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幣別國
本國
存款人國籍
空白
客戶以新台幣結購等值外匯電匯至國外,掣發買匯水單
客戶以新台幣申請開發等值外幣進口信用狀,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客戶辦理光票買入業務兌成新台幣,掣發買匯水單
客戶提領外匯存款匯至國外,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MT202 有 21 (RELATED REFERENCE)欄位,而 MT103 沒有
MT103 有 50a (ORDERING CUSTOMER)及59a (BENEFICIARY CUSTOMER)欄位,而 MT202 沒有
MT202 有 58a (BENEFICIARY INSTITUTION)欄位,而 MT103 沒有
MT103、MT202 均有 71A (DETAILS OF CHARGES)欄位
FEDWIRE
Book Transfer
CHIPS
CHART
MT110
MT103
MT700
MT740
T/T
D/D
M/T
IRBC
Credit and Advise
Duplicate Payment Instruction
Cable Confirmation
Advise of Check Issued
100 萬美元
500 萬美元
新台幣 50 萬元
新台幣 500 萬元
澳洲
紐西蘭
德國
英國
費用請向受款人扣收
費用請向匯款人收取
表示該筆匯出匯款手續費由匯款人負擔、匯入匯款手續費則由受款人負擔
請全額入帳”
匯款人為 JACKY CHEN
匯款人為 ABC CO., LTD
受款人為 ABC CO., LTD
委託人為 JACKY CHEN ”
解款銀行
設帳銀行
匯款銀行
通知銀行
TELE
CHECK
PDE
TELEBEN
HASEHKHH
CITIUS33
ICBCTWTP007
BKTWTWTP
MT950
繕打時幣別與金額大小寫應一致
受款人之名稱住址應繕打清楚完整
若電文內容不明或不全應向匯款人查明
如有匯款用途應轉列於通知書上
受款人為 GIGA KING CO, LTD
受款人為 DAVID WANG
匯款金額為新台幣故不得承作,退回匯款行
匯款人為 GIGA KING CO, LTD
銀行牌告賣出匯率外幣現鈔較旅行支票為高
銀行出售外幣現鈔每次以等值USD10,000 為限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
外幣現鈔之收兌需核驗客戶之身分證件
旅行支票不得轉讓予他人
使用時於收兌人面前在 COUNTERSIGN 處簽下與 SIGNATURE 相同之簽樣
旅行支票之日期(DATE)欄填或不填均可
旅行支票之收兌屬匯入匯款性質
發行銀行送達備售之旅行支票時
旅行支票售出之日
發行銀行約定之清算日
旅行支票持票人兌領票款時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交換入帳後,於約定入帳日期撥入委託銀行帳內
一旦入帳 ,尚保證票據正面及背面偽造之風險責任
雖經入帳,並不保證票據正面及背面偽造之責任
該項服務不能擴及美國地區
有條件性入帳且全額撥付
入帳係最終付款且全額撥付
有條件性入帳但非全額撥付
入帳係最終付款但非全額撥付
非我行付款
須發票人背書
票據記載不完整
請與發票人接洽
旅行支票之使用為無限期付款
美國國庫支票之兌領並無期限之限制
美國私人或公司簽發的私人支票,有效期限一律為一年
美國郵政匯票有效期限為二年
以「組合式存款」名義辦理之衍生性商品不得侵蝕存款本金
不必計提存款準備金
組合標的以經中央銀行核備之衍生性外匯商品為限
倘若以「組合式產品」名義則可侵蝕存款本金
應發予存戶存單或其他替代憑證(例如:對帳單或存摺)
不受新台幣定期存款期限至少在一個月以上之限制
為保護存戶權益,銀行對每筆定期存款不得有最低金額之限制
得辦理指定到期日之外匯定期存款
存款種類目前受中央銀行限制,只有活期、定期及綜合存款
客戶可用外匯定期存單來辦理新台幣或外幣放款之質押,亦可質借新台幣或外幣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任何外國公司開立外匯存款戶
應依幣別編制「外匯存款日報表」於承作當日送交中央銀行外匯局
僅訂約時須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僅交割時須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訂約及交割時皆須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訂約及交割時皆無須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遠期外匯交易幣別、數量、交割日均不限定,由買賣雙方議定
遠期外匯交易主要參與者為企業及避險者
遠期外匯交易履約方式應以實際交割為主
遠期外匯交易,其訂約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新台幣 50 萬元或等值外幣
新台幣 100 萬元或等值外幣
美金 50 萬元或等值外幣
美金 100 萬元或等值外幣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5 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5 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非居住民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每筆結匯超過 10 萬美元之匯款
持有央行外匯局核章之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且其還本付息結購外匯超過每年自由結匯金額
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可填列第二項免查詢累積結匯金額
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應填列第三項並查詢累積結匯金額
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應填列第三項但免查詢累積結匯金額
應先經中央銀行外匯局專案核准
公司對外投資超過每年結匯額度
持護照外國人每筆超過十萬美元
來華直接投資案件
佣金收入
須填報匯入匯款,分類為693 自國內他行轉入本行之外匯,並填報進口交易
不須填報匯入匯款,僅須填報進口交易
須填報匯入匯款,分類為693 自國內他行轉入本行之外匯,不必填報進口交易
匯入匯款及進口交易均不必填報
個人之出進口貨款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之匯款
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外國自然人
中華民國國民
國內金融機構
國外金融機構
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不得超過新台幣 150 萬元
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
不得超過 150 萬美元
不得超過 200 萬美元
應由其總行備文敘明擬辦業務,向央行申請後方可辦理
應由該分行備文敘明擬辦業務,向央行申請後方可辦理
應由其總行及該分行同時備文敘明擬辦業務,向央行申請後方可辦理
其總行及該分行均無需備文向央行申請,即可辦理
個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 50 萬美元之出進口貨款
公司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未達 100 萬美元之匯款
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 100 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個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 500 萬美元之匯款
旅行支出
旅行收入
移轉支出
外國資金流入
國內公司利用當年累積結匯金額限額結購對第三地區之投資款每筆達一百萬美元時 ,應確認具體對外投資計畫
結購在大陸地區之投資款時,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函
公司 、行號或國內股份轉讓人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直接投資結匯案件 ,無論金額大小 ,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函
國內公司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結購對第三地區投資款時 ,指定銀行應先經由電腦查詢該公司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 ,以每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業務為限
大陸銀行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最低專撥營業資金之三分之二
不需客戶填申報書,亦無需查詢其累積結匯金額
需客戶填申報書,但無需查詢其累積結匯金額
不需客戶填申報書,但需查詢其累積結匯金額
需客戶填申報書,亦需查詢其累積結匯金額
國內金融機構得辦理在台無住所之香港及澳門居民憑香港或澳門護照開設新台幣帳戶
發卡機構受理合法在台工作而無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國際金融卡及信用卡 ,得代其辦理相關結匯申報事宜
旅客於國際機場分行辦理結購結售外匯每筆未逾一萬美元之案件得憑出入境證照辦理結匯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中所稱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並不包括外幣部分
外匯活存轉定存
結購外幣供保值
外匯交易保證金提存
外幣互換兌出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辦理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業務
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
辦理所有外匯業務
委託人
受託人
委託人與受託人
指定銀行
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
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年滿 20 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本國自然人
持護照之外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