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信用狀含有參照某一契約之規定,銀行則須受該契約之拘束
開狀銀行所為兌付、讓購或履行其他任何義務之承諾不因受益人與申請人所發生之抗辯而受影響
依據UCP600之規定,信用狀一律須由申請人指定通知銀行
依據UCP600之規定,銀行須對單據之真偽負責。
辦理讓購之指定銀行
經信用狀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之銀行
通知銀行
保兌銀行。
FOB
FAS
FCA
FOC。
補償
償還
投保
交易貨物內容。
押匯銀行
補償銀行
開狀銀行。
EX WORKS
FAS。
客戶得申請開發90天期BUYER'S USANCE進口信用狀
客戶得申請開發即期進口信用狀
客戶不得申請開發150天期BUYER'S USANCE進口信用狀
客戶仍可申請開發150天期SELLER'S USANCE進口信用狀,因利息係由賣方負擔,與進口商毫無關係。
為客戶得以儘早提貨,應全力配合其辦理L/G、E/D
辦理L/G銀行無須對船公司負保證責任
對未經徵信調查之客戶已全額結匯案件,原則上銀行應拒絕為其辦理L/G
空運提單亦得辦理L/G。
商業發票
運送單據
保險單據
檢驗證明。
開狀銀行僅以本身之立場為之
於提示日之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
拒付通知上表明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拒付之理由-單據之一切瑕疵以及單據處理方式
對同一提示第二次發電補充新發現之瑕疵。
如轉開之SECONDARY L/C項下單據無瑕疵,開狀銀行可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付
SECONDARY L/C的申請人不一定要為該行之授信客戶
SECONDARY L/C之貨品名稱、起運/卸貨港須與MASTER L/C一致
如MASTER L/C規定保險金額投保之比率為110%,而SECONDARY L/C金額較MASTER L/C少時,應依SECONDARY L/C金額之110%投保。
申請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地址,是否與輸入許可證所列者相符
倘信用狀之補償係採授權扣帳方式處理者,申請人是否已指定補償銀行
信用狀金額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之金額
貨品名稱是否與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相符。
最後裝船日期,可以在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前或在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後
最後裝船日期,得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前一日之前
最後裝船日期,可與信用狀有效期限同一日
最後裝船日期,必須在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前或同日。
擔保提貨
副提單背書
船邊提貨
小提單提貨。
轉運
分裝
轉讓
提示簡式提單。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FULL SET LESS ONE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1/2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價值
數量
品質
包裝。
視為全部拒絕
視為部分拒絕
視為全部接受
視為部分接受。
開狀銀行付款之最後期限
提示之有效期限
補償銀行付款之最後期限
押匯銀行審查單據之最後期限。
自行決定投保金額
兌付或讓購之金額,或商業發票上貨物總價額以孰高為準
兌付或讓購之金額,或商業發票上貨物總價額以孰高乘以110%為準
商業發票金額之120%。
該MASTER L/C必須是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該MASTER L/C的開狀銀行必須在世界排名100大以內,信用狀可不必經由指定銀行通知,且無論客戶在指定銀行有無本項信用額度
對指定銀行而言,兩者(MASTER及 SECONDARY L/C)屬同一交易,因此,日後如客戶提示之單據不符MASTER L/C之條款時,銀行得據此為由拒絕履行其義務,即使MASTER及SECONDARY L/C項下之單據均無瑕疵
開狀銀行對貨物之掌控不易,而中間商之替換單據牽涉複雜,潛在困難不少,而單據種類愈多,難度愈高,須謹慎為之。
除另有表明外,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即為正本單據
除另有明示外,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的原始用箋上,即為正本單據
銀行將複製簽字認係與手寫簽字等同,因此,單據顯示載有單據簽發人的複製簽字者亦認其為正本單據
經銀行傳真機產製的任何單據,銀行認其為正本。
信用狀統一慣例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由押匯銀行決定
由受益人自行決定。
A與B
A與C
B與C
B與D。
UCP600對STALE B/L有明確定義
指遲於L/C有效期限始提示之單據,可接受
指遲於裝運日期後21日始提示之單據,縱已逾L/C有效期間仍可接受
指遲於裝運日期後21日始提示之單據,但提示仍在L/C之有效期限內,可接受。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僅託收銀行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辦理
代收銀行受理進口商部分付款後仍不得交付單據,對因遲延交付單據所致之後果不負責任
代收銀行須俟收妥全額款項後始得交付單據,且須對遲延交付單據可能發生之後果負責任
所收取之貨款應依託收指示書之條件儘速交付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一方。
代收銀行
提示銀行
託收銀行
發送貨物之一方。
不論客戶對託收條件之履行是否有把握,皆不須取得國外銀行授權辦理之加押電報即可承作
對於往來情形良好,且進口物資係該進口商營業項目之範圍者,得由客戶填具「進口託收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切結書」予以承作
因係承擔不確定風險,故須先收取D/A 貨款後始予背書
因客戶前已辦妥背書,故託收到單後免再辦理承兌。
發票
包裝單
匯票
提單。
COLLECTION INSTRUCTION & URC522
LETTER OF CREDIT & URC522
GUARANTEE LETTER & URC522
UCP600 & URC522。
由發票人(出口商)請求當地法院作成
向拒絕承兌或付款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作成
公證費用應向進口商收取
匯票及拒絕證書副本郵寄國外銀行。
O/A, D/A, D/P
D/A, D/P, L/C
D/P, L/C, T/T
L/C, T/T, O/A。
依我國法律登記之公司行號
年滿二十歲設有本國戶籍之個人
在國外登記之跨國公司
依我國法律登記之機關團體。
外幣保證是不可撤銷的
外幣保證可做為借款保證
外幣保證是一種承諾書
外幣保證不獨立於基礎契約(UNDERLYING CONTRACT)之外。
無需出帳
借:應收保證款項USD50,000貸:保證款項USD50,000
借:保證款項USD50,000貸:應收保證款項USD50,000
借:保證款項USD100,000貸:應收保證款項USD100,000。
投標保證
預付款保證
借款保證
履約保證。
委託人
保證人
受益人
申請人。
利息
手續費
承兌費
貼現費。
擔保提貨申請書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匯出匯款申請書
借款融資申請書。
視同進口結匯
視同三角貿易結匯
視同支付佣金結匯
結匯時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僅限MASTER L/C
僅限D/A、D/P
僅限T/T
目前並無規定,由銀行自酌。
只要有進口都可承作外幣融資
進口外幣融資必須匯至國外
僅可支付國內代理商新台幣,不可承作外幣融資
廠商僅能以自有外匯,以外匯存款轉存方式支付予其國內代理商。
應請申請人提示「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第三聯正本始得受理
不得辦理外幣貸款
進口結匯證實書上應加註「大陸進口」
進口結匯證實書之國別應填寫為本國。
信用狀一經保兌後,就構成保兌銀行對受益人在開狀銀行之外的另一項確定承諾
保兌銀行自信用狀加以保兌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或讓購之不可撤銷之拘束
未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要求,銀行逕自保兌者,得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有關保兌銀行之規定
保兌銀行通常由通知銀行兼任,但通知銀行也可拒絕保兌。
每月五日前列報承作餘額
每月十五日前列報承作餘額及保證性質
每月二十日前列報承作餘額
每月十日前列報承作餘額及保證性質。
應與國內顧客營業行為有關
與國內顧客營業行為無關
與國內、外顧客營業行為無關
無任何規定。
得簽發擔保信用狀予第三地區銀行供其轉開擔保信用狀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求償時應逕向轉開擔保信用狀之第三地區銀行求償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求償時可逕向台灣地區銀行求償
應憑廠商出具經濟部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函件方得受理。
C類型
D類型
E類型
F類型。
美金
港幣
日圓
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