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三
百分之四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五
十
十五
二十。
蔡先生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蔡先生之太太
由蔡先生之太太擔任董事長之公司
由蔡先生之女婿擔任總經理之公司。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所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商業銀行不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銀行不得以津貼方法吸收存款
銀行信託資金不得依約定發給紅利
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收受佣金
銀行負責人非經核准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
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1%
3%
5%
10%。
1/2、1/2
1/2、2/3
2/3、2/3
2/3、3/4。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銀行業之印花稅
銀行業之營業稅
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一般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貨幣
外國票據
黃金
外國有價證券。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之外幣信用狀簽發
收受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關之外匯存款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之外幣授信業務。
遺產七分之一
遺產五分之一
遺產四分之一
遺產三分之一。
全部契約無效
該部分約定無效
有無效力待法院判決
有無效力由雙方當事人決定。
因錯誤而被撤銷之債務
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因詐欺、脅迫而被撤銷之債務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之債務。
二年
十五年
不受時效限制。
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由甲配偶簽章
須由甲與其父母共同簽章
須由甲與其配偶共同簽章。
有害及債權者
無害及債權者
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
於行為時,債務人與受益人皆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
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連續一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100%
50%
30%
90日
120日
180日
270日。
公司股份之轉讓,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公司因合併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其法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之違約金
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在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上背書,是絕對無效。
一年
十五年。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有效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提示日
發票日
起訴日
拒絕證書作成日。
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
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背書人所為禁止轉讓之背書
假冒他人名義所為背書。
百分之六
百分之八
百分之十。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依該法設定抵押之動產,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受託人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簡易庭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不得訴求撤銷執行程序
得依民法規定,採取自力救濟行動。
一日
二日
三日
七日。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
在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在破產程序中成立之和解
在警察機關成立之和解。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一個月
三個月。
地方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
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商會
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倉庫
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債權人。
垂直聯合
水平聯合
縱橫聯合
黃金聯合。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特定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六個月
三年。
一年。
竊盜罪
詐欺罪
侵占罪
強盜罪。
申報書內容
填送之個人收入資料
兩者孰低
兩者孰高。
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
營運計畫
現金流量預估表
預估損益表。
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之授信額度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額度加計本次申貸金額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加計本次申貸金額
借戶最近六個月內向各金融機構申請授信之額度。
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國際聯貸案件
已提供他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
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
個人借款金額低於新臺幣一仟萬元
企業借款低於新臺幣二仟萬元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對外國公司之授信。
十個月
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公司職員名冊
授信戶資料表
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三個月
九個月
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在本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對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貸款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
銀行辦理進出口押匯授信均得不列入無擔保授信額度中,惟仍應受授信總額限制
銀行年度中現金增資,不得計入淨值之計算。
存貨融資
季節性週轉金
購置機器設備之資金
客票融資。
不得接受以外國船舶為擔保品
辦理同業拆款,須受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規定之限制
不得接受以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授信擔保品
辦理以地上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不得列為銀行法所稱之擔保授信。
質借人可不限於原存款人
得受理以其他銀行之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
質借期限可視狀況超過原存單上約定之到期日
質借利率可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八千萬元
九千萬元
一億元
一億二千萬元。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貼現
進口押匯。
2%
4%
5%。
憑恃優勢地位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
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未於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轉嫁。
短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流動資產變現
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提列之折舊
資本支出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企業經營之利潤
消費者貸款償還來源,可寄望借款人之薪資。
以本金融機構之存單質借部分
以公債為擔保部分
以存單為質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部分
以不動產為擔保部分。
訂定授信政策,將資金作合理分配
提高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注意風險管理
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審核案件。
新臺幣三十億元
新臺幣九十億元
新臺幣一佰八十億元
新臺幣二佰四十億元。
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
出口押匯
透支。
消費者貸款
週轉資金貸款
開發國外信用狀
資本支出貸款。
6類
5類
4類
3類。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三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貸款本金雖尚未超逾約定清償期三個月,但已向借戶訴追者,應即列報逾期放款
應在催收款項各分戶帳內之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金額
經評估債務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還款約定。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依協議條件履行須達六個月以上
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
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仍應列報
原係短期放款,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放款覆審得以實地調查與書面審核等方式為之
放款覆審得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進行
轉銷呆帳時,應查明有無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
放款覆審工作應主動積極辦理,故毋須列為內部稽核範圍。
逾清償期十八個月,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債務人因和解,致債權一部不能收回者
債務人因逃匿致全部不能收回者
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
5年
7年
14年
15年。
清償期屆滿日
轉列催收款日
清償期屆滿日起算三個月
清償期屆滿日起算六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辦理業務緣由
現有信用卡業務之市佔率
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至少每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檢送央行
以新台幣結購進口所需外匯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賣匯水單
外匯存款業務不得以支票存款方式辦理。
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原則
訂約或交割時,均應查核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出口商得辦理預售遠期外匯以規避匯率風險
不得以國外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銀行所取得之外匯支應原辦理預售遠期外匯之交割款項。
票券金融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農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