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
FCA
CIP
DDP
O/A
L/C
D/P
Advance of Payment
5 種
7種
11種
13種
通知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約定
開狀銀行與通知銀行之間的約定
押匯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約定
開狀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約定
可轉讓信用狀意指特別敘明其係可轉讓之信用狀
唯有指名之指定銀行或被授權辦理轉讓之銀行或開狀銀行方可辦理轉讓信用狀由第二受益人使用
第二受益人可請求將受讓信用狀再轉讓予第三受益人
轉讓一個以上的受益人時,其中任何第二受益人若拒絕修改書,並無礙其他第二受益人之接受修改書
保費何者負擔
運費何者負擔
風險何時轉移
通關手續何者辦理
應將特別條款或其他指示予以單據化
若須開發對銀行不利之條款,應注意債權確保
須注意進口貨品與客戶之營業項目是否相符
開發信用狀之特殊條款,可不須瞭解其動機,即逕予開發
延期付款信用狀係依信用狀規定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並於到期日為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狀性質與一般信用狀無異,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單據,開狀行即予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狀付款時間非即期,但得依信用狀之規定予以計算而得
延期付款信用狀動用方式與即期付款信用狀相同,兩者均不須提示匯票
電子記錄須敘明電子記錄之提示地
電子記錄得為個別提示
未經確認之電子記錄視為未經提示
提示完成之通知,一律須以電傳方式發出
代理人代替船長簽署時,不須表明船長名稱
代理人代替運送人簽署時,運送單據不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代理人代替船東簽署時,須表明船東名稱
代理人代替傭船人簽署時,須表明傭船人名稱
FOB
CFR
CIF
所有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除讓購及轉讓費用外,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除開狀費用外,其他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晚裝船
單據上之貨品名稱與信用狀不符
信用狀過期
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ART 14(C) 所指 21 天提示期,係指包含一份或以上依循第 19,20,21,22,23,24 或 25 條之正本運送單據而言
當 L/C 規定分 2 次寄單,則開狀行之審單及拒付皆以收到之第一套單據為基準
DRAFT、TRANSPORT DOCUMENT、INSURANCE DOCUMENT 皆須加註日期
INVOICE 上得表明 L/C 未要求之貨物,如果該貨物敘明為免費
銀行牌告買入匯率
銀行牌告賣出匯率
向銀行議價之匯率
預先辦妥之預購遠期匯率
得以單據不符合買賣契約之規定而主張拒付
須以開狀申請人之立場主張拒付
須於收到單據後五日內通知押匯銀行
須以開狀銀行立場主張拒付
通知銀行之收電日期
通知銀行之通知日期
開狀銀行之發電日期
開狀銀行之收件日期
皆使用 MT707
修改使用 MT700,取消使用 MT707
修改使用 MT707,取消使用 MT700
皆使用 MT700
一律為 180 天
由客戶任意選定
不得逾越開狀銀行授信條件或批覆書範圍
須依據央行之規定
價值
數量
品質
包裝
除第 38 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
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其為對該修改書拒絕之知會
信用狀中規定嗣後任何修改,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被指定銀行付款、承兌、讓購之日期
受益人往來銀行押匯日期
開狀銀行拒付的最後日期
提示之有效期限
如國外託收銀行要求將已承兌之匯票寄還,應從其指示
於到期時收妥款項,依國外託收銀行之指示匯付款項
對已寄國外託收銀行之已承兌匯票,到期時不需寄回代收銀行,代收銀行收到客戶之還款即可匯出
到期時,應提醒客戶來銀行辦理匯出款
現行規則是 1996 年修訂
規則優於一國法律之適用
代收銀行無義務處理所收到之託收
代收銀行選擇不處理所收到之單據時,不須採取任何行為
委託人
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提示銀行
付款人
地方法院財務法庭
地方法院簡易法庭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地方法院公證處
提單之裝船日期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之簽發日期
提單之裝船日期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日期
商業發票之發票日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之簽發日期
商業發票之發票日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日期
依國際商會 1995 年所訂 URC522 處理
託收銀行以「債權人」身分處理託收業務
「代收銀行」僅負「付款」義務
銀行辦理託收,應遵循各相關國家公司法規定
承兌後交付
付款後交付
待國外銀行通知後交付
待出口商通知後交付
付款交單
承兌交單
記帳(O/A)
USANCE D/P
銀行應查點申請人所檢具之單據,其種類與份數是否與託收申請書上所列載者相符
銀行須進一步審查單據內容
匯票之付款人僅限進口商,不得以國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
運送單據如以銀行為受貨人,應先徵得銀行之同意
財務單據與商業單據
財務單據
商業單據
依進口商要求交付部分或全部財務單據與商業單據
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
依託收指示提示之對象
如法律規定許可,提示銀行即得予接受
提示銀行得逕行接受
提示銀行須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受理
提示銀行須儘速電詢託收銀行,原則上對於遲延交付單據負責
多無對價或對等交易
期間及空間既廣且長,授信品質難掌控
有求償方負付款責任,故擔保信用狀又稱為「DEFERRED PAYMENT CREDIT 」
業務風險高
就表面顯示符合擔保函條款之提示為兌付
尚待法院判決以確立賠償責任
開狀申請人已結束營業,拒絕付款
申請人費用未付,簽發效力未定
財務保證
相對保證
預付款保證
保留款保證
國內外顧客均可承作
有戶籍的個人
在本國依法登記的公司行號
在本國依法登記的機關團體
使用 AVAILABLE FOR PAYMENT AT OUR COUNTER
載明適用 UCP600、URDG758 或 ISP98 等規則
使用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避免使其成為「TRANSFERABLE BANK GUARANTEE/STANDBY」
信用狀之金額
信用狀規定之貨物數量
所載之任何單價
信用狀有效期限
開狀銀行
償付銀行
清償銀行
轉讓銀行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承兌
託收
通知銀行得利用第二通知銀行之服務通知信用狀予受益人
第二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時,即表示其確信所收到之通知書外觀之真實性
第二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時,即表示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之條款
銀行利用第二通知銀行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不須使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
押匯銀行
保兌銀行
通知銀行
10%
8%
5%
3%
7 天
12天
60天
60天加計出押息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Charter Party B/L
Air-Transport Document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複合運送單據
提單(未顯示貨物已裝運於貨櫃、拖車,或子母船之子船)
航空運送單據
公路運送單據
eUCP 係信用狀統一慣例之修訂
eUCP 係適用於電子紀錄或電子記錄與紙面記錄之混合之提示
當適用 eUCP 時,在其與 UCP 所產生之不同結果範圍內,應優先適用 eUCP
eUCP 現行版本為 Version 1.1
期間), 則下列何者須於 UCP 所敘明之裝運日後 21 曆日內為提示,惟提示仍不得遲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包含一份(含)以上依循 UCP600 第 19 - 25 條之正本運送單據之提示
規定提示運送單據副本
規定提示小提單(delivery order)
保單若無正確背書,則進口商將不能取得受益人權利而無法申請理賠
信用狀未規定承保範圍時,以投保 ALL RISKS 之保單方可接受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保單不須以信用狀同一幣別表示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接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轉讓時,視為不可轉讓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部分裝運時,視為不可部分裝運
縱信用狀條款禁止轉運,銀行可以接受表明貨物將轉運之航空運送單據
對出口商而言,其貨物保全能力與全套提單寄交開狀行並無差異
為防止買方提貨之後不償清貨款,所以出口商應向押匯行提示全套提單
提示 2/3 正本提單押匯後,如遭開狀行拒付,押匯行可要求開狀行禁止買方提貨
提示 2/3 正本提單押匯後,如遭開狀行拒付,押匯行要求退還單據時,開狀行只須退還 2/3 正本提單及其他單據
須由受益人所簽發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須以申請人為抬頭人
發票名稱得為「Pro-forma Invoice」或「Provisional Invoice」
信用狀要求提示商業發票,受益人提示「發票(Invoice)」,為可被接受
不包括
包括
由押匯銀行認定是否包括
由通知銀行認定是否包括
1 份正本 2 份副本,正、副本均須簽署
3份正本,且須簽署
1 份正本 2 份副本,均無需簽署
1份正本 2 份副本,正本須簽署,副本無須簽署
須有出口押匯額度始能辦理
與 UCP600 第 2 條中之讓購(negotiation)定義不同
係銀行授信行為,為墊款性質
出口商係以匯票為質押,申請墊款
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辦理副提單背書
送交廠商印鑑卡
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Issuing bank
Carrier
Shipper
Master
2013 年 03 月 8 日
2013年 03 月 11 日
2013 年 03 月 12 日
2013 年 03 月 13 日
FAS
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以取得任何輸出及輸入許可證及其他官方許可
賣方須辦理貨物輸出、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以及輸入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
買方不須協助賣方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或其他官方許可
買方須協助賣方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或其他官方許可
Freight Prepaid
Freight Prepayable
Freight to be Prepaid
Freight to be Paid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保險證明書(insurance certificate)
投保通知書(cover notes)
聲明書(declaration)
風險規避,任何原因皆無須還款
銀行之押匯額度迅速回復
可改善公司財務報表
節省成本
未保兌之即期信用狀
未保兌、未限押之賣方遠期信用狀
買方遠期信用狀
保兌之即期信用狀
信用狀款項讓與同意書
信用狀讓渡書
帳款買回通知書
債權債務承諾書
Forfaiting
Factoring
Forward
Future
同一 FACTOR
二個 FACTOR
三個 FACTOR
無限制
僅計算至原應收帳款到期日
於 60 天內收回,僅計算至原應收帳款到期日
於 90 天內收回,利息不計
於 90 天內收回,融資利息,仍應照常計算並向客戶收取
指示人
相對保證人
保證人
受益人
記帳交易
提示全套海運提單之付款交單案件
寄售
每筆保證金額達十萬美元以上者每日逐筆列報
每筆保證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者每日逐筆列報
每季將保證餘額及保證性質列表報送
每月將保證餘額及保證性質列表報送
MASTER L/C
D/A
信用狀之保兌為受益人對開狀銀行本身之債信感到憂慮而要求保兌
信用狀之保兌為開狀銀行所在國之外匯短缺,受益人為加強保障而要求保兌
信用狀之保兌,為對開狀銀行的付款能力加以保證
信用狀之保兌銀行因對信用狀加以保兌,因此應比開狀銀行負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當日
次營業日
二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結售新台幣者掣發水單,未結售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結售新台幣者掣發水單,未結售者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
結售新台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未結售者掣發水單
結售新台幣者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未結售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進出口貿易業務
匯出入款業務
存放款業務
蒐集相關金融資訊業務
無須填寫申報書,且不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無須填寫申報書,但須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應填寫申報書,但不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應填寫申報書,亦須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信用合作社
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