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經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經國庫主管機關保證之授信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陳先生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陳先生之配偶
陳先生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陳先生之兒子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銀行辦理授信,其期限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銀行辦理透支,係屬授信業務
金融債券係銀行為供給短期信用所發行之債券
信託投資公司亦屬銀行之一種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
所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商業銀行不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三十日
二十日
十五日
十日
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
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承認
外國金融機構於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前,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辦理扣除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財政部
中央銀行
經建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因和解而傳喚
申報破產債權
聲請強制執行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該契約無效
該部分約定無效
該契約得撤銷
他方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不生效力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五年
利息較高者
擔保品較少者
債務已屆清償期者
違約金較高者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權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120 日
90 日
60 日
30 日
聲請重整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法院於重整裁定前,應選任重整監察人
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破產或強制執行等程序停止之處分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間
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二年間
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一年間
自本票發票日起算三年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
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票據無效
偽造簽名者與真正簽名者應連帶負責
偽造簽名者與真正簽名者均不須負責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記載平行線
記載保付
記載保留抗辯權
支票發票人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劃平行線之支票經背書轉讓後,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於其旁簽名或蓋章,以撤銷平行線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字樣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背書人
執票人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10 日
7 日
5 日
3 日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確定之終局判決
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所成立之和解書
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得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聲請法院假執行
自行拍賣
聲請法院假處分
聲請執行法院實施拍賣
30 天
15 天
10 天
7 天
百分之四十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聯合行為
結合行為
寡占行為
獨占行為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定型化契約:指以契約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二
三
四
五
經相對人同意
經法院公證
經民間公證人之認證
經主管機關同意
如網路忙線或中斷可先行辦理開戶於次日再補辦查詢
應於開戶時即時辦理查詢
如因故未辦理查詢應登錄待辦事項登記簿,於一週內完成查詢
如工作繁忙可免辦查詢
原徵信報告可繼續沿用
不宜沿用原估價表辦理
擔保品重估後價值未達擬授信額度部分,應改列無擔保授信
不符無擔保授信條件者應請增提擔保品或收回部分貸款
公司戶以本銀行之定期存款質借,該銀行必須取得其股東會同意借款之決議
銀行憑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所為之保證保險辦理授信,不得視為擔保授信
銀行對其有利害關係者之授信,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未保證之成數部分已另提足夠擔保品者,視為擔保授信
銀行辦理同業拆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限制,故銀行無須訂定對同業拆款之上限
不適用授信限額規定,惟仍應填報聯徵中心
適用授信限額規定,且須填報聯徵中心
不適用授信限額規定,且不須填報聯徵中心
適用授信限額規定,惟不須填報聯徵中心
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無論金額大小,辦理本票保證均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對非銀行利害關係人之企業辦理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徵取財務報表
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
進口押匯
以存單擔保辦理之履約保證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
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採用
自處分日起半年內不予採用
自處分日起三年內如予採用,應說明採用原因
自處分日起四年內如予採用,應說明採用原因
一億元
二億元
二億五千萬元
三億元
1 倍
1.5 倍
2 倍
2.5 倍
自擴充之日起,三年內
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
自擴充之日起,一年內
自合併之日起,二年內
短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流動資產變現
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提列之折舊
資本支出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經營之利潤
消費者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人之薪資
房屋修繕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
汽車貸款
自用住宅貸款
二十萬元信用卡額度
六十萬元無擔保消費者貸款
一百萬元本行存單質借
二百萬元房屋擔保貸款
土地
倉單
交易產生之遠期支票
交易產生之遠期匯票
透支
貼現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十八億元
二十七億元
三十億元
三十六億元
週轉資金貸款
發行公司債保證
消費者貸款
資本支出貸款
金融機構對企業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授信,得免計入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
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外國或香港或澳門船舶為擔保品辦理擔保授信
銀行得接受以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授信擔保
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自用住宅放款
企業戶不動產擔保放款
消費性放款
存款人以其定期存款於存款銀行辦理質借
百分之二
折舊
現金增資
發行公司債
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
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質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不得扣除其在該金融機構之存單質借部分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授信擔保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非授信金融機構自身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設定質權辦理擔保
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行所為之保證
六個月
五個月
三個月
二個月
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必須向聲請人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必須能送達債務人收執(公示送達,或國外送達者不得為之)
支付命令於三個月內無法送達予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即失效力
四個月
帳列催收款餘額之百分之十
借戶與銀行協議時所積欠本息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借戶與銀行協議時本金餘額之百分之十
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之百分之十
清償期屆滿日
轉列催收款日
清償期屆滿日起算三個月
清償期屆滿日起算六個月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個月至四個月
三個月至六個月
六個月至一年
2 億6 千萬元
2 億3 千萬元
2 億1 千萬元
3 千萬元
八年
十年
十六年
二十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每年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十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
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銷之行為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時,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二十歲、十八歲
十八歲、十五歲
二十歲、十五歲
二十歲、二十歲
三十萬元
五十萬元
八十萬元
一百萬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辦理之授信業務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
不得以授信戶所持有非關係企業於DBU 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
企業授信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以稅務簽證代替財務簽證
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