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現交單
託收方式
記帳方式
買方預付貨款方式
開狀銀行倒閉
開狀銀行所在國外匯短缺
因貨品價格變動,進口商不願提貨付款
出口國因戰爭等因素無法如期出口
信用狀之條款
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
國際間標準之銀行實務
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
REIMBURSING BANK
PAYING BANK
CONFIRMING BANK
NEGOTIATING BANK
信用狀金額之100%
CIF或CIP價額之110%
海運提單金額之110%
兌付或讓購之金額,或貨物總價額,以孰低之110%
信用狀金額
保險投保之百分比
有效期限
保兌
airmail
Telex
cable confirmation
SWIFT
一律為10%
一律為20%
一律為30%
依開狀銀行對個別客戶核予進口開狀額度之授信批覆條件而定
兩者係屬同一契約行為,縱使背對背信用狀項下單據無瑕疵,開狀銀行亦得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付
開狀行對貨物之流程掌握不易,應注意債權之確保
MASTER L/C之使用方式如係遠期條件者,背對背信用狀則不得以即期方式簽發
倘須提示保險單據,得不必考量投保金額是否能符合MASTER L/C所規定之投保金額比率
Sight L/C
Buyer’s USANCE L/C
Seller’ s USANCE L/C
STANDBY L/C
商業發票
運送單據
產地證明
保險單據
不可以部分裝運,亦不可以轉讓
可以部分裝運,但不可以轉讓
可以部分裝運,亦可以轉讓
不可以部分裝運,但可以轉讓
進口貨品與其營業項目不符
發貨人與受益人不同
使用傭船提單
進口商辦理全額結匯
無任何責任,僅屬作業形式上之保證
有限責任之保證,且以客戶提示之商業發票金額為限
有限責任之保證,開狀銀行對提領之貨物負責,而就船公司而言該貨物價值已定
辦理擔保提貨,就貨物之數量雖為確定範圍之擔保責任,但就貨物之金額係對船公司無限責任之保證
僅須保兌銀行同意加保兌,保兌即生效
保兌銀行附加保兌,不須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
保兌銀行係在開狀銀行拒付後,始有兌付或讓購之義務
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之義務係相同且獨立的
受益人拒絕修改書
押匯行,可以USD 100000.00接受押匯
押匯行,只可以USD 50000.00接受押匯
受益人對L/C之權益仍為USD 100000.00
三個銀行營業日
五個銀行營業日
七個銀行營業日
十個銀行營業日
32B欄位:用於填列信用狀金額
39A欄位:如金額允許減少5%、增加3%差額時,表示為05/03
L/C允許提示電子紀錄,則提示電子紀錄之地點,須填列於47A/B欄位,而非41a欄位
要求提示以申請人為付款人之匯票,應視為要求單據列於46A欄位
EXW
CIP
FAS
CPT
25欄位係用以填列將扣取補償款項之帳戶,因此屬於必要欄位
31D欄位所填列者係授權書之有效期限
40F適用規則欄位為選填欄位
71A欄位倘留空未填列,表示補償費用由開狀銀行負擔
傭船提單
海運/海洋提單
複合運送單據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應請申請人註明
由開狀銀行決定
由通知銀行選擇
視信用狀種類而定
總工會
廠商同業公會
法院公證處
律師公會
匯票
本票
支票
提單
法院禁止支付令
法院扣押令
拒絕證書
偽造證書
承兌時
付款時
貨到未付款前
無規定
委託人
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
付款人
提示銀行
進口商
出口商
發送貨物之一方
Collecting Bank
Presen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Negotiating Bank
CASE-OF-NEED
PRINCIPAL
DRAWEE
APPLICANT
所由收受託收之一方
代理人
MAY.11, 2014
MAY.10, 2014
MAY.04, 2014
MAY.16, 2014
30日
60日
90日
180日
非居住民之自然人
非居住民之法人
國內客戶
承作對象不限身份
保證函
相對保證函
擔保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恢復營業後,自動展延30個曆日
自保證函有效期限起算展延30個曆日
不能展延
ISP98
URDG758
URC522
UCP600
財務保證
直接付款保證
預付款保證
履約保證
押匯銀行
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保兌銀行
求償銀行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轉讓銀行
開狀銀行
開狀申請人
受益人
通知銀行
信用狀之金額
所載之任何單價
所載之任何數量
償付銀行
任何銀行
將認為係部分裝運
將不認為部分裝運
由補償銀行認定是否部分裝運
由通知銀行認定是否部分裝運
裝船前檢驗證明書之檢驗日期早於裝運日期
商業發票的日期未逾信用狀有效期限
保險單據與信用狀金額以不同幣別表示
保險單據包含不承保條款之附註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承兌
讓購
匯票仍須加註簽發日期
匯票必須以信用狀敘明之銀行為付款人
匯票必須由受益人簽發
匯票上如有更正及更改(corrections and alterations),雖未經發票人確認(authenticate),銀行仍將接受
4
5
6
7
SHIPPED B/L
RECEIVED B/L
CLEAN B/L
FORWARDER’S B/L
運送單據表明貨物裝在甲板上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商業發票之抬頭人為開狀申請人
提單簽發日期早於開狀日期,但未遲於提示日
保險單簽發日期早於裝運日期
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得依自身之判斷洽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須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示人
若開狀銀行拒絕兌付或保兌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且已依規定發出該意旨之通知,該等銀行始有權對已作出之任何補償款項連同利息,主張返還
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提單之更正及更改不須確認
裝載註記亦屬更正處而須經確認
提單得由未表明代理何者之任何代理人確認
提單得由任何代理人確認,但須表明其係運送人或船長之代理人
輸出所需之通關手續費用
賣方交貨前,貨物之一切費用
貨物輸入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與其他費用及辦理通關手續之費用
輸出國官方所強制實施之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
該檢驗證明書須顯示符合檢驗證明之功能
該檢驗證明書不得與信用狀之規定或其他單據之資料牴觸
該檢驗證明書得由任何人簽發及簽署
該檢驗證明書得由除受益人以外之任何人簽發及簽署
具收據性質
具運送契約憑證性質
為物權證書
具不可轉讓性
FCA
FOB
CIF
DDP
產地證明書
2014.7.20
2014.7.21
2014.7.22
2014.7.23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裝載港
收貨地
載該等貨物之船名
CFR
可賺取買斷行回饋之利差
可規避對出口商之授信風險
可賺取貼現息
提供客戶更多的融資管道
Seller’s USANCE L/C
D/A
O/A
信用狀之受益人
買斷行(Forfaiter)
單據提示至押匯行時
單據轉送至買斷行時
單據提示至開狀行時
開狀行承兌或同意讓購並確認到期日後
買方之信用風險
貨品之瑕疵
運送之遲延
貨物遺失
申請人應填具「預支價金申請書」
買方應收帳款已辦妥轉讓手續,相關應徵提文件業已送達
銀行須確認可動撥預支價金額度餘額後辦理
預支價金之融資係由進口帳款承購商提供
NEGOTATION
F ACTORING
FORFAITING
COLLECTION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不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亦不可外幣融資
不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但可外幣融資
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亦可外幣融資
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但不可外幣融資
三角貿易押匯
實質進口通關交易
實質出口通關交易
不可承作
境外客戶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業務
境外客戶外幣信用狀之簽發
境外客戶外幣信用狀之押匯
境外客戶新臺幣之匯款
開發信用狀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進口託收
匯票之承兌及結匯
大陸地區法人可,惟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不可
大陸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可,但大陸地區法人不可
大陸地區法人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均可
大陸地區法人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均不可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出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金管會、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金管會
經濟部、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經濟部
得為擔保品及副擔保品
不得為擔保品及副擔保品
得為擔保品,不得為副擔保品
得為副擔保品,不得為擔保品
新臺幣存單可,外幣定存單不可
新臺幣存單不可,外幣定存單可
新臺幣及外幣定存單均可
新臺幣及外幣定存單均不可
承做對象以境外客戶為限,應以外幣收付
承做對象不以境外客戶為限,惟應以外幣收付
承做對象以境外客戶為限,得以新臺幣收付
承做對象不以境外客戶為限,得以新臺幣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