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5%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犯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未遂犯亦應受處罰
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 30%
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 40%
所收活期存款總餘額
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20 日
30日
2個月
3個月
2 年
4年
5年
7年
收受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外匯存款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外幣授信業務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六個月
二年
五年
十五年
得隨時通知債權人
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權人
得定二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權人
得定三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權人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須為抵押權登記始得行使
承攬人請求抵押權登記應由定作人配合辦理,但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承攬人為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承攬人就修繕報酬不得請求抵押權登記
乙、丙、丁各為 1/3
乙為 1/2,丙、丁各為 1/4
乙、丙各為 1/2
乙為全部
1 個月
6個月
10%
15%
20%
25%
背書人
執票人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見票即付之匯票
本票
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本票
保付支票
保證人
匯票承兌人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
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7 日
10日
15日
20日
拍定之日起
繳足價金之日起
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
不得少於 7 日多於 20 日
不得少於 7 日多於 30 日
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20 日
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30 日
30 天
15天
10天
7天
30%
40%
「消費關係」乃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訪問買賣」乃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定型化契約」乃指以消費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消費者」乃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10 天
20天
30天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2 千萬元
5千萬元
1億元
2億元
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之惡意第三人
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之善意第三人
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之第三人
對任何受損害之第三人
存單質借
商業本票保證
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
活期存款
支票存款
定期存款
保管箱
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之惟一參考依據
應於報告中具體表達准駁之意見
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
報告經核定後,如有再加說明必要者,得更改之
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無論金額大小,辦理本票保證均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對非銀行利害關係人之企業辦理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徵取財務報表
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每年三月一日
每年四月一日
每年五月一日
每年六月一日
借款人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借款人於償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在原貸款額度內辦理增貸
借款人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
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
40 億元
60億元
80億元
160億元
訂定授信政策,將資金作合理分配
提高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注意風險管理
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審核案件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可比照銀行法第十二條視為擔保授信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之同業拆款 ,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 ,不得扣除授信戶提供其於同機構定存單為質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同一關係人」之計算,以董事長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其本人或配偶擔任董、監事之企業為範圍
該銀行淨值之 15%
該銀行淨值之 50%
該銀行之淨值
該銀行淨值之 1.5 倍
王甲之姪子
王甲之姊夫
王甲妻之兄弟
王甲弟妻之父母
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融資,銀行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為擔保之授信
銀行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保之授信
對資產管理公司之融資,銀行徵提自身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為擔保之授信
銀行徵提以地上權為標的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授信
異議權
抗告權
抵銷權
撤銷權
第二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 1%
第三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 5%
第四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 50%
第五類授信資產需提列債權餘額之 80%
六年
一年
三年
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應即列報為逾期放款
可視履約誠意,暫緩列報為逾期放款
另訂新的分期償還契約,於未再履約之時,始列報為逾期放款
由營業單位陳報總行,專案免列報為逾期放款
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屬「應予注意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屬「可望收回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屬「收回困難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屬「收回無望者」
1 倍
1.5倍
2倍
2.5倍
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可兌換為新臺幣
辦理對象以國外顧客為限
應憑客戶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承作外幣貸款之餘額應每日報送中央銀行
正卡須年滿 18 歲,附卡須年滿 15 歲
正卡須年滿 18 歲,附卡須年滿 16 歲
正卡須年滿 20 歲,附卡須年滿 15 歲
正卡須年滿 20 歲,附卡須年滿 16 歲
1 萬元
2萬元
3萬元
4萬元
15 日
45日
60日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每年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時,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