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
空運
複合運送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
ADVANCE OF PAYMENT
L/C
D/A、D/P
O/A
出口商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
託收可分為付款交單及承兌交單兩種
付款交單時,進口商必須付清貨款才能自代收銀行處取得相關單據憑以提貨
承兌交單時,代收銀行逕將相關單據交付進口商提貨,進口商於匯票到期時再行付款
信用狀未規定保險單據之簽發人,保險經紀人簽發之投保通知書得予接受
信用狀未表示可否轉讓者,視為可轉讓
信用狀未表示可否撤銷者,視為可撤銷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容許部分裝運
開狀銀行
託運人
進口商
無須背書
若第一受益人未支付轉讓有關費用,轉讓銀行並無義務辦理轉讓
可轉讓信用狀必須為限押信用狀
可轉讓信用狀之第二受益人得請求轉讓銀行使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能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其他受益人使用
可轉讓信用狀之通知銀行為當然之轉讓銀行
須照會國外通知銀行證實受益人同意撤銷L/C 後始能退還
須俟L/C 過期後始可退還
只要開狀人提出申請即可退還
視L/C 金額之大小決定退還與否
運送單據
商業發票
保險單據
包裝單
信用狀統一慣例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由押匯銀行決定
由受益人自行決定
撤銷信用狀視為信用狀修改,應使用SWIFT MT707或MT799拍發電文
倘拍發之SWIFT MT707電文不視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修改書,則79欄位必須註明DETAILS TO FOLLOW或類似用語
信用狀修改之項目倘涉及輸入許可證之修改,開狀銀行尚須徵提修改後之輸入許可證
依UCP500規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不可撤銷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押匯銀行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補償銀行之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
保兌信用狀項下之單據須先向保兌銀行提示
通知銀行須核對信用狀外觀的真實性,但不須對信用狀條款負責任
我國銀行實務上所稱「押匯」一辭即是UCP500的NEGOTIATE,兩者意義相同,都是讓購的意思
需要替換發票的轉讓係指第一受益人向轉讓銀行聲明保留將信用狀修改書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示信用狀規定之單據時,應先通知開狀銀行
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之發票間如有差額,第一受益人不得憑信用狀動支
若第一受益人怠於一經通知即辦理換單時,轉讓銀行有權將收到的單據交付開狀銀行,而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責
價格條件
起運地點及目的地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RDER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MATE’S RECEIPT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開狀銀行不得以單據以外之理由主張拒付
開狀銀行不得表示係應申請人之請求而主張拒付
開狀銀行拍發之拒付通知,得分次敘明瑕疵
開狀銀行拍發拒付通知之對象為寄單銀行(倘單據係直接收自受益人者,則通知受益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F.P.A
ALL RISK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
開狀申請人
開狀申請人之代理商
開狀申請人指定之報關行
九個營業日
財政部
中央銀行
指定銀行
受益人
申請人
補償銀行
如轉開之SECONDARY L/C項下單據無瑕疵,開狀銀行可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付
SECONDARY L/C的申請人不一定要為該行之授信客戶
SECONDARY L/C之貨品名稱、起運/卸貨港須與MASTER L/C一致
如MASTER L/C規定保險金額投保之比率為110%,而SECONDARY L/C金額較MASTER L/C少時,應依SECONDARY L/C金額之110%投保
MT740
MT742
MT750
MT752
辦理擔保提貨後,開狀銀行向船公司對提領貨物之數量負責,而貨物之價值未定
開狀銀行尚未收到押匯銀行提示之單據,但貨物已到卸貨港,申請人急需提貨可採此作為
申請人辦理擔保提貨後,不得主張拒付貨款
開狀銀行無權拒絕辦理擔保提貨
COURIER AND POST RECEIPTS
BUYER'S CARGO RECEIPT
MARINE BILLS OF LADING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原則上由申請人指定,申請人未指定時才由開狀銀行指定之
原則上由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未指定時才由申請人指定之
如申請人或受益人所指定之銀行非開狀銀行之通匯銀行時,則開狀銀行仍應以其指定之通知銀行為信用狀通知
開狀銀行應以回扣最多為選擇通知銀行之標準,而不問該地有無海外分行
承兌後才能交付
付款後才能交付
收到委託人指示後才能交付
收到託收銀行SWIFT電報授權後才能交付
匯票
本票
支票
發票
拒絕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公證費用向國外託收銀行收取
拒絕證書正本郵寄國外託收銀行
應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或付款地之票據交換所為之
依託收指示書檢點單據份數
將託收指示書上應辦之特別指示載明於通知書上
應嚴格審核各項單據內容
匯票與託收指示書上之金額應一致
委託人
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
通知銀行
該D/A文件之到單日
該D/A文件之匯票發票日
該D/A文件之匯票承兌日
該D/A文件之匯票到期日
匯票簽發日
發票簽發日
提單裝船日
產地證明簽發日
STANDBY L/C僅適用URDG,而不適用UCP500
STANDBY L/C如需償付時,開狀申請人與開狀銀行均為債務人之地位
STANDBY L/C一經請求並提示需要單據,開狀銀行即應付款
早期美國法律規定,銀行不得從事保證業務,故銀行界避免使用GUARANTEE一詞,而以STANDBY L/C名義包裝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貸:信用狀款項
借:應付信用狀款項;貸:信用狀款項
借:應收保證款項;貸:保證款項
不必做任何會計記錄
COUNTER-GUARANTEE:即為指示銀行向受益人國家之銀行所簽發之相對保證
委任人:即國內客戶,一般為基礎契約的賣方、投標人、工程承攬人或母公司
保證人(簽發銀行):即本國銀行,一般為國內客戶的往來銀行
被保證人(受益人):即國內客戶的交易對手,一般為國外的買方、招標人、工程定作人等
可請求其他銀行保兌
可將付款地改在非開狀行所在地
可要求單據寄到第三者
開狀銀行不得以本身為申請人
國內公營事業
國內有戶籍之自然人
設籍於國外之法人
依法登記之國內民營事業
開發信用狀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外幣保證
副提單背書
投標保證
預付款保證
借款保證
履約保證
擔保函一經簽發即為不可撤銷、獨立、跟單及具有拘束力之承諾,且無須如此敘明
由於擔保函係跟單的,簽發人之義務依單據之提示及對所要求單據表面之審查而定
擔保函之簽發,如簽發人未收到費用,則此擔保函不具拘束力
除非依擔保函之規定,或經可對修改或取消有所主張者之同意,擔保函項下簽發人之義務不得由簽發人修改或取消
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對政府機構之授信
以公債、國庫券為擔保品之授信
進口押匯授信
其他交易憑證
進口結匯證實書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開狀金額沒有限制
連同廠商已辦理再匯出款至大陸地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大陸出口、台灣押匯」金額
連同廠商已辦理再匯出款至大陸地區金額合計不得低於「大陸出口、台灣押匯」金額
每年不得超逾100 萬美元
不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亦不可外幣融資
不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但可外幣融資
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亦可外幣融資
得申請開發信用狀,但不可外幣融資
得以其持有本人或國內母公司於國內銀行之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
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不得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
收受境外股票或不動產為擔保品,於發生呆帳時不得承受該擔保品
僅甲、乙
僅甲、丙
僅乙、丙
甲、乙、丙
可開發未涉及外幣融資之信用狀
得以買方之外匯存款支付賣方
進口商自國外進口貨物,而貨款以外幣支付國內代理商時,銀行可承做外幣貸款
國內貨款不得以新台幣結匯支付
應於每月之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作此項業務之總額,列表報送央行外匯局
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央行外匯局
應於承做之次日,將辦理本項業務之信用狀副本及結匯證實書,彙報央行外匯局
應於每月之五日前,將上個月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央行外匯局
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
銀行對同一法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