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央銀行
經濟部
內政部
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
空運
複合運送
公路、鐵路運送
EXW
FCA
CFR
FAS
不超過七個銀行營業日之相當期間
不超過七個曆日之相當期間
最長五個曆日
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
補償
償還
投保
交易貨物內容
補償銀行
求償銀行
受益人
開狀銀行
非保兌銀行之通知銀行
保兌銀行(如有保兌時)
金管會
指定銀行
進口商
保證信用狀項下匯票將可無條件獲得承兌
保兌銀行保證將無條件承兌該信用狀項下匯票
保兌銀行保證信用狀金額可兌換成任何幣別
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亦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之確定承諾
90
100
110
120
須簽署,貨物敘述須相符合
不須簽署,貨物敘述須相符合
須簽署,貨物敘述不須相符合
不須簽署,貨物敘述不須相符合
被指定銀行付款、承兌、讓購之日期
受益人往來銀行押匯日期
開狀銀行拒付的最後日期
提示之有效期限
視為全部拒絕
視為部分拒絕
視為全部接受
視為部分接受
條款內容是否對銀行不利
受益人之信用狀況
銀行債權確保情形
內容有無前後矛盾
申請人
一筆
二筆
三筆
四筆
辦理擔保提貨時,毋須核對商業發票及提單內容
辦理擔保提貨後,申請人仍保有主張拒付之權利
辦理擔保提貨時,即期信用狀案件須收回墊款本息(倘有利息時)
未核予開狀額度之全額結匯開狀案件,一律得辦理擔保提貨
金額之增加
有效期限之延長
目的地之更改
原信用狀條款之刪除
如證明運送之電子記錄未表明裝運或發送日期,則其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或發送日期
電子信用狀要求提示兩份正本之電子記錄時,則須提示兩份電子記錄始符合規定
如電子記錄載有證明裝運或發送日期之註記,則該註記日期將視為裝運或發送日期
表明附加資料內容之註記無須另外簽署或另以其他方式確認
3%
5%
8%
10%
T.P.N.D.
J.W.O.B.
W.A.
F .P .A.
DRAFTS AT SIGHT
LATEST DATE FOR SHIPMENT:JUN.15, 2015
ALL DOCUMENTS MUST BE INDICATED THIS CREDIT NUMBER
BENEFICIARY MUST SEND ONE SET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APPLICANT BY DHL
D/A
D/P
Usance D/P
O/A
Non-revolving L/C
DRAWEE
PRINCIPAL
COLLEC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依託收指示書點數單據種類及份數
應將託收指示書上應辦之特別指示載明於通知書上
應嚴格審核各項單據內容
匯票與託收指示書上之金額應一致
PRESENTING BANK
COLLECTION INSTRUCTION & URC522
LETTER OF CREDIT & URC522
GUARANTEE LETTER & URC522
UCP600 & URC522
90 days after sight
90 days after date
90 days after invoice date
90 days after B/L date
其他應收款
其他預收款
其他預付款
其他溢付款
七日
二十一日
三十日
六十日
委託人
付款人
預備人
開發 SELLER’S USANCE L/C
開發 BUYER’S USANCE L/C
開發 STANDBY L/C
進口承兌交單融資
商業單據
財務單據
中性單據
會計單據
有保證人及相對保證人
指示人申請之銀行為相對保證人(Counter-Guarantor)
必須獨立於基礎契約
申請人違約時保證人不必履行義務
以國內顧客為限
以國內公司行號為限
以國內外顧客為限
以國外公司行號為限
審核對方所言屬實自付
買賣雙方正就合約關係訴訟中暫不付款
以開狀申請人倒閉正訴訟中為由拒付
即時付款
保證人向委任人簽發
受益人向指示人簽發
相對保證人向保證人簽發
指示人向保證人簽發
商業保證
履約保證
財務保證
保留款保證
保證金額應確定
保證金額不確定者,將被視為無效保證
保證函應明確載明有效期限
除必須經其他銀行保兌外,提示地限制在開狀(證)行櫃檯較適宜
所由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保兌銀行
押匯銀行
開狀申請人
Master L/C
Confirmed L/C
Back to Back L/C
Transferred L/C
通知銀行
裝載港及卸貨港
信用狀之金額
有效期限
信用狀所載貨物之任何單價
信用狀受益人
FOB
CIF
CIP
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為同一貨幣表示
保險單據簽發日期得遲於運送單據上裝載日期
保險單據表明簽發之正本超過一份時,所有正本必須提示
由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之投保通知單(COVER NOTES)不可接受
提示 3 張副本
提示 3 張正本
提示 2 張正本及 1 張副本
提示 1 張正本及 2 張副本
進口押匯
出口押匯
進口託收
出口託收
AUG.10, 2014
AUG.18, 2014
AUG.20, 2014
AUG.21, 2014
500
522
525
600
留候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
逕自退還受益人
逕交付進口商
彌封後送入檔案室存查
一次
二次
三次
一次以上且無上限
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具概括效力,可作為保結書
出口商於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其押匯款一律須結售成新臺幣
銀行承做出口押匯,因有信用狀作為十足擔保,故無風險可言
銀行承做出口押匯業務,無論出口商將押匯款兌換為新臺幣或存入外匯存款,均須填報「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表」
運送人
船長
船東
代替運送人的標名代理人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轉讓時,視為不可轉讓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部分裝運時,視為不可部分裝運
縱信用狀條款禁止轉運,銀行可以接受表明貨物將轉運之航空運送單據
買方需補償該等費用
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該等費用
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歸還該等費用
買賣方各負擔一半
UCP600
URC522
ISP98
URR725
表明貨物裝載或將裝載於甲板上
提單載有敘明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之條款
敘明貨物可能裝載於甲板上之條款
載有「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
UNTIL
TO
TILL
AFTER
貨款支付
投標保證
借款保證
指定押匯銀行兼保兌銀行時,仍適用此權責劃分要點
有關拒付之處理,原則上由第一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交涉
第一押匯銀行應對提示之押匯文件點收並負責依信用狀之指示寄送單據
第二押匯銀行對單據負責審查工作
以特殊註記表明之接受待運日期
以特殊註記表明之實際裝運日期
航空運送單據標示必要飛行日期
飛行班次及日期欄內之日期
裝箱單
提單
保險單
商業發票
若此票據到期不獲兌現,不論理由為何,出口商皆無須返還款項
若此票據到期不獲兌現,不論理由為何,出口商皆必須返還款項
若此票據到期不獲兌現,除非是進口商倒閉或逃匿無蹤,出口商才需返還款項
若此票據到期不獲兌現,除非係可歸咎於出口商之商業糾紛,否則出口商無須擔憂買斷行向其追索款項
買斷行報價後,買斷即生效力
辦理 Forfaiting 之信用狀須為附加保兌的即期信用狀
一般用於規避買斷銀行之信用風險
出口商可於接單前將可能之開狀行、金額及期間等資料提供轉介行,向買斷行詢價
日本銀行由日本開出之即期信用狀
O/A 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債權
臺灣銀行在台灣轉開之背對背信用狀
阿根廷銀行由阿根廷開出之 180 天遠期信用狀
LETTER OF INDEMNITY
LETTER OF ASSIGNMENT
LETTER OF GUARANTEE
NOTIFICATION OF INDIRECT PAYMENT
以跟單信用狀為交易基礎
以 D/A 或 O/A 為交易基礎
是出口商規避信用風險方式之一
屬出口廠商辦理短期資金流通方式之一
供應商(賣方)
債務人(買方)
出口帳款承購商
進口帳款承購商
10 日
30 日
60 日
90 日
任何法人皆可辦理
任何金融機構皆可辦理
任何銀行皆可辦理
業務範圍包含出口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皆可辦理
金管會、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金管會
外交部、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外交部
交易日報
賣匯水單
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可以
不可以
沒有規定
銀行自酌
月底餘額及保證對象
月底餘額及保證性質
月底餘額及保證函數量
月底餘額及擔保信用狀數量
大陸地區
美國
本國
不必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