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經濟部
中央銀行
金管會
FOB TOKYO
CFR TAIPEI
CIP TAIPEI
FAS TOKYO
銀行簽署擔保提貨書用的是船公司印製的文件
擔保提貨書未註明有效期限
擔保提貨書上銀行向船公司就提領貨物之數量負責,但貨物之總價值未定
銀行向船公司保證的價值恰好等於進口商向銀行申請擔保提貨之金額
EXW
FOB
CIF
DDP
APPLICANT
DRAWER
TRANSFEREE
EXPORTER
遠期信用狀項下的匯票經承兌後,該已承兌之匯票可在貨幣市場買賣
擔保信用狀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或契約的履行為目的之信用狀
得適用UCP600 之信用狀包括擔保信用狀與跟單信用狀
依UCP600 對信用狀之定義,信用狀的開發僅能依客戶的申請並按其指示為之
DECLARATION FOR TRANSFER
航空運送單據
複合運送單據
海運提單
即期信用狀案件應依授信批覆條件徵提擔保品
遠期信用狀案件應收回銀行墊款及利息(如有者)
辦理擔保提貨後,到單時申請人仍得要求向押匯銀行拒付
到單後應以正本提單向船公司辦理擔保責任之解除
如MASTER L/C 係屬UNSANCE L/C,則BACK TO BACK L/C 不可以SIGHT L/C 方式開出
單據之提示地 (AVAILABLE WITH)宜限制在開狀行櫃台
使用方式宜限制為由轉開BACK TO BACK L/C 之銀行兌付
如BACK TO BACK L/C 之金額較MASTER L/C 少時,應注意提高投保金額比率(倘L/C 要求保險單據)
只要有開狀額度(不論即/遠期)
須要有即期開狀額度
須要有遠期開狀額度,但期限不限
須要有遠期開狀額度,且期限須於批覆之期限內
收到日之前一日
收到之日期
收到受益人提示完成通知之日期
收到日之前二日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承兌
讓購
開狀銀行
補償銀行
通知銀行
申請人
國外原通知銀行已將信用狀寄回註銷者(或以加密押之電報表明受益人同意撤銷信用狀)
已逾信用狀有效期限並超過一定時間,證實未用餘額相符後,始得退還
信用狀逾期甚久,雖有零星金額之存入保證金,因金額微小,故亦不能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信用狀雖未過期,但金額微小且屬大宗貨物已不可能再裝運者,可將信用狀未用餘額註銷
到期僅付本金
到期付本金與利息
到期僅付利息
L/C 有效期限適逢國定假日時,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最後裝運日期適逢國定假日時,並不能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銀行因天災之事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而生之後果不負義務
開狀銀行之最長5 個銀行營業日審查單據期間,如因提示之當日或之後適逢L/C 有效期限末日,則需隨之縮短
保兌銀行
清算銀行
指定銀行
一律須加保兌後再通知受益人
不予理會
僅於受益人要求保兌且通知銀行同意加保兌後,保兌始生效
倘通知銀行不同意加保兌,得逕予通知信用狀,而不須知會開狀銀行
商業發票
運送單據
保險單據
產地證明書
不可以分批裝運,亦不可以轉讓
可以分批裝運,但不可以轉讓
可以分批裝運,亦可以轉讓
不可以分批裝運,但可以轉讓
為客戶得以儘早提貨,應全力配合其辦理 L/G、E/D
辦理L/G 銀行無須對船公司負保證責任
對未經徵信調查之客戶之全額結匯開狀案件,原則上不得辦理 L/G
空運提單亦得辦理 L/G
運送單據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用
運送單據載有「據託運人稱內裝」之條款,可以接受
傭船提單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傭船提單含裝運註記表明裝運日期
清潔運送單據係指載有明示貨物或其包裝無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
須MASTER L/C 載明transferable始可轉開
轉開BACK TO BACK L/C 之信用狀有效期限須規定於受益人所在地
轉開BACK TO BACK L/C 得轉換之項目須依UCP600 第38 條g 項之規定
憑MASTER L/C 轉開BACK TO BACK L/C 兩者係分立之交易
所有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除讓購及轉讓費用外,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除開狀費用外,其他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marine bill of lading
airway bill
mate's receipt
可以貨品品質不符為拒付理由
可表示係應申請人之請求而拒付
於L/C 到期日及提示日前,對於拒付後又重新提示之單據,如證實有新瑕疵,可再作另一次拒付
未發出拒付通知,而直接退文件給提示人
僅能依據MASTER L/C 轉開
僅能依據STANDBY L/C 轉開
僅能依據BANK GUARANTEE 轉開
對於申請開發LOCAL L/C,央行並無限制,惟宜考慮外幣債權之確保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FULL SET LESS ONE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1/2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國外銀行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出口港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付款地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進口港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與L/C 項下徵提之文件相同
應先收妥貨款後辦理,銀行可不必承擔風險
績優客戶辦理時可免依授信程序辦理
託收到單後仍須辦理匯票承兌
COLLEC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PRESENTING BANK
PAYING BANK
包裝單
匯票
提單
保險單
以當地貨幣支付者即可交單
以外國貨幣支付不論能否匯出即可交單
除非託收指示書另有指示,憑能立即匯出之外國貨幣付款始能交單
依D/P 條件均為付款後交單
收到單據時
承兌時
提單背書時
結匯還款時
商業保證
履約保證
直接付款保證
押標金保證
受益人國家的法律
簽發銀行國家的法律
聯合國獨立保證及擔保信用狀公約
美國統一商法
借款保證
相對保證
付款保證
不可撤銷
獨立於基礎契約(underlying contract)之外
僅憑「付款請求」及其它要求單據請求付款
簽發銀行於接獲受益人提示符合保證文書條款規定之付款請求時,無需履行「外幣兌付」之義務
保證條款如載有不利簽發銀行者,應予剔除
保證金額必須確定,不確定者,將視為無限保證責任
除作業程序比照一般進口信用狀之開發外,案件申請一律採通案處理
保證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提示地除須經其它銀行保兌外,必須限制在開狀行櫃檯
押匯
保證
貼現
借:保證款項 貸:應付保證款項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 貸:信用狀款項
借:保證款項 貸:應收保證款項
借:應付保證款項 貸:保證款項
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應憑顧客提供之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履行保證責任之結匯應以銀行為申報義務人
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可開發未涉及外幣融資之外幣遠期信用狀
不可開發未涉及外幣融資之外幣遠期信用狀
可開發涉及外幣融資之外幣遠期信用狀
不可開發外幣即期信用狀
10%
20%
30%
40%
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外幣貸款原則上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出口前之出口外幣貸款得兌換為新台幣
其他交易憑證
進口結匯證實書
水單
進口交易日報
限新台幣
限人民幣
幣別不限
限新台幣與人民幣以外之幣別
求償銀行
同一銀行
任何銀行
保證金收取比率由銀行自行決定
進口所需外匯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遠洋漁船在國外維修、補給,不得申請開發信用狀及外幣融資
承作之次營業日應檢送交易日報予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