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型放款
設備資金放款
個人購置耐久消費品放款
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
A君之配偶
A君之伯父
A君擔任董事長之企業
A君之配偶擔任總經理之企業
5%
10%
15%
25%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為擔保授信時應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業對象
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決議
包括外國貨幣、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外國貨幣及外國票據,不含外國有價證券
外國貨幣及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外國票據
僅指外國貨幣,不含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股票已辦妥設質手續,不必再向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股票已蓋妥設質印章,交給張三沒關係
股票應由銀行保管,並由銀行向公司辦妥設質登記,不能交還張三保管
應等銀行保管七日後才可以交還張三保管
由A銀行自由決定
先清償債務之擔保最少者
先清償利率最低之債務
按各筆債務金額比例清償
租約即行終止
租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租約是否繼續有效,應由基地所有人決定
房屋有抵押權設定時,租約繼續有效,否則租約應即終止
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有效
董事長
董事會
監察人會
總經理
無效
繼續有效
當然停止
得撤銷之
支票
匯票
本票
保付支票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二個月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對於前手以外之票據債務人無追索權
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所得享有之票據權利,以其支付對價為限
十萬元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個月
四個月
免徵
1,000元
3,000元
5,000元
實施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如具確實擔保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時,得延緩之次數以二次為限
每次延緩強制執行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執行期日
五年
三年
二年
企業經營者依約,至消費者之住居所,展示所推銷東西
企業經營者依約,至消費者住居所以外之其他場所,展示所推銷之東西
企業經營者經邀約,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團體
金管會
財政部
中央銀行
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為開發潛在客戶取得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統計分析而有必要者
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且當事人未禁止其為處理或利用者
經相對人同意
經法院公證
經民間公證人之認證
經主管機關同意
業務侵占既遂罪
業務侵占未遂罪
公務侵占既遂罪
既已歸還稅款,即不為罪
公營事業
政府計畫性
政府機關
提供他行定存單十足擔保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有兩位保證人者
二千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
二千萬元以下且有兩位保證人者
甲公司董事長為乙公司總經理之父親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甲公司之董事與乙公司之董事有三分之一相同
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資本總額二分之一
僅AB
僅AC
僅BC
ABC
對借戶填寫之申請書資料內容應詳為查證
對借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應至內政部戶政役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查詢
在職證明書不得作為借戶財力證明文件
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以公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以授信銀行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
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
教育服務業
營造業
特殊娛樂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動產抵押權
借款人營業交易而產生之支票
地上權設定抵押權
財團法人國際發展基金會之保證
2%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二
安全性
穩定性
公益性
成長性
質借人可不限於原存款人
得受理其他銀行之定期存款存單質借
質借期限可視狀況超過原存單上約定之到期日
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八十
四年
已獲信用保證基金理賠款項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積欠本金或利息未超過清償期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
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
依協議條件履行須達六個月以上
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
原係短期放款,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兩倍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國內顧客提供之國內交易單據
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
國內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
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每月十日前
每月五日前
承作之次營業日
承作後五個營業日內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辦理對大陸台商之外匯存款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一萬元
二萬元
三萬元
四萬元
2,000元
每半年
每季
每二個月
每月
兌換商品
調高信用額度
抵扣交易時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
折抵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如:機場接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