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萬元
60萬元
80萬元
100萬元
二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
三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
四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
五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
費用一概由受益銀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一概由收電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均為發電銀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一概由發電行及收電行平均分擔 ,故無須設置
MT103,MT202
MT103,MT110
MT400,MT410
MT700,MT710
受益人
受益人之設帳銀行
發電銀行之通匯行
收電銀行之通匯行
MT202
MT100
MT103
MT199
德系銀行
美系銀行
英系銀行
法系銀行
賣匯水單
買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進口結匯證實書
MT110
MT195
8 碼
6碼
7碼
9碼
電匯
信匯
票匯
退匯
10 萬美元
50萬美元
100萬美元
500萬美元
PLS ADVISE AND PAY
PLS TRANSFER TO
PLS CREDIT AND ADVISE
PLS ADVISE BENEFICIAR Y
MT700
MT950
結購申報書
匯入匯款通知書
跨行匯款申請書
結售申報書
無論如何向受款人收回款項
儘速收回通知書及款項
獲得受款人同意後退款
逕行拒絕退匯
為無條件之付款委託
解款行與付款行得為不同之銀行
收到電文日即為解款日
匯款人不應為銀行
外國人持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
公司進口開狀兌換美金
個人的匯入款存入外匯存款
光票託收款入帳存入外匯存款
設帳銀行
解款銀行
匯款申請人
國外通匯銀行
旅行支票之銷售業務屬匯出匯款性質
購買人當面點清旅行支票後,請購買人先不必於支票上簽名,而於使用時再簽名即可
購買旅行支票之方式包括新臺幣結購外匯、以外匯存款、外幣現鈔、匯入匯款或其他外匯辦理調換
旅行支票遺失或被竊之退款仍應以旅行支票支付
持票人應在提示前完成副署,否則不予收兌
銀行受託代售旅行支票並不負兌付票款之義務
收兌旅行支票最重要者,在於須順利收回票款
收兌旅行支票之求償作業與票據之買入或託收相同
TREASURY CHECKS
日本小切手
MONEY ORDER
PRIVATE DRAFTS
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小寫金額小數部分四捨五入
大小寫金額之平均數
日期空白則視為法定要項不全,不得收受
金額先已印定非由執票人填寫
應以 CASH LETTER 取款指示書求償款項
無限期付款
請客戶簽切結書或保證書,拍電文要求付款行付款
由託收行電文指示票據內容給付款銀行要求付款
以票據正、反面影本及客戶切結書給付款行要求付款
以票據正、反面影本及銀行擔保書給付款行要求付款
寄往紐約地區代收行請求收妥後,匯入指定銀行之美金存匯行
寄往紐約地區代收行請求收妥後,匯入等值新加坡幣於指定銀行之新加坡存匯行
寄往新加坡地區代收行請求收妥後,匯入指定銀行之美金存匯行
寄往新加坡地區代收行請求收妥後,匯入等值新加坡幣於指定銀行之新加坡存匯行
不須掣發單據
不必掣發任何憑證
限臺灣銀行始得辦理
須經央行核准後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皆可辦理
一律不得辦理該項業務
個人勞務收支(含旅遊支出)不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移轉收支不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利用自由結匯所從事之投資理財活動不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凡有實際外匯收支者,憑相關文件即可與指定銀行訂立遠期外匯契約
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係屬遠期外匯之一種
國內公司行號法人得辦理承作 NDF-NTD
國內法人承作 NDF-NTD 限定為銀行間交易
國外法人承作 NDF-NTD 限定為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及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匯款性質得為出口貨款
匯款地區國別應列為U.S.A.
匯款分類應填註為 692 兌購外匯存款
匯款分類應填註為 692 外匯存款結售
結匯證實書
210 對外股本投資
262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
265 投資國外金融衍生商品
330國外信託資金
應先傳真客戶之身分文件或基本資料辦理相關約定
應先電話告知客戶之身分文件或基本資料辦理相關約定
應親臨銀行櫃檯查驗客戶之身分文件或基本資料辦理相關約定
可委託他人至銀行櫃檯辦理相關約定
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 5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 5,000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同筆外匯收支需要得重覆簽約
於顧客訂約時,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交易文件
於顧客交割時,不須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交易文件
本項交易之展期得依原價格(即原訂履約匯率)展期
5 個營業日
6 個營業日
7 個營業日
8 個營業日
結售未逾 20 萬美元,結購未逾 10 萬美元
結售未逾 10 萬美元,結購未逾 20 萬美元
結售未逾 10 萬美元,結購未逾 10 萬美元
結售未逾 20 萬美元,結購未逾 20 萬美元
三千美元
五千美元
一萬美元
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
25%
30%
40%
50%
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外幣收兌處連續兩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美金五千元者,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寺廟倘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外幣收兌處相關之兌換水單及申報疑似洗錢紀錄等憑證至少保存五年
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
一週
15 日
一個月
45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欲辦理國際匯兌及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欲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指定銀行欲於營業時間外辦理外匯業務
指定銀行之分行僅辦理外幣收兌業務者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大陸銀行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最低專撥營業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立法院通過後,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
L/C(信用狀)交易
D/A(承兌交單)託收交易
D/P(付款交單)託收交易
T/T匯款交易
結匯金額超過二萬美元,不得辦理
進出口貨品結匯案件,如係以跟單方式辦理者,銀行所掣發之進出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結匯金額逾五十萬美元,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不論結匯金額大小,均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結匯
贍家匯款
其他移轉支出
捐贈匯款
探親支出
需填寫申報書,且須列計累積結匯金額
不需填寫申報書,惟須列計累積結匯金額
需填寫申報書,但不須列計累積結匯金額
不需填寫申報書,亦不須列計累積結匯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