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D/A
D/P
O/A
匯率風險
作業風險
運輸風險
信用風險
賣方無義務訂立運送契約 ,但倘應買方之請求或有習慣上之作法 ,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訂立運送契約
出口通關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貨物在運送中滅失之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賣方需把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即完成交貨
此信用狀為自由讓購信用狀
任何銀行包括開狀銀行均可為讓購銀行
此信用狀必為即期信用狀
此信用狀為直接信用狀”
BY NEGOTIATION
BY PAYMENT
BY ACCEPTANCE
BY DEFERRED PAYMENT
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一次,縱於信用狀有效期限內,第二受益人不得回頭轉讓與第一受益人
可轉讓信用狀僅能全部轉讓,縱原始信用狀能分批動支,仍不得部分轉讓
在辦理轉讓時,信用狀所載貨物之任何單價得以減少
在辦理轉讓時,信用狀之有效期間不得縮短
包裝單
運送單據
檢驗單據
產地證明書
原則上由申請人指定,申請人未指定或指定之通知銀行不是通匯行時才由開狀銀行指定之
由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未指定時由申請人指定之
如申請人或受益人所指定之銀行非開狀銀行之通匯銀行時 ,則開狀銀行仍應依渠等之指定為通知銀行通知信用狀
開狀銀行應以回扣最多為選擇通知銀行之標準,而不問該地有無海外分行
自最早之提單日起算
自最遲之提單日起算
自提示提單之平均日(中間日)起算
自押匯日起算
瑕疵通知並無次數之限制
可敘明拒絕單據之部分瑕疵,日後再主張其他瑕疵
拒付通知須表明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
可應申請人之請求而主張拒付
銀行不得請求重行提示
要求重行提示時,審查時間暫時中止,並於提示人重行提示電子記錄時恢復
如相同之電子記錄未於 30 個曆日內重行提示,視為未提示
任何截止期限不予展延
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表明將轉運或可能發生轉運之航空運送單據,可以接受
倘信用狀條款要求提示傭船契約,則銀行須審查該等契約
運送單據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用
提單載有敘明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之條款,不予理會
申請辦理副提單背書時,申請人提示的是擔保提貨書
申請人辦理副提單背書後,不得主張拒付貨款
辦理副提單背書時,通常開狀銀行尚未收到經押匯銀行提示之單據
對於未經徵信調查之申請人,縱使已全額結匯,原則上不辦理副提單背書
就全額負責
有限期間內負責
限期、限額內負責
無限額之保證
7 曆日
14 曆日
21 曆日
60 曆日
轉運
分裝
轉讓
提示簡式提單
申請人
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
押匯銀行
自收到第一個電子紀錄之次一營業日
自收到最後一個電子紀錄之次一營業日
自收到受益人提示完成通知之日
自收到受益人提示完成通知之營業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EXW
FOB
CFR
CIF
WITHOUT
MAY ADD
CONFIRM
AUTHOR
航程較遠之進口開狀案件
未核予開狀額度之全額結匯案件
B/L 影本上之受貨人非開狀銀行之案件
航程較短,申請人急須提貨之案件
裝載港
卸貨港
裝運日期
船舶名稱
3%
5%
8%
10%
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就單據表面審查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自收到單據後,銀行審查之時間為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
銀行審查之依據,應以信用狀條款及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為準
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銀行不須審查,但須遞轉,不得退還提示人
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須單據之功能,且單據本身、單據間與信用狀等之資料不牴觸
應予退回
視為信用狀瑕疵
以託收方式處理
申請開發 BACK TO BACK L/C 之中間商
開發 BACK TO BACK L/C 之開狀銀行
真正供應商
供應商之代理商
無提取貨物之義務
風險及責任由發貨之一方負擔
須負責貨物之貯存及保險
保全貨物之費用歸所由收受託收之一方負擔
利率
利息期間
計算基礎
匯率
請託收銀行取消該指示,始予承作
對於不利於銀行之指示,不予理會
基於銀行間互惠之原則,應予照辦
視進口商信用良窳決定是否照辦
本票
匯票
支票
商業發票
託收銀行
提示銀行
代收銀行
託收銀行不得交單
託收銀行得憑切結交單
提示銀行不得交單
提示銀行得視情形,憑付款或承兌或依其他條件交單
跟單託收意指財務單據附隨商業單據者
跟單託收意指商業單據而未附隨財務單據者
光票託收意指財務單據之託收附隨商業單據者
光票託收意指財務單據之託收而未附隨商業單據者
D/P 30 DAYS 進口商於承兌後,即可領取單據
應依國外託收行指示辦理
D/P 30 DAYS 代收銀行對遲延交付單據所致後果,將不負任何責任
單據到達應儘速通知進口商
謹慎審查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及國際規則之規定
保證義務之履行,須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外幣保證責任解除或履行債務時之會計分錄為:借:保證款項,貸:應收保證款項
倘該保證函適用規則為 UCP600,若單據有瑕疵,決定予以拒付時,應於提示日起最長 7 個營業日內予以拒付
This L/C is available for payment at our counter by beneficiary』s draft drawn at sight on us
This L/C is transferable at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only
This L/C may be negoti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only
This L/C is valid until -in your country, and is automatically re-newable for one year upon each expiry date(s)
簽發人自申請人獲得補償之權利
受益人自申請人獲得付款之權利
擔保函中對任何補償協議或基礎交易之援引
依單據之提示及對所要求單據表面之審查而定
三個營業日之內
五個營業日之內
七個營業日之內
十個營業日之內
指示人的銀行只能算是相對保證人(Counter-Guarantor)
由相對保證人向保證人簽發「相對保證函」
必須獨立於基礎契約
申請人違約時保證人不必履行義務
信用狀內容或規定,應儘可能使用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除非必要,應以自己(開狀銀行)為付款銀行
加註信用狀適用準據法或國際規則
標明係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
以國內顧客為限且憑顧客提供之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以國內、外顧客為限且憑顧客提供之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履行保證債務時,應由顧客依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央行外匯局
大陸地區
美國
本國
不必填寫
授信戶持有本人於境外分行或 OBU 之外幣定存單
授信戶持有他人於境外分行或 OBU 之外幣定存單
授信戶持有關係企業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DBU)外幣定存單
授信戶持有非關係企業於 DBU 之外幣定存單
收到大陸地區銀行所開信用狀得逕行通知台灣地區受益人
得將押匯單據逕寄大陸地區銀行
得接受大陸地區託收銀行逕寄有關單據或通知
其使用幣別得為台灣或大陸地區之貨幣
只要確認係屬進口都可做外幣融資
進口外幣融資必須匯至國外
僅可支付國內代理商新台幣,不可做外幣融資
廠商僅能以自有外匯,以外匯存款轉存方式支付予其國內代理商
進口結匯證實書
買匯水單
出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甲、乙、丙
僅甲、乙
僅乙、丙
僅甲、丙
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本規則都可使用
賣方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
買方必須依買賣契約的約定支付貨物的價金
賣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強制性檢驗的費用
可開外幣信用狀,亦可辦理外幣融資
可開外幣信用狀,但不可辦理外幣融資
不可開外幣信用狀,但可辦理外幣融資
不可開外幣信用狀,亦不可辦理外幣融資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時,承作對像以國內顧客為限
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前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指定銀行應於承作進口外匯業務之次營業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