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
空運
複合運送
公路、鐵路運送
係於 2007 年7 月起實施
為國際商會編號第600 號出版物
當事人必須將其載入信用狀本文,該信用狀始適用UCP600
ISP98 為其實務補充,明確並詳盡解釋這些規則在實務上的運用
D/A
D/P
O/A
CONSIGNMENT
提示金額超過信用狀允許之範圍
匯票未經簽字
要求之檢驗報告未提示
據進口商稱貨物品質不良
保費何者負擔
運費何者負擔
風險何時轉移
通關手續何者辦理
買方憑合約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通常買方即為受益人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束
通知銀行收到開狀銀行開來的信用狀,不需確信外觀真實性即可通知受益人
開狀銀行收到單據後,審查無誤後通知賣方贖單
7 天
12 天
21 天
22 天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依自身之判斷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示人,但對於補正單據重行提示之新瑕疵,仍得發拒付通知
在拒付通知上,僅開狀銀行得表明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且同意接受拋棄,或於同意接受拋棄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
應將特別條款或其他指示予以單據化
若須開發對銀行不利之條款,應注意債權確保
須注意進口貨品與客戶之營業項目是否相符
開發信用狀之特殊條款,可不須瞭解其動機,即逕予開發
eUCP 不是UCP 之修正版本,僅為其一項補充
eUCP 與UCP 一起使用,在兩者所產生之不同結果範圍內,應優先適用eUCP 之規定
eUCP 之內容適用於全面之電子記錄之提示
eUCP 之內容不適用於合併紙面單據與電子記錄之提示
全部由受益人負擔
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由受益人與申請人對半分負擔
除讓購費用及轉讓費用外,其餘由申請人負擔
複合運送單據
提單
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傭船提單
信用狀金額
押匯金額
商業發票金額
所擔保提領貨物之價值
以「出具保結書方式押匯」為由抗辯之
以「貨物售出概不退還」為由抗辯之
有權要求退回單據
應置之不理
申請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地址,應與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所列者相符
因通知銀行需與開狀銀行有通匯關係,故只能由開狀銀行指定
信用狀金額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之金額,且不得超過核准之授信額度
信用狀通知方式分為航郵、簡電加郵寄證實書、全電
DRAFT 小寫金額USD447,000,而大寫金額繕打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ONLY
L/C 規定受益人名稱與地址為XYZ CO LTD. TOKYO JAPAN 而PACKING LIST 顯示受益人名稱與地址為 XYZ CO LTD. H.K
L/C 規定受益人為ABC CO LTD.而 CERTIFICATE OF ORIGIN 顯示 SHIPPER 為XYZ CO LTD.
L/C 規定貨品敘述為STEEL SHEET AT USD500/MT CIF TAICHUNG,而INVOICE 之貿易條規卻註明 CIF TAICHUNG INCOTERMSR 2010
信用狀金額之100%
CIF 或CIP 價額之110%
海運提單金額之110%
兌付或讓購之金額,或貨物總價額,以孰低之110%
接受A,拒絕B、C、D
接受A、B、C,拒絕D
A、B、C、D 可任意選擇部分接受、部分拒絕
接受A、B、C、D 四點,部分接受視為拒絕修改
通知銀行之收電日期
通知銀行之通知日期
開狀銀行之發電日期
開狀銀行之收件日期
擔保提貨是貨物比提單先抵達進口地,由銀行保證,方便進口商提貨之業務
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時,需使用銀行印定之空白擔保提貨書
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時,如屬即期信用狀案件,應收回銀行墊付之信用狀本息
已辦理擔保提貨之案件,進口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拒付
轉運
分裝
轉讓
提示簡式提單
倘替換單據有困難時,應先修改MASTER L/C 之條件
縱轉開信用狀項下單據無瑕疵,轉開狀銀行仍得以該等單據不符合MASTER L/C 為由主張拒付
轉開信用狀之提示地宜規定在開狀銀行櫃檯
倘須提示保險單據,應注意投保比率須能配合MASTER L/C 所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
仍應向受益人收取
向押匯銀行收取
向開狀銀行收取
通知銀行喪失收取費用之權利
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其他資料,將不作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
運送單據上敘明貨物可能裝載於甲板上之條款,將視為瑕疵
傭船提單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傭船提單含裝運註記表明裝運日期
提單載有敘明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之條款,不予理會
匯票的付款期限分為即期與遠期兩種
開狀銀行開發「賣方遠期信用狀」,其遠期期間不受任何限制
進口開狀額度之授信條件為「最長180 天」時,申請人得申請開發即期信用
申請人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時,須註明利息由誰負擔
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正本
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副本
徵提保險單副本與保費收據副本
徵提保險單副本與保費收據正本
償付貨款後交單
承兌後交單
具結後付款或承兌交單
不得交付單據
須由發票人(出口商)請求當地法院作成之
得由代收銀行請求拒絕承兌或付款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之
公證費用應向進口商收取
匯票及拒絕證書全部正副本均須郵寄至國外託收銀行
買賣雙方往來已久,且信用良好,可採用D/A 或D/P 付款方式
光票託收是指不附有商業單據的財務單據項下的託收
無論進口商是否贖單,代收銀行須負付款義務
商業單據未附隨財務單據者,屬跟單託收
簽字人之真實性
簽字人之權限
簽字人之職稱
承兌型式外觀顯示完整性及正確性
應俟授信核准,並辦妥有關授信手續後始予承作
因屬授信行為,故D/P 貨款得俟託收到單後再行收取
受理往來績優客戶案件時,可酌情免依授信程序逕行辦理
辦理此項業務之銀行無任何風險
PRINCIPAL
REMITTING BANK
COLLECTING BANK
DRAWEE
倘進口商要求展延到期日,在徵得國外銀行同意展延的函電後,由進口商在匯票上重新承兌
逕行將文件退回出口商
縱使託收指示書未指示須作成拒絕證書,銀行亦應立即作成拒絕證書
立即通知船公司,將貨物退回出口商
擔保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
銀行保證函
擔保信用狀與銀行保證函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 貸:信用狀款項
借:應收保證款項 貸:保證款項
借:應付保證款項 貸:保證款項
借:保證款項 貸:應收保證款項
國內廠商
國外子公司
國內開狀銀行
國內廠商僅得以自有外匯支付
借款保證
商業保證
預付款保證
直接付款保證
保證人不得同時為外幣保證之申請人
必須是不可撤銷的
必須獨立於基礎契約
委任人違約時簽發銀行必須履行義務
UCP600
URDG758
ISP98
URC522
PRIMARY
SECONDARY
THIRDLY
FOURTHLY
開狀銀行
押匯銀行
申請人
受益人
憑MASTER L/C 轉開SECONDARY L/C 應避免重覆融資
MASTER L/C 之單據不符時,可對SECONDARY L/C 主張拒付
SECONDARY L/C 之貨品名稱,裝運條款,轉運條款、起運/卸貨港須與MASTER L/C 一致
SECONDARY L/C 之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間應較MASTER L/C 規定者縮短
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應於承作之次二個營業日中午前,依規定向央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
在我國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分行
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且其總資產世界排名在一千名以外之外國銀行
在我國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其境外總行
進口結匯證實書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交易日報
於三個營業日內發出之通知應視為非不合理
必須發出拒付通知之時間,自提示之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算
發出通知之時間是否不合理,取決於提示所屆臨之最後期限
超過七個營業日發出之通知應視為不合理
單據之日期不可早於信用狀之簽發日及遲於提示日
須審查信用狀未要求之單據,以防與其它單據互相牴觸
商業發票可由受益人以外第三人簽發
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上貨物之說明,如有敘明者,得為不與信用狀之說明有所牴觸之統稱
不得以D/A 申請開發LOCAL L/C
不得以D/P 申請開發LOCAL L/C
不得以T/T 申請開發LOCAL L/C
並無限制,任何國貿收付款條件均可申請開發LOCAL L/C
銀行可應A 公司之申請開外幣信用狀給B 公司,但不可對A公司辦理進口融資
銀行不可開外幣信用狀給B 公司,但可對A 公司辦理外幣融資
銀行不可對前述交易辦理開狀或融資
銀行可應A 公司之申請開外幣信用狀給B 公司,亦可對A 公司辦理進口融資
應由總行檢具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應由總行檢具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應由每家指定銀行分別檢具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應由每家指定銀行分別檢具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