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清償之稽催
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劃之擬訂
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FOB TOKYO
CFR TAIPEI
CIP TAIPEI
FAS TOKYO。
預付貨款
寄售
託收
分期付款。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with draft drawn on u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the advising bank with draft drawn on us
available by payment with the advising bank with draft drawn on the advising bank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our counter with draft drawn on us。
ADVISING BANK
CLAIMING BANK
NEGOTIATION BANK
REIMBURSING BANK。
UCP500+eUCP1.0
UCP600+eUCP1.1
UCP600+eUCP1.0
UCP500+eUCP1.1。
T.P.N.D
S.R.C.C
W.A
FPA。
全部由受益人負擔
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由受益人與申請人對半分負擔
除讓購費用及轉讓費用外,其餘由申請人負擔。
39A:10/10
39A:10/00
39B:10/10
39C:10/00。
信用狀規定之一切單據
押匯銀行提示之所有單據
信用狀統一慣例所提及之所有單據
受益人所提示之所有單據。
申請辦理副提單背書時,申請人提示的是擔保提貨書
申請人辦理副提單背書後,不得主張拒付貨款
辦理副提單背書時,開狀銀行尚未收到經押匯銀行提示之單據
對於未經徵信調查之申請人,縱使已全額結匯,開狀銀行仍須格外小心。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承兌
讓購。
銀行得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付
最後提示期限應與MASTER L/C所規定者相同
單據之提示地宜限制在MASTER L/C開狀銀行所在地櫃台
若提示有保險單據,應注意提高投保金額比率。
EXW
FOB
CFR
CIF。
eUCP不是UCP之修正版本,僅為其一項補充
eUCP必須與UCP一起使用,提供依信用狀規定等同紙面單據之電子提示之必要規則
eUCP之內容適用於全面之電子記錄之提示
eUCP之內容不適用於混合紙面單據與電子記錄之提示。
申請人
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
押匯銀行。
銀行除依其明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
信用狀須敘明其係“transferable”,始可轉讓
信用狀之通知銀行即為轉讓銀行
倘信用狀未另有規定,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予隨後之任何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非隨後之受益人。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bill of lading
airway bill
mate's receipt。
可以貨品品質不符為拒付理由
可表示係應申請人之請求而拒付
於L/C到期日及提示日前,對於拒付後又重新提示之單據,如證實有新瑕疵,可再作單次之拒付通知
未發出拒付通知,而直接退文件給提示人。
銀行拒付時須於拒付通知敘明拒絕兌付或讓購
空運提單並非物權證書,具有不可轉讓的特性
國內銀行同業對於由進口商負擔利息之USANCE L/C,實務上大都以SIGHT對外開狀
可轉讓信用狀受益人申請轉讓時,不得要求增加保險投保比率,以配合原信用狀有關應投保金額之規定。
開狀銀行不得拒付
保兌銀行不得拒付
押匯銀行不得拒付
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義務相同且係分立的。
有效單據
必須記載事項
未敘明不予理會
附屬單據。
補償銀行
申請人。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依自身之判斷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示人,但對於補正單據重行提示之新瑕疵,仍得再發單次之拒付通知
在拒付通知上,僅開狀銀行得表明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且同意接受拋棄,或於同意接受拋棄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
受益人拒絕修改書
押匯行,可以USD100000.00接受押匯
押匯行,只可以USD50000.00接受押匯
受益人對L/C之權益仍為USD100000.00。
應以MASTER L/C全額掣發交易單證
應以MASTER L/C與LOCAL L/C之差額掣發交易單證
應以LOCAL L/C金額掣發交易單證
應以MASTER L/C與LOCAL L/C之合計總額掣發交易單證。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代收銀行沒有責任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幫忙申請拒絕證書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代收銀行保證付款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向國外託收銀行發拒付通知。
甲進口商仍享有自匯票承兌日起至到期實際付款日止之延後付款利益
甲進口商仍享有自匯票承兌日起至變賣收現日止之延後付款利益
甲進口商須先付款才能贖單,無法享受資金融通,除非其改向銀行申請進口託收融資
甲進口商因而取得猶如OPEN ACCOUNT項下之資金融通,其利益大於原L/C交易。
託收之處理一般均遵守國際商會《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7 REVISION》辦理
URR725適用於進口託收
一般均遵守國際商會《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522》辦理
ISP98亦適用於進口託收。
付款
收款
保證付款
參加承兌。
以當地貨幣支付者可以交單
以外國貨幣支付者可以交單
除非託收指示書另有指示,否則不得交單
依D/P條件均為付款後交單。
擔保提貨時
副提單背書時
收到單據時
結匯還款時。
跟單託收意指財務單據附隨商業單據者
跟單託收意指商業單據而未附隨財務單據者
光票託收意指財務單據之託收附隨商業單據者
光票託收意指財務單據之託收而未附隨商業單據者。
URCG
URDG
UCP
ISP98。
TRANSFER L/C
CONFIRM L/C
BACK TO BACK LOCAL L/C
COUNTER GUARANTEE。
借款保證
商業保證
預付款保證
直接付款保證。
委任人的銀行只能算是指示銀行(Instructing Party)
由指示銀行向受益人國家的銀行簽發「相對保證」
必須獨立於基礎契約
委任人違約時簽發銀行不必履行義務。
借款申請書
匯出匯款申請書
出口押匯瑕疵擔保/保結書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貸:信用狀款項
借:應付信用狀款項,貸:信用狀款項
借:應收保證款項,貸:保證款項
不必做任何會計記錄。
不可撤銷及跟單
不可撤銷及無跟單
可撤銷及跟單
可撤銷及無跟單。
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外幣貸款原則上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出口前之出口外幣貸款得兌換為新台幣。
限新台幣
限人民幣
幣別不限
限新台幣與人民幣以外之幣別。
應由總行檢具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應由總行檢具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應由每家指定銀行分別檢具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應由每家指定銀行分別檢具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進口結匯證實書
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
出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惟其貨款應透過指定銀行,以購貨人之外匯存款轉帳支付,國內交易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不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
國內受益人亦得憑此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外幣融資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付款時僅限以新台幣付予受益人。
第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花旗銀行上海分行
匯豐銀行台北分行
美國運通銀行總行。
銀行應填具申報書向央行外匯局報備
應催促客戶早日還款結案
應促請客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央行外匯局
應即向調查局及國稅局密報。
10%
20%
30%
40%。
利息可由客戶授權在銀行之外匯存款項下扣付
以外匯存款支付利息,銀行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應填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予央行
應比照銀行國外利息處理方式填報央行外匯局。
50萬美元
100萬美元
500萬美元
1,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