還,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
協議分期償還除符合「一定條件」外,並須依協議條件履行達三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得低於原承作利率,始得免列報逾期放款。
為促使本國銀行加速整併,因整併所增加之逾期放款,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於2年內暫不納入本措施逾期放款比率計算
本措施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包括工業銀行
逾放比率未超過2.5%,雖備抵呆帳覆蓋率低於40%者,亦有獎勵措施
本措施係以逾放比率為單一指標,因此主管機關採取獎勵措施時,不會要求銀行須達到最低資本適足率及提足備抵呆帳。
積欠本金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積欠利息超過三個月
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借款人寄發催繳函
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拍賣抵押物求償。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應經董事會決議核准,始得與債務人成立和解
辦理協議分期償還時,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者,分期償還年限得延長為五年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第四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12期
18期
24期
36期。
票券金融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農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如何適當使用循環信用以免過度擴張信用
如何適當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以免過度擴張信用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應經父母同意
如何做好個人財務管理。
正卡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
附卡申請人須年滿十五歲
未滿二十歲之申請人皆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對於二十歲以上之申請人,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
不得持有外匯賣超部位
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
所需外匯營運資金得依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
得與國外銀行建立通匯往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