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結匯證實書
若匯款性質為進口貨款者,應先查詢其累積結匯金額
匯出匯款應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售外匯專用)」
樣品費支出外匯性質應申報為第三項
個人結購外匯性質不能申報為第二項
須經陸委會核准後辦理
須經金管會核准後辦理
逕行辦理
不得受理
BKTRUS33
TACBTWTP
CITIUS33
BKTRHKHH
RECEIVER為CITIUS33
50欄為CITITWTP
57A欄為BKTRUS33
58A欄為MRITFIHH
觀光支出
分攤兩岸通信費用
接濟或捐贈親友
購買不動產
//AU123456
//BL12345678
//CH123456
//NZ123456
費用一概由受益銀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一概由收電銀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一概由發電銀行負擔,故無須設置
費用一概由發電銀行及收電銀行平均分擔,故無須設置
191文化支出
250存放國外銀行
693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
700已進口之貨款
SERIAL PAYMENT
COVER PAYMENT
DEFERRED PAYMENT
DOWN PAYMENT
查核客戶原匯出款水單正本後,免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查核客戶原匯出款水單正本後,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免查核客戶原匯出款水單,亦免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查核客戶原匯出款水單影本後,免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每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下逕行辦理
逕行辦理並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逕行辦理但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確認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後辦理
民國95年7月3日
民國95年7月6日
民國95年7月8日
民國95年7月10日
僑外股本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機關核准函
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廠商結售收回對外投資款項,其結售不得利用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匯入款,惟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為目的之匯入款
解款銀行
存匯銀行
匯款銀行
設帳銀行
逕行拒絕退匯
向受款人收回退匯款項後退款
先退款予匯款行後再向受款人追討
向匯款行收取逾期利息
匯款行逕行存入解款行在CITIUS33帳上
匯款行逕行存入解款行在ICBCUS33帳上
匯款行以MT202指示CITIUS33將資金撥入解款行在ICBCUS33帳上
匯款行以MT202指示ICBCUS33將資金撥入解款行在CITIUS33帳上
轉匯國外
提領旅行支票
存入支票存款
償還外幣貸款
外匯指定銀行會掣發匯款憑證給客戶
外匯指定銀行會掣發其他交易憑證給客戶
外匯指定銀行會掣發賣匯水單給客戶
外匯指定銀行會掣發買匯水單給客戶
以一般光票買入方式辦理票款求償作業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外匯之結售
得依持票人請求將票款直接存入外匯存款
將退匯之票款直接自當日代售之該機構旅行支票待清算票款中扣除
經核票面上副署與購買人簽名相符時
持票人當面於支票背面簽名經核與購買人簽名及副署均相符時
經核持票人護照簽名與旅行支票票面之副署相符時
向發行機構確認該旅行支票無掛失後即予兌付
旅行支票之使用並無期限之限制
美國國庫支票之兌領並無期限之限制
美國私人或公司簽發的私人支票,有效期限一律是一年
美國郵政匯票有效期限是二年
光票買入
光票託收
旅行支票之代售
匯入匯款之票匯
為最終付款(FINAL PAYMENT)
全額入帳
入帳速度較快
有條件的入帳
因期限未到故不予受理
因期限符合規定故予以受理
因大小寫金額不符故不予受理
以英鎊2000之金額受理之
TREASURY CHECKS
日本小切手
MONEY ORDER
PRIVATE DRAFTS
若有ACCOUNT PAYEE ONLY,表示限存入抬頭人帳戶
抬頭人該欄空白時,由持票人背書即得轉讓
未註明幣別時,原則上視為付款地之通貨幣別
票據抬頭人若為A C/O B(C/O = CARE OF),則票據必須由A、B兩者背書
銀行應掣發賣匯水單
交易國別應為 USA
匯款分類應為692外匯存款結售
客戶應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
外匯定期存款期限可為一個月以下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外國公司申請開立外匯存款戶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客戶以外匯存款定存單辦理質押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客戶以國外銀行擔任付款人之支票存入其外匯存款
不得開辦電話轉帳服務
辦理活期存款,不得以對帳單代替存摺
得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本人之外匯定存單受理質借外幣
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不得隨時存取,且不予計息
遠期外匯交易
幣別轉換交易
換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以即期匯價為基礎,再根據換匯點調整後的匯價為銀行掛牌價
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任選交割日之契約屆期交割時,如適逢假日時得提前或順延,惟不得跨越屆期日當月份
承作期限原則上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展期至一年
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辦理
結購金額每筆不得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一律免填申報書
無一年內累積結匯金額五百萬美元之限制
一週
十五日
一個月
二個月
5千美元
10萬美元
新台幣50萬元
50萬美元
1萬美元
2萬美元
指定銀行不得承辦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
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商品無須提列存款準備金
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商品不宜以「存款」名稱辦理是項業務
銀行辦理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商品時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
以央行核給之額度為限
以該銀行業董事會核給之額度為限
以金管會核訂之額度為限
限額為零
已出口之貨款
未出口之貨款
三角貿易匯入款
其他外國資金流入
比照未領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辦理
比照我國未成年國民結匯之規定
比照我國國民累積結匯金額之規定
比照領有居留證且證載有限期限為一年以上之外僑
未達50萬美元
未達新台幣50萬元
未達10萬美元
未達新台幣10萬元
訂約日前
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下午三時前
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訂約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結匯性質如超過一種,應分別列出性質及其結匯金額
公司、行號結購外匯應依其資金之用途填寫結匯性質
非居住民結購外匯應依其資金之用途填寫結匯性質
本國個人結售外匯應依其資金之來源填寫結匯性質
旅客在台灣出入境時,攜帶超過人民幣2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金門、馬祖金融機構得承辦人民幣現鈔及匯款業務
來台持台灣地區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開設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帳戶
在台無住所之香港及澳門居民得憑該地區護照開設新台幣帳戶
SINGAPORE
HONG KONG
U.S.A.
R.O.C.
移民支出
非居住民薪資匯出
工作者匯款
贍家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欲辦理國際匯兌及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欲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指定銀行欲於營業時間外辦理外匯業務
指定銀行之分行(非外匯指定分行)欲辦理外幣收兌業務
申請人不識字時銀行可代為填寫,惟仍須申報義務人簽名或蓋章
申報義務人申報之結匯性質,與其結匯金額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時,應要求申報義務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
申報書之金額及結匯性質填寫錯誤,應要求申報人於更改處簽名蓋章
要求申報義務人將結匯性質、匯款(受款)地區國別、證件號碼、地址及電話等填列完整
新台幣10萬元
新台幣2萬元
新台幣1萬元
441股本投資所得
442股權證券所得
447金融衍生商品所得
449其他投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