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匯入匯款
中央銀行在國外的存款
外幣現鈔
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L/C
D/P
D/A
O/A。
F類型的貿易條件屬於送達契約
C類型的貿易條件屬於裝運地契約
D類型的貿易條件係賣方在裝貨國履行契約
E類型的貿易條件對賣方而言所負擔的風險及費用較其他類型為高。
CIF
FCA
CIP
CFR。
若L/C要求DRAFTS AT SIGHT,則該L/C之使用方式一律為AVAILABLE BY ACCEPTANCE
信用狀的讓購方式有二,一為限開狀銀行,二為限押匯銀行
保兌銀行不一定是通知銀行
可撤銷信用狀為目前國際貿易上最普遍通行之信用狀使用類型。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必須為開狀銀行的存匯銀行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必須為與開狀銀行有交換密押或簽樣的銀行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必須為受益人的往來銀行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不得拒絕通知信用狀。
顯示其係以傳真機產製
顯示其係另一單據的影印本,且不含以手寫之完成
單據上聲明其為另一單據的真實副本,或聲明另一單據係單一正本
單據敘明其為正本,而此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係適用於此提示之單據。
空運提單
海運提單
海運貨單
傭船提單。
晚裝船
單據上之貨品名稱與信用狀不符
信用狀過期
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以所規定單據上之其他瑕疵拒付
以補正單據之任何瑕疵(包含原提示已存在但未發現者)拒付
以補正單據上發現之新瑕疵得主張拒付
不得再主張拒付。
須僅以單據為本,就單據表面決定提示是否相符
銀行審查單據之時間為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
信用狀未要求之單據不予理會並得退還提示人
單據間之內容須完全一致始視為相符。
A、B、C
僅B、C
僅A、C
僅B。
修改內容應完整明確,如某一條款之修改涉及其他項目時,應予同時修改
如修改信用狀內容逾越原授信條件,則須先申請變更授信條件,獲核准後始得修改信用狀
開狀銀行接獲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不須取得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自行去電修改
如申請人申請修改對其本身不利條款或修改內容影響銀行債權確保時,應審慎辦理。
如轉開之SECONDARY L/C項下單據無瑕疵,開狀銀行可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付
SECONDARY L/C之金額得大於MASTER L/C之金額
SECONDARY L/C之貨品名稱、起運/卸貨港須與MASTER L/C一致
如MASTER L/C規定保險金額投保之比率為110%,而SECONDARY L/C金額較MASTER L/C少時,應依SECONDARY L/C金額之110%投保。
3月15日
3月16日
3月17日
3月18日。
EXW
FAS
CPT。
由開狀銀行自已保兌
由開狀銀行在受益人國家之通匯行保兌
由通知銀行保兌
由第三地銀行保兌。
電子開狀
電子信用狀之通知
電子紀錄之提示
電子信用狀之保兌。
39A:10/10
39A:10/00
39B:10/10
39B:10/00。
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於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知所由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其為對修改書拒絕之知會
信用狀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開狀銀行
補償銀行
求償銀行
受益人。
信用狀規定之一切單據
押匯銀行提示之所有單據
信用狀統一慣例所提及之所有單據
受益人所提示之所有單據。
託收銀行
通知銀行。
船公司出具船舶船齡未逾十年之證明書
DEMURRAGE FOR GOODS SHIPPED PRIOR TO L/C ISSUANCE ARE FOR BENEFICIARY ACCOUNT
貨物不得裝載於船齡逾十年以上之船舶
GOODS ARE TAIWAN ORIGIN。
運送單據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用
運送單據載有「據託運人稱內裝」之條款,可以接受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載有敘明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之條款,將不予以理會
清潔運送單據係指載有明示貨物或其包裝無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
正本提單乙份即可
需全部正本提單
正、副本提單任何乙份即可
需全部正、副本提單。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代收銀行沒有責任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幫忙申請拒絕證書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代收銀行須負保證付款之責
如果進口商到期不付,向國外託收銀行發拒付通知。
就收到之單據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對單據之法律效力不負責任
對單據所表彰貨物之狀況不負責任
對貨物運送人之作為有查證之責任。
拒絕證書得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或付款地的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之
向當地法院公證處購買請求書,填具請求公證事項
所繳納費用由進口商負擔
拒絕證書正本郵寄國外託收銀行。
以財務良好信用卓著之進口商為限
應先辦妥授信手續後始予承作
不論是D/A或D/P,俟國外單據到達後始收取貨款
辦理擔保提貨後,應切實追蹤單據於合理期限內到達。
COLLEC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PRESENTING BANK
PAYING BANK。
擔保提貨時
承兌時
結匯還款時
收到單據時。
核點單據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列載者相符,如有缺漏須儘速以電傳,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一方
核點單據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列載者相符,如有缺漏應原件退回
核點單據若與託收指示書所列載者不符,由付款人逕行向國外委託人交涉
因屬託收性質,照單全收無需核點單據份數是否與清單相符。
託收之處理一般均遵守國際商會《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辦理
URR725適用於進口託收
一般均遵守國際商會《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522》辦理
ISP98亦適用於進口託收。
This L/C is available for payment at our counter by beneficiary's draft drawn at sight on us
This L/C is transferable at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only
This L/C may be negoti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only
This L/C is valid until-in your country, and is automat1ically re-newable for one year upon each expiry date(s)。
直接保證:四角關係
委任人:即國內客戶,一般為基礎契約的賣方、投標人、工程承攬人或母公司
保證人(簽發銀行):即本國銀行,一般為國內客戶的往來銀行
被保證人(受益人):即國內客戶的交易對手,一般為國外的買方、招標人、工程定作人等。
商業保證
保險保證
財務保證
相對保證。
簽發外幣保證時,應避免使其成為轉讓保證函或轉讓擔保信用狀
簽發銀行應儘量簽發以第三銀行為付款銀行之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
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必須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規則,以提供必要之保障及作為未來解決紛爭的準則
有關相對保證函與轉開保證函係屬分立之交易,銀行承作此類保證風險較高。
受益人須提示法院所出其委任人違約或不予付款的證明,開狀銀行始付款
開狀銀行僅負secondary obligation
開狀銀行憑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所要求之單據付款
開狀銀行得以申請人倒閉為由拒付。
1998年1月1日
1998年7月1日
1999年1月1日
1999年7月1日。
受益人國家的法律
簽發銀行國家的法律
聯合國獨立保證及擔保信用狀公約
美國統一商法。
信用狀內容或規定,應儘可能使用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除非必要,應以自己(開狀銀行)為付款銀行
加註信用狀適用準據法或國際規則
標明係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惟其貨款應透過指定銀行,以購貨人之外匯存款轉帳支付,國內交易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付款時申請人直接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支付
國內受益人亦得憑此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外幣融資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付款時僅限以新台幣支付予受益人。
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應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保證債務履行,應由顧客依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財政部。
當日
次營業日
次二個營業日
次三個營業日。
進口結匯證實書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買匯水單。
銀行應填具申報書向央行外匯局報備
應催促客戶早日還款結案
應促請客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央行外匯局
應即向調查局及國稅局密報。
利息可由客戶授權在銀行之外匯存款項下扣付
以外匯存款支付利息,銀行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應填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予央行外匯局
應比照指定銀行國外利息、費用處理方式填報央行外匯局。
僅限MASTER L/C
僅限D/A、D/P
僅限T/T
目前並無規定,由銀行自酌。
即期進口押匯授信
遠期進口押匯授信
貨物未實際進口之三角貿易信用狀
未徵取貨物單據為質之進口押匯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