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十
十五
二十。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甲之侄兒
甲之堂兄
甲之父
甲之孫。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借款人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本票
動產質權
信託占有。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為無擔保授信
乙持有B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故B銀行不得對乙為無擔保授信
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A銀行對甲公司持有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故A銀行不得對甲公司辦理無擔保授信。
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票券金融公司
農漁會信用部。
二十日
三十日
二個月
三個月。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四年
五年
六年
八年。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二次,並以二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三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七日
十日
六十日。
財政部
中央銀行
經建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使用各種憑證,須付印花稅。
代理
承攬
委任
代表。
由妻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由妻與養子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由養子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由妻與養子及夫之父母共同繼承遺產,妻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養子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夫之父母應繼分為四分之一。
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抵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可,不須經由訴訟方式為之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債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一律不得主張抵銷。
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二年。
就不動產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不動產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為三年且未經公證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所有權
地役權
典權
地上權。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120日
180日
270日
365日。
七人
五人
三人
二人。
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但無國籍、股東身分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不得兼任經理人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執票人
發票人或承兌人
背書人
付款人。
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支票
背書不連續之支票
發行逾一年之支票
背書簽名可能虛偽之支票。
票據全部無效
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其條件有效
其條件效力未定。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有效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其法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之違約金
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在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上背書,是絕對無效。
10日
15日
20日
30日。
十萬元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四十萬元。
台北地院
台中地院
桃園地院
板橋地院。
禁止命令
假扣押
假執行
假處分。
一日
二日
三日
五日。
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支出之執行費
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訴訟費
債權人為撤銷債務人就執行標的物虛偽設立之抵押權所支出之訴訟費
債權人就執行標的物申請法院代辦繼承登記所繳納之遺產稅。
六十天
三十天
十五天
七天。
十五年。
將相關內容印載於銀行作業手冊中
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
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交給消費者
以該條款之影本作為契約之附件。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經董事會同意
為增進公司利益
經主管機關同意。
經法院公證
經民間公證人之認證
經相對人同意
背信罪
詐欺罪
重利罪
瀆職罪。
對於公營事業之授信得酌情索取其徵信資料
徵信工作所需資料由稽核單位於接受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
徵信單位對於徵信資料之補充得逕洽客戶辦理
徵信資料不齊而未依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
股東名簿
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
主要負責人資料表
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之惟一參考依據
應於報告中具體表達准駁之意見
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
報告經核定後,如有再加說明必要者,得更改之。
逾期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
票據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一年
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五年
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七年。
受處分警告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申誡者,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者,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予採用
受處分除名者,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活期存款
支票存款
定期存款
保管箱。
每年六月一日起,必須及時提送最近年度之財簽
實施對象為民營營利事業,公營事業得酌情索取
對法人組織之非營利事業,可自行斟酌是否徵取
對非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仍必須徵取。
已提供他行定存單十足擔保者
本機構轉投資之子公司
證券金融公司
政府計劃性授信。
三年
五年。
2%
3%
4%
5%。
貼現
透支
保證
承兌。
銀行貼現之票據,以由商業行為所產生者為限
票據保證係指銀行受支票發票人委託,保證其到期兌現
銀行對以存單質借及票據貼現之案件,應另提保證人
貼現之票據,自發票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多不超過180天。
王甲之姑姑
王甲之姊夫
王甲妻之兄弟
王甲弟妻之父母。
中長期債務保證
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
出口押匯。
不得扣除授信戶於本機構之存單質借部份
係以聯徵中心最新之授信歸戶額度加上新申請之額度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不包括在內
不得扣除授信戶提供其於本機構定存單為質,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開發國外信用狀
稅後淨利
出售投資股票收入
折舊費用
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
一億元
八千萬元
六千萬元
四千萬元。
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所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所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短期信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所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債權保障為審核授信原則之一
安全性為辦理授信案件的基本原則之一
逾期授信如已轉列呆帳,無須再行追償
對借款戶資金用途宜注意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申請質借人雖非原存款人亦得辦理
甲銀行開發之存單,得於乙銀行辦理質借
質借期限不得逾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辦理存單質借之銀行認有必要時,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以地上權為標的之抵押權
銀行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非授信金融機構自身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且已設定質權之不良債權
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行所為之保證。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應繳押標金保證
預收定金保證
發行公司債保證。
八年
十六年
二十年。
2億6千萬元
2億3千萬元
3千萬元
2億1千萬元。
經評估無追索實益者,得報經監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追蹤
各債權仍應詳列登記簿備查
隨時追查主從債務人之動向
發現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訴追。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利息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為15年
租金、退職金等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重新起算
抵押權、質權所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消滅完成後,即不得就抵押物或質物逕行求償。
6類
5類
4類
3類。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聲請發支付命令,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債權人撤回申報
告知訴訟,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不起訴
開始執行行為,法律上要件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
會計法
中央銀行法
銀行法
審計法。
十五日
二十日。
新臺幣五十萬元
一萬美元
五千美元
新臺幣十萬元。
二十萬美元
五十萬美元
七十萬美元
一百萬美元。
學生被核准的額度資料
正確使用信用卡之方式
如何做好個人財務管理
信用卡保管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毋庸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具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即可發卡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持卡人所持有正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三萬元
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不必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
未具有充分還款能力之學生,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九日
十四日
十五日。
每月十日前
每月五日前
承作之次營業日
承作後五個營業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