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信用
中期信用
長期信用
依償還方式而定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自動提款卡
現金儲值卡
信用卡
電子錢包
10%
15%
20%
25%
財政部
中央銀行
銀行公會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
銀行法
管理外匯條例
中央銀行法
貿易法
破產債務
可分債務
連帶債務
重整債務
一年
二年
五年
十五年
配偶與兒子共三人平均繼承
配偶繼承二分之一,兒子與女兒共三人繼承二分之一
配偶、兒子與女兒共四人平均繼承
父母與兒子共四人平均繼承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之轉讓,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原則上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僅得為自然人之保證人
僅得為法人之保證人
得為自然人或法人之保證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金額
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有效
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二日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發票人或背書人
發票人或保證人
發票人或承兌人
背書人或保證人
有權利能力者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胎兒關於其繼承債務
有管理人之寺廟
該強制執行案件係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者
應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應導引法院書記官到現場執行
執行法院所發給之債權憑證,係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電冰箱
電視機
公司股票
銀行存款
質權
抵銷權
地上權
農育權
銀行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銀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企業經營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契約之用而與消費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言詞辯論
當事人陳述
書面審理
消保官之調查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
自然人為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自然人為個人交誼而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於公開活動中所蒐集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金融機構海外分行對於本國人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
1年;3年
2年;3年
2年;5年
3年;5年
三年
六個月
如工作繁忙可免辦查詢
應於開戶時即時辦理查詢
如網路忙線或中斷可先行辦理開戶於次日再補辦查詢
如因故未辦理查詢應登錄待辦事項登記簿,於一週內完成查詢
貼現
進口押匯
出口押匯
存單質借
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單位對於經常往來客戶,得事前主動索齊資料,辦理徵信
徵信單位亦得主動蒐集資料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參考
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辦理徵信原則上應以間接調查為主,直接調查為輔
七年
關稅記帳保證
發行公司債保證
本票保證
工程預付款保證
墊付國內應收款項
透支
應在有效控制風險之前提下,依有關授信程序及規定辦理
得以遲延借記轉帳支出傳票方式處理
不得以延後記帳方式處理
協助證券商完成交割而將專戶差額補足,即屬墊付股款行為
購置住宅貸款
房屋修繕貸款
支付學費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
為因應授信事後管理需要辦理之工作
銀行應自行訂定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
覆審人員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
發現有礙債權確保之虞,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
二百人
一百人
五十人
二十人
土地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借款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
借款人聲明資金用途係屬支應個人日常生活所需或理財周轉所需
借款人切結聲明事項如有不實願依違反貸款合約之約定辦理
借款人切結聲明事項經事後查核未動支願依違反合約之約定辦理
三個月
四個月
七個月
對內及對外,均照常計息
對內及對外,均不計息
對內照常計息,對外債權則不予計息
對內停止計息,對外債權照常計息
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為原則
原係短期放款者,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三倍為限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二十
三個工作日
四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
七個工作日
承作對象以國外顧客為限
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可兌換為新臺幣
不得憑顧客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應將承作貸款之相關表報送金管會銀行局
公司登記證件
股東名冊
公司章程
土地所有權狀
二者均得完整揭示
二者均不得完整揭示
信用卡卡號可完整揭示,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可
身分證統一編號可完整揭示,但信用卡卡號不可
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外幣信用狀簽發
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外幣信用狀通知
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外幣授信業務
收受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有關信用卡贈品及紅利積點方式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九日
十四日
一張
二張
三張
無限制
九個月
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